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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简述:中国封建法典总则的发展与演变

09月27日 编辑 fanwen51.com

[谈中国封建教育制度]中国,就是那个有五千年封建文化的文明古国吗? 我记得我曾看过这样一篇文章,大概是一个记者问一个农村孩子为何而读书,你读书为了什么?孩子回答道:找工作。那找工作是为了什么?娶媳...+阅读

谁能简述:中国封建法典总则的发展与演变 :

(一)法典化的渊源和法典化的兴起 从法制文明的历史考察,伴随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的发展,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曾出现过法典化编纂的高潮,中国也不例外。考察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法典化的过程,肴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中国奴隶制的夏、商、周三代积累了丰富的刑事立法经验,开始酝酿制定法。

例如,规定了三国三典的刑事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规定了疑罪从赎、疑罪从赦等刑罚适用原则。同时,开始制定《禹刑》、《汤刑》、《九刑》、《吕刑》等,并初步区分狱、讼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形成法典化的渊源。但由于统治阶级奉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主义观念,所以阻碍了成文法公布的进程。

与奴隶制夏、商、周三代刑事立法相适应,当时也形成了自己的司法体制,在中央,即天子以下,设立了中央司法机构,有大理(夏),也有大司寇(商、周);在地方,有诸侯国家,还有乡、州两级地方司法机构。 当中国进入春秋战国时代,伴随地主阶级的兴起,和社会剧烈变化,早期法家代表人物,如郑国子产、魏国李悝等人,在他们主政期间,打破奴隶主阶级对法律的垄断,揭开了法典化的序幕。

通过铸刑书和铸刑鼎以及制定《法经》等各种方式,将符合地主阶级利益的成文法典公诸于世,从而使法典化步人新的历史阶段,成为普遍遵守的法律规则。这一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成为当时法典化的突出代表。从《法经》的内容看,它主要是刑事性的法典,也就是说,既包括了刑法方面的规定,也包括了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看,该篇法典首先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政策和立法的指导原则,主张用法律的手段对于“造反”等政治性的犯罪,“杀人无忌”等恶性刑事犯罪,以及抢劫盗窃等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列为刑事镇压的重点,作为推行法典的主要任务。

此外,《法经》规定了《盗法》和《贼法》,与此同时,为了保障上述两篇实体法的实施,又特别规定了《囚法》和《捕法》。最后,《法经》还专门规定了具有“具其加减”作用的《具法》,作为全篇的总则,指导各篇的行用。从形式上看,《法经》确实有“诸法合体”的特点,但在内容上也有相应的分工,也就是说,在“诸法合体”的前提下,包含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元素:第一,刑事政策和指导原则;第二,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如《囚法》和《捕法》;第三,最早规定了总则的基本内容,即各篇有关犯罪的量刑与行刑的基本原则。

我们不能不看到,中国古代法典化的进程具有典型价值,虽然它与世界各国同期法典都有相似之处,即“诸法合体”的形式,但不同之处,它也包含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元素,这说明,中华民族的先人已经领悟到法典原则和法典制定的关系、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关系、总则和分则的关系,虽然因为在农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限制了人们的视野,造成法典化初始阶段的一些特点(诸法合体、程序法与实体法并立等),但毕竟把法典化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公布成文法治理国家的阶段。

我们应该认识到,这是历史性的进步。

(二)秦汉社会转型与法典化运动 西周以下到春秋战国,中国奴隶制社会开始瓦解,封建社会开始形成。进入秦汉,社会转型期后,为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改革上层建筑,特别是法律制度成为历史的要,也成为地主阶级奋斗的目标。从有关秦朝的历史文献的记述,到云梦秦简的发掘,人们都可以看到,统一的秦王朝已经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法律秩序,它的法典化程度,远远超出以往的春秋战国的水平。

从当时的刑事政策和立法指导原则来看,秦朝提出“以法为本”、“垂法而治”、“一断于法”、“轻罪重刑”、“事皆决于法”等一系列刑事立法原则,对于封建刑事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中商鞅改法为律,认为“律者,'常也”,“律者,罚罪也”,律的功能作用还在于“范天下之不一归于一”,这样就把封建国家的刑书定位为国家大法,也就是刑事性的、普遍性的、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其中也包含刑事诉讼法《囚律》、《捕律》等法律内容。 汉承秦制、萧何在制定《九章律》时承袭了秦律的传统,在盗、贼、囚、捕、杂、具六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形成了九篇律文的体例。对于《九章律》,后代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九章律》对秦律作了重要的发展,增加了惩治违反户籍管理,以及财赋征收方面的犯罪内容,增加了惩治违法擅自兴修土木工程和擅自调动军队的犯罪行为,又增添了惩治违犯牲畜管理规定的各项犯罪,使得封建刑书内容更加丰富,同时又将某些单行刑事立法,经过中央立法部门的整理,上升为国家大法的内容。

另一种意见(曹魏时代之刘劭)认为,《九章律》的问世,在体例上有严重的失误,按照李悝制定的《法经》,具法排列最后,也能起到总则对分则的指导作用,只是位置不一定合适。而《九章律》把具律既不放在篇首,又不放在篇末,而置于篇中,从而使总则的地位有所降低,总则的作用也难以发挥。由此可见...

