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新特点与法律适用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我国的用工制度也相应的发展和完善,但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且日趋复杂。劳资矛盾、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同现实需要...+阅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怎么适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怎么适用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 目前我国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有《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在《侵权责任法未出台》之前,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这几种观点:一是《民法通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按照法律的价值位阶--法律高于行政法规,所以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第二种是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特别法并且在《民法通则》之后施行也是新法,而《民法通则》则是普通法,只是对医疗赔偿纠纷作了盖然性的阐述,特别法应该优于普通法而优先适用,所以应适用特别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最终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一般医疗侵权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医疗事故侵权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是在2009年末颁布《侵权责任法》之后,改变了法律适用上的"二元模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上比侵权责任法低。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此,《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已经完全取代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真正的实现了适用上的"一元化"。
免费医疗造成损害应该参考哪些法律来认定责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构成要件 过错医疗行为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门性的特点,所以就一般性的诊治活动而言,医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权,患者应当予以配合,当然医生应谨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则该行为违法。如果医生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强加于患者,对医生裁量权不加制约,忽视患者方作为契约一方的主动性,侵害其私法上的处分权利的权利,这显然不公。 所以,为了调整这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患者决定权的尊重逐渐成为医方的一项义务。根据“允许风险之法理”(该法理认为在一定情况下,为促进社会发展,允许威胁法益的人类活动存在),为使更多患者摆脱病患痛苦与绝望,实现治病救人的合法目的,法律允许带有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实施于患者,法律上称之为“容许性危险”,但“容许”并不使该行为当然合法。
阻止其违法性应符合一定条件: 第一,就当时的具体诊治情况,实施该行为属正当合理,即没有其它诊疗办法或者相比之下该行为最为符合患者的健康目的; 第二,该危险行为得经患者方同意,但在情况紧急取得患者方同意明显不利于患者健康利益的除外,如患者昏迷急需采取紧急措施等; 第三,行为过程中尽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发生不应有的损害。 即使行为正当合理,且经患者方同意,也并不意味着发生任何损害均属合法,如果损害是由于医生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发生,并非不可避免,则该医疗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指积极地实施了违反义务的行为,如做阑尾切除术却误伤了卵巢组织;不作为指应当实施某种诊治行为因未实施而致人损害,如输血前未化验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管内凝血而死亡。
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指病员生命健康权所遭受的损害,包括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它损害后果。精神损害也属于损害后果,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因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往往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并由此引发精神上的困扰和痛苦,因此绝大多数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患者和间接受害人患者的亲属)都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这个比例大大高于其他类型的侵权案件。 虽然在这些要精神损害赔偿的医疗纠纷案件中,确认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已不在少数,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在审理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还是存在很多的疑问有待于解决。这突出表现在法律适用、对精神损害的认定、主体资格、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问题上。
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要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它要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唯有此,行为人才对损害结果负责。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只有在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就其医疗违法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怎么界定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据此,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有违法医疗行为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
3、有主观过失;
4、造成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
5、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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