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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03月27日 编辑 fanwen51.com

[司法鉴定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孤立肾疑手术切除鉴定1例分析》一文是一篇非常不错的科技论文。作者对本例医疗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 孤立肾是先天 发育畸形还是手术切除所致进行了科学、系统的论证.最...+阅读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兼谈正确处理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关系

【关键词】医疗鉴定;医疗纠纷;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3—0204—03

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

仲裁机关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立

案前取证、诉讼、执行、仲裁过程中所遇到的专门技

术、专门知识问题,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或鉴定人依

法检验或判断的活动。⋯ 当前.医疗纠纷诉讼到法院

的案件日趋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也作为判

断医疗纠纷中医院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和损害后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那么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本文对于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

、 从医疗纠纷的定义上看:医疗事故只是医疗

纠纷的一种

广义上讲.凡是患者对有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

服务不满意而产生的纠纷都可叫做医疗纠纷。【2]医疗

纠纷是一个大的概念.医疗赔偿纠纷只是医疗纠纷的

一部分。同时引起医疗赔偿纠纷的原因很多.医疗事

故只是其中的一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对医

疗事故作了立法式的定义.因而医疗事故是一个具有

特定含义的概念.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只是全部

医疗纠纷的一部分。 而我国只是对“条例”施行后发

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明确了由医学会

组织鉴定。对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

疗纠纷,若无法判断谁是谁非,而现行法律并未规定

如何处理,当然可以借助司法鉴定这种最常见的手段

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事实上,再未出鉴定结果之

前,我们也无法明确哪一类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引起

的医疗赔偿纠纷,因此从理论上我们可对所有医疗纠

纷进行司法鉴定,这更加证明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

定是可行的

二、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

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

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

门鉴定”.并未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惟一

鉴定地位。 最高法院最近颁布的民事司法解释精神

是.判断医疗赔偿案件不依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而定.

而是根据医院是否存在过失判决。那么医院过失由谁

来确定?没有法律规定。而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问

题肯定是专门性问题.对于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

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就是说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2.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施

行。就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 el向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

知》。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

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

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

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

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

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

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纠纷需要

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

管理规定》组织鉴定。由该“通知”看出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完全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从法理学上看:权利救济途径的多元化

从法理学上讲权利必须给予救济才有意义.否则

空有其名,而且权利救济途径应越多越好。如果患者

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

[作者简介]陈建波(1976一),男,浙江金华人,民商法硕士,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tlel;+86—21—64335298;email:lawyerchen9#1 63.t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3期)

了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

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

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机构

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

故进行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

也得 12全文查看不到赔偿。

但本人认为患者救济途径不因只有通过医疗事

故鉴定这一条.患者还应能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让自

己的权利得到救济。若通过司法鉴定得出医疗机构仍

应当对患者的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

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

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

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是最基本的权利,尊

重保护人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

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

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

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

权利的具体体现。

四、从法律专家的角度看:医疗事故不一定要找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

四川i省合江县李全清老人因得胆结石病需要做

胆囊摘除手术。可是医生却将老人的肝胆总管给误切

了。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可是因为鉴定问题。连法官

也糊涂了。最后法院和医疗部门展开了一场关于医疗

鉴定问题的大争论。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邀请

的我国杰出的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语出惊人:医疗事故

不一定要找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

梁教授认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案

件遇到技术性的问题可以聘请专家和鉴定机构来作

鉴定,法律条文上没有说必须聘请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委员会作鉴定。因此法律条文所说的,这些专家和鉴

定机构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法医、最高法院、公安部、

高检中设立的那些鉴定机构,甚至包括民间的、大学

的这些鉴定机构,当然也可以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

会来作鉴定。最终采信哪一个鉴定由法院来决定。

综上所述,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是有法律依

据的。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所谓的法律依据确实

不是很充分,所以使得我国面临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

鉴定孰高孰低的窘境,而且普遍认为司法鉴定的效力

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此很多患者只要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就不能接受,在法庭上要求

法院重做司法鉴定。从法律上看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都是证据的一种,都应经法庭质证,不存在

