[商标保护的现状及如何保护商标之探索]本文作者:俄音巴特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商标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前半部分浅谈商标保护的现状及各国商标保护的...+阅读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主要有那些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包括: 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驰名商标受哪些特殊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
1、在相同或是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或是翻译他人未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能注册并且禁止使用。
2、在不相同或是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或是翻译他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是不能注册和使用的。
3、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当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如果是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
4、如果把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来登记,可能会引起公众误解,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公司名称登记。
5、如果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违法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保护驰名商标,并且向案件发生地市以上工商部门提出书面请,要禁止使用,当然当事人要提交商标驰名的证明材料。
我国是怎样保护驰名商标的
这次修改将驰名商标拘保护由部门规章的层次提升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层次,极大地加强了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沪力度。 ——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 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 册并禁止使用。” 国 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解释说,这一规定是中国驰名制度的核心条款或基本原则,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第一,将驰名商标分为两类,即“未在中 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第二,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定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
第三,受到以上两种形式 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前提:一是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二是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 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第四,以上这两种形式的保护,对于“末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适用;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 名商标”而言,则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适用。第五,中国对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而不注册便未获得专用权,亦即未获得国家法律对其所 使用的商标权属的确认,不受法律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 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也受到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受到的法律保护远比普通商标要强。
对驰名商标如何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与一般普通商标相比,因为有着特殊的价值,所以才给予了特殊保护。根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具体涉及商标案件中,某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除了受到一般商标的保护以外,还受到以下几方面的特殊保护。
(1)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一般的商标中,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享有独占性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但与之不同的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以注册为前提。换句话讲,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也有权禁止他人就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注册、使用其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时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注册的驰名商标受到“跨类保护”。所谓的“跨类保护”指的是一般的商标注册后,只能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而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依此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以该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恶意注册人的注册商标。
(4)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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