怎么写关于一本法律著作的书评

学习中国法律史的必读书——《中国法学史》书评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有律学而无法学,如梁治平先生认为:“中国古代虽有过律学的兴盛,却自始便不曾产生何种法学。”[1]张中秋先生也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律学,而无法学。”[2]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对于律学的研究大有人在,可以举出众多的名家和著作,如晋朝的张斐、杜预及其对晋律的注解;唐时的《唐律疏议》本身就是一部律学研究的结晶;明清之际也有大量律学作品,如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王肯堂《读律笺释》等。对于律学发展的历史,大都为人所知,但不可否认,如果从全面的角度去考查中国历史就会发现中国历史上是有法学的。既如此,对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进行全面的研究,无疑具有极大的开拓性的价值。

《中国法学史》就是一部开法学学术史系统研究之先的作品,该书由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何勤华教授撰写,已于2000年10月出版。 《中国法学史》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编排体例,整部书的架构恢宏,同时不失于严密细致。作者首先以严密的逻辑和大量的资料进行举证、推理、类比,就“中国古代有无法学”这个论题进行阐述,论证了中国古代法学的存在,为本书的来由和著作的必要性奠定了基础。全书将清朝末年公元1900年以前中国法学史的发展划分为六个阶段:春秋战国时期为萌芽阶段;秦汉时期为诞生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为发展阶段;隋唐时期为昌盛阶段;宋元时期为成熟阶段;明清时期为衰落阶段。之所以这样划分,与每一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法学发展的程度不同有关。

对于每一个阶段法学发展的概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立法的发展。对各朝代立法的状况进行概括说明,为当时法学研究活动提供时代的背景。第二,对法学教育的考察。在三代就有了系统的教育“夏曰校,殷曰序,周曰痒。”(《孟子·滕文公上》)秦时奉行法家学说,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汉时在中央地方设立多级教育机构,私学兴盛,法律教育活跃,出现许多律学世家。如东汉时颖川的郭氏,沛国的陈氏。魏晋南北朝设立律学博士,形成独立的法律教育机构,法律教育更加专业化。隋唐也在中央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宋元时代将法学教育与科举制度、官吏选拔制度结合起来,使得法律教育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发达起来。

两宋时的法学教育具有历史上的最大规模和最高的水平。(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明清时期由于对文化教育的严格控制使得法学教育没有受到重视,但是明清幕学的发达,使得法律教育在官学之外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第三,法学世界观的发展。春秋时期的法家法治理论开中国法律思想的先河,秦汉时期先是奉行法家学说,随后秦的灭亡使法家法学说为汉初统治者所废弃,而采纳以黄老思想为基础的法学指导思想。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政治形态上的大分裂造成学术思想在相对自由的情况下获得发展的空间,多种学术思想都在影响着法学思想的内涵,法哲学呈现多元化的局面。隋唐安定的社会局面使法学观更加成熟、完善,儒学的影响占据主导地位。宋元时理学的发展对法学观念有不小的影响。

明清衰亡之际,思想受到禁锢,法学世界观基本保持在原来的状态,同时具有综合性、集大成的特点。第四,律学的发展。秦汉时期律学诞生并受到官方的重视,是当时唯一的学术;汉朝时,由于引经注律的广泛盛行,律学作为经学的附庸也有一定的地位;隋唐《唐律疏议》的出现使得律学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宋代由于出现大量私家法律著述,律学变为私学,开始走向民间;明清的法学研究在唐宋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出现更多的律学著作,内容最为丰富。第五,重要著作的说明。全书所选择的古代文献典籍主要有:春秋战国时期《法经》、《尚书》等8部重要文献中的法学思想;秦汉时期《汉书·刑法志》;魏晋南北朝时的《晋书·刑法志》;隋唐时期《唐律疏议》;宋元时期《宋刑统》、《洗冤集录》等13部书;明清时《读律琐言》、《驳案新编》等19部书。

第六,主要法学人物的生平、著作及法律思想的简介。这是全书与其他法律史著作不同的一点。该书详细列出对中国法学史的发展作出贡献的著名法学人物,为法学史的发展注出源头所在。春秋战国时期录入14人,秦汉时期录入36人,魏晋南北朝时期录入32人,隋唐时期录入37人,宋元时期录入52人,明清时期录入56人。从每一个阶段法学人物的人数就可以看出,随着历史的发展,法学的研究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国法学史》一书以丰富的资料、大量的引证充实了它的内容,使其不仅凸显本身的学术价值,也为后来研究者提供了有用的资料。第一,大量引用中外法史界已有的法学成果和著作来阐述事实,说明观点。如在对先秦法家法治的理论进行评价时,从几个方面加以引证。

首先,借助文献古籍中的原文,如《淮南子》、《晋书·刑法志》、、《韩非子》、《史记》、《管子》等书中的法家思想。其次,近现代对法家思想的评述,如胡适在《中国哲学大纲》中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家。莫纪宏在《法家法律思想得失谈》中的分析。郭沫若在《十批判...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222年—589年),又称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段只有37年大一统,而余下朝代替换很快并有多国并存的时代。这个时期从222年孙权称王到589年隋朝灭南朝陈而统一中国,共369年。可分为三国时期(以曹魏正统,蜀汉与孙吴并立)、西晋时期(与东晋合称晋朝)、东晋与十六国时期、南北朝时期(南朝与北朝对立时期,共150年)。另外位于江南,全部建都在建康(孙吴时为建业,即今天的南京)的孙吴、东晋、南朝的宋、齐、梁、陈等六个国家又统称为六朝。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政权更迭最频繁的时期。由于长期的封建割据和连绵不断的战争,使这一时期中国文化的发展受到特别严重的影响。其突出表现则是玄学的兴起、道教的勃兴及波斯、希腊文化的羼入。

在从魏至隋的三百余年间,以及在三十余个大小王朝交替兴灭过程中,上述诸多新的文化因素互相影响,交相渗透的结果,使这一时期儒学的发展及孔子的形象和历史地位等问题也趋于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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