谁的效力高于谁。

· 205·

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结论不一致时。法院往往采纳司法鉴定而不采纳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这样的做法虽然给法官审理案件和律

师在代理案件中有灵活的空间和选择的机会。但在法

律上却有失严肃性。而且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事实上。我们无法回避得是,严格意义上讲,司法

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

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5 3我国医师法规

定。只有具备临床医师资格。并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证

的人才能从事临床医学工作。法医没有临床医师证,

又如何能够鉴定临床医疗过失呢?临床医学的复杂性

和特定性决定了法医是无法胜任医疗过失鉴定的。一

位技术水平高的临床医师,需要多年的临床实践,方

能胜任该专科的主任医师资格。临床医学是非常复杂

的学科。现行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不是该专科的医师

很难诊治其病。也很难评估疾病演变过程的转归,而

法医只是侧重对非疾病引起死亡的尸体及相关物的

现状研究和评定。他们不具有疾病发生过程的自然转

归和各种专业诊治技能的基本知识。尤其是对临床医

治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候群缺少经验。

五、三种模式的选择

基于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之间相互关

系面临的窘境。为保证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所依据

的证据公正、科学、客观和提高法律的权威、节约司法

资源,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之间相

互关系如下几点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1.平等选择终一型。即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

由患者任选一种,一旦选好后必须服从,不得改变。

2.上下位关系型。与其让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

定之间相互关系不明确,还不如从立法上真正明确两

者之问的地位关系。

3.共同设立一个机构型。鉴于现行的医疗事故鉴

定和司法鉴定各有缺点,不如取消现有的这两个机

构,重新建立专门进行医疗过失鉴定的医疗纠纷鉴定

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该机构的具体组成如下:(1)该

委员会成员由各医学专业专家、法院法医组成。每个

省、市设立医疗过失鉴定专家库,按专业分组,每次鉴

定时,可由医患双方任意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及法院

派遣法医共同参加,体现医学过失鉴定的权威性、合

理性。(2)医疗过失鉴定机构可设立在司法部、司法局

或学术团体,每次鉴定由法院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委托

即可开展。(3)鉴定内容:医患争议的医疗纠纷中是否

存在医疗过失;确定医疗过失方的过错比例和确定患

者自身条件及疾病本身发展转归因素所占的比例:患

· 206·

者伤残程度评定;患者是否还需要继续治疗及所需相

关的合理费用。

这样的医疗纠纷鉴定机构将会有利于医疗赔偿

案件中过错责任的确定,为判案提供科学依据,本人

比较赞成。

参考文献

[1] 王锡泉,林乐武.论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体现[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3.9(3):169

· 医事法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3期)

[2] 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m].第2版.北京:人民法院

出版社.2oo2.29

[3] 蒋德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践思考[j].法律适用,20o2,

ll:55~56

[4] 唐德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和适用[m]一e京: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20o2.97

[5] 郑雪倩.医疗过失鉴定的法律思考.法制日报,20 1-0 7—12

(收稿:2005-03—27) 12全文查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兼谈正确处理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关系

【关键词】医疗鉴定;医疗纠纷;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3—0204—03

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

仲裁机关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立

案前取证、诉讼、执行、仲裁过程中所遇到的专门技

术、专门知识问题,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或鉴定人依

法检验或判断的活动。⋯ 当前.医疗纠纷诉讼到法院

的案件日趋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也作为判

断医疗纠纷中医院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和损害后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那么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本文对于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

、 从医疗纠纷的定义上看:医疗事故只是医疗

纠纷的一种

广义上讲.凡是患者对有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

服务不满意而产生的纠纷都可叫做医疗纠纷。【2]医疗

纠纷是一个大的概念.医疗赔偿纠纷只是医疗纠纷的

一部分。同时引起医疗赔偿纠纷的原因很多.医疗事

故只是其中的一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对医

疗事故作了立法式的定义.因而医疗事故是一个具有

特定含义的概念.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只是全部

医疗纠纷的一部分。 而我国只是对“条例”施行后发

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明确了由医学会

组织鉴定。对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

疗纠纷,若无法判断谁是谁非,而现行法律并未规定

如何处理,当然可以借助司法鉴定这种最常见的手段

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事实上,再未出鉴定结果之

前,我们也无法明确哪一类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引起

的医疗赔偿纠纷,因此从理论上我们可对所有医疗纠

纷进行司法鉴定,这更加证明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

定是可行的

二、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

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

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

门鉴定”.并未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惟一

鉴定地位。 最高法院最近颁布的民事司法解释精神

是.判断医疗赔偿案件不依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而定.

而是根据医院是否存在过失判决。那么医院过失由谁

来确定?没有法律规定。而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问

题肯定是专门性问题.对于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

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就是说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2.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施

行。就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 l向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

知》。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

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

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

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

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

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

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纠纷需要

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

管理规定》组织鉴定。由该“通知”看出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完全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从法理学上看:权利救济途径的多元化

从法理学上讲权利必须给予救济才有意义.否则

空有其名,而且权利救济途径应越多越好。如果患者

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

[作者简介]陈建波(1976一),男,浙江金华人,民商法硕士,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ll;+86—21—64335298;mil:lwyrchn9#1 63.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3期)

了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

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

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机构

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

故进行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

也得[]不到赔偿。

但本人认为患者救济途径不因只有通过医疗事

故鉴定这一条.患者还应能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让自

己的权利得到救济。若通过司法鉴定得出医疗机构仍

应当对患者的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

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

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

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是最基本的权利,尊

重保护人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

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

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

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

权利的具体体现。

四、从法律专家的角度看:医疗事故不一定要找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

四川i省合江县李全清老人因得胆结石病需要做

胆囊摘除手术。可是医生却将老人的肝胆总管给误切

了。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可是因为鉴定问题。连法官

也糊涂了。最后法院和医疗部门展开了一场关于医疗

鉴定问题的大争论。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邀请

的我国杰出的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语出惊人:医疗事故

不一定要找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

梁教授认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案

件遇到技术性的问题可以聘请专家和鉴定机构来作

鉴定,法律条文上没有说必须聘请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委员会作鉴定。因此法律条文所说的,这些专家和鉴

定机构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法医、最高法院、公安部、

高检中设立的那些鉴定机构,甚至包括民间的、大学

的这些鉴定机构,当然也可以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

会来作鉴定。最终采信哪一个鉴定由法院来决定。

综上所述,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是有法律依

据的。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所谓的法律依据确实

不是很充分,所以使得我国面临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

鉴定孰高孰低的窘境,而且普遍认为司法鉴定的效力

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此很多患者只要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就不能接受,在法庭上要求

法院重做司法鉴定。从法律上看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都是证据的一种,都应经法庭质证,不存在

谁的效力高于谁。

· 205·

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结论不一致时。法院往往采纳司法鉴定而不采纳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这样的做法虽然给法官审理案件和律

师在代理案件中有灵活的空间和选择的机会。但在法

律上却有失严肃性。而且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事实上。我们无法回避得是,严格意义上讲,司法

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

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5 3我国医师法规

定。只有具备临床医师资格。并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证

的人才能从事临床医学工作。法医没有临床医师证,

又如何能够鉴定临床医疗过失呢?临床医学的复杂性

和特定性决定了法医是无法胜任医疗过失鉴定的。一

位技术水平高的临床医师,需要多年的临床实践,方

能胜任该专科的主任医师资格。临床医学是非常复杂

的学科。现行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不是该专科的医师

很难诊治其病。也很难评估疾病演变过程的转归,而

法医只是侧重对非疾病引起死亡的尸体及相关物的

现状研究和评定。他们不具有疾病发生过程的自然转

归和各种专业诊治技能的基本知识。尤其是对临床医

治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候群缺少经验。

五、三种模式的选择

基于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之间相互关

系面临的窘境。为保证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所依据

的证据公正、科学、客观和提高法律的权威、节约司法

资源,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之间相

互关系如下几点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1.平等选择终一型。即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

由患者任选一种,一旦选好后必须服从,不得改变。

2.上下位关系型。与其让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

定之间相互关系不明确,还不如从立法上真正明确两

者之问的地位关系。

3.共同设立一个机构型。鉴于现行的医疗事故鉴

定和司法鉴定各有缺点,不如取消现有的这两个机

构,重新建立专门进行医疗过失鉴定的医疗纠纷鉴定

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该机构的具体组成如下:(1)该

委员会成员由各医学专业专家、法院法医组成。每个

省、市设立医疗过失鉴定专家库,按专业分组,每次鉴

定时,可由医患双方任意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及法院

派遣法医共同参加,体现医学过失鉴定的权威性、合

理性。(2)医疗过失鉴定机构可设立在司法部、司法局

或学术团体,每次鉴定由法院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委托

即可开展。(3)鉴定内容:医患争议的医疗纠纷中是否

存在医疗过失;确定医疗过失方的过错比例和确定患

者自身条件及疾病本身发展转归因素所占的比例:患

· 206·

者伤残程度评定;患者是否还需要继续治疗及所需相

关的合理费用。

这样的医疗纠纷鉴定机构将会有利于医疗赔偿

案件中过错责任的确定,为判案提供科学依据,本人

比较赞成。

参考文献

[1] 王锡泉,林乐武.论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体现[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3.9(3):169

· 医事法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3期)

[2] 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m].第2版.北京:人民法院

出版社.2oo2.29

[3] 蒋德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践思考[j].法律适用,20o2,

ll:55~56

[4] 唐德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和适用[m]一京: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20o2.97

[5] 郑雪倩.医疗过失鉴定的法律思考.法制日报,20 1-0 7—12

(收稿:2005-03—27)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兼谈正确处理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关系

【关键词】医疗鉴定;医疗纠纷;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3—0204—03

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

仲裁机关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立

案前取证、诉讼、执行、仲裁过程中所遇到的专门技

术、专门知识问题,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或鉴定人依

法检验或判断的活动。⋯ 当前.医疗纠纷诉讼到法院

的案件日趋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也作为判

断医疗纠纷中医院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和损害后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那么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本文对于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

、 从医疗纠纷的定义上看:医疗事故只是医疗

纠纷的一种

广义上讲.凡是患者对有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

服务不满意而产生的纠纷都可叫做医疗纠纷。【2]医疗

纠纷是一个大的概念.医疗赔偿纠纷只是医疗纠纷的

一部分。同时引起医疗赔偿纠纷的原因很多.医疗事

故只是其中的一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对医

疗事故作了立法式的定义.因而医疗事故是一个具有

特定含义的概念.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只是全部

医疗纠纷的一部分。 而我国只是对“条例”施行后发

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明确了由医学会

组织鉴定。对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

疗纠纷,若无法判断谁是谁非,而现行法律并未规定

如何处理,当然可以借助司法鉴定这种最常见的手段

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事实上,再未出鉴定结果之

前,我们也无法明确哪一类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引起

的医疗赔偿纠纷,因此从理论上我们可对所有医疗纠

纷进行司法鉴定,这更加证明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

定是可行的

二、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

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

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

门鉴定”.并未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惟一

鉴定地位。 最高法院最近颁布的民事司法解释精神

是.判断医疗赔偿案件不依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而定.

而是根据医院是否存在过失判决。那么医院过失由谁

来确定?没有法律规定。而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问

题肯定是专门性问题.对于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

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就是说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2.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施

行。就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 el向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

知》。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

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

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

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

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

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

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纠纷需要

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

管理规定》组织鉴定。由该“通知”看出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完全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从法理学上看:权利救济途径的多元化

从法理学上讲权利必须给予救济才有意义.否则

空有其名,而且权利救济途径应越多越好。如果患者

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

[作者简介]陈建波(1976一),男,浙江金华人,民商法硕士,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tlel;+86—21—64335298;email:lawyerchen9#1 63.t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3期)

了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

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

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机构

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

故进行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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