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答辩状]房屋买卖答辩状1 双方在订立该《住房买卖协议》时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阅读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答辩稿尊敬的各位教授,上午好!
我叫xx,我的论文题目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今天很荣幸能向在座的各位教授学习,也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关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问题。
下面我就该文选题的背景、主要内容、理论和现实意义等问题,作一个简要的说明。
论文选题的背景
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理论研究方面有了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及传统观念的影响,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在导师的指导下,我确立了本文的题目,以期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陈述一下自己的意见。
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的第一部分解释了精神损害的概念。从理论角度出发列出民法通则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不法侵害,致使受害人的人格受到非法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不法侵害人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补充了一些自己的观点:精神损害侵仅行为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死亡、伤害和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从四种理由说明下此定义的依据:
1、精神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之一种;
2、是受害人反常的自身感觉和外在表现;
3、精神损害在民法上特定含义;
4、精神损害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第二部分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精神损害的范围、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和方法、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和改进等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下原则:
(一)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是由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的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赔偿,但是,对于赔偿的数额应该有所限制。
(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这是指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案件的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利受侵犯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所规定的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世界民事法律发展趋势来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除了上述四种权利外,立法或司法解释至少还应考虑扩大以下几种权利:
(一)侵害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它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
(二)侵害隐私权。所谓隐私权,就是公民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空间和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秘密。
(三)侵害贞操权。贞操是公民的性自由,即任何人不能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实行性行为。贞操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支配性行为,并保持自己不受他人玷污的权利。
(四)侵害自由权。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
2、国家赔偿中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立法相矛盾
3、有利于彻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滥用以规范其行为。
5、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6、以个体案例阐述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立法的状况,受到当时的立法背景、民法理论、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其不健全、不完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建立完备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势在必行。
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和方法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人身权受损造成精神损害的民事救济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并结合客观实践,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它反映了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持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一般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的时间及范围等。
(三)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四)当事人主体的类型。一般情况下,受害人的身份、职业、知名度和社会地位往往与受害人12全文查看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以及其人身权益的损害密切联系的。
(五)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程度。
(六)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尤其是侵权人的实际赔偿能力。
(七)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第
一、斟酌法。第
二、概算法。第
三、限定法。第
四、内定法。第
五、
参照法。参照以上方法,总结了以下三点:
(一)参斟法。该方法是将斟酌法和参照法结合起来考虑。
(二)参照判例。
(三)参照有关法律规定。
五、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及其改进
缺陷:首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不能全面保护公民的权利。第
二、法律规定不具体。第
三、部门法律之间不协调。
以上立法缺陷,导致我国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能得到全面和有效的保护,对于侵权行为,也不能起到阻却和惩罚的作用。因此,必须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补充和完善:
1、进一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要清晰,内涵要明确。
3、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最后,我谈谈这篇文章存在的不足。
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也是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学识浅薄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料,但由于知识、能力的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有些观点是幼稚的;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以上种种,垦请各位老师见谅!
12全文查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答辩稿尊敬的各位教授,上午好!
我叫,我的论文题目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今天很荣幸能向在座的各位教授学习,也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关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问题。
下面我就该文选题的背景、主要内容、理论和现实意义等问题,作一个简要的说明。
论文选题的背景
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理论研究方面有了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及传统观念的影响,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在导师的指导下,我确立了本文的题目,以期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陈述一下自己的意见。
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的第一部分解释了精神损害的概念。从理论角度出发列出民法通则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不法侵害,致使受害人的人格受到非法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不法侵害人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补充了一些自己的观点:精神损害侵仅行为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死亡、伤害和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从四种理由说明下此定义的依据:
1、精神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之一种;
2、是受害人反常的自身感觉和外在表现;
3、精神损害在民法上特定含义;
4、精神损害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第二部分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精神损害的范围、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和方法、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和改进等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下原则:
(一)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是由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的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赔偿,但是,对于赔偿的数额应该有所限制。
(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这是指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案件的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利受侵犯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所规定的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世界民事法律发展趋势来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除了上述四种权利外,立法或司法解释至少还应考虑扩大以下几种权利:
(一)侵害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它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
(二)侵害隐私权。所谓隐私权,就是公民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空间和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秘密。
(三)侵害贞操权。贞操是公民的性自由,即任何人不能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实行性行为。贞操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支配性行为,并保持自己不受他人玷污的权利。
(四)侵害自由权。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
2、国家赔偿中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立法相矛盾
3、有利于彻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滥用以规范其行为。
5、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6、以个体案例阐述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立法的状况,受到当时的立法背景、民法理论、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其不健全、不完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建立完备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势在必行。
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和方法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人身权受损造成精神损害的民事救济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并结合客观实践,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它反映了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持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一般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的时间及范围等。
(三)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四)当事人主体的类型。一般情况下,受害人的身份、职业、知名度和社会地位往往与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以及其人身权益的损害密切联系的。
(五)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程度。
(六)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尤其是侵权人的实际赔偿能力。
(七)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第
一、斟酌法。第
二、概算法。第
三、限定法。第
四、内定法。第
五、
参照法。参照以上方法,总结了以下三点:
(一)参斟法。该方法是将斟酌法和参照法结合起来考虑。
(二)参照判例。
(三)参照有关法律规定。
五、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及其改进
缺陷:首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不能全面保护公民的权利。第
二、法律规定不具体。第
三、部门法律之间不协调。
以上立法缺陷,导致我国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能得到全面和有效的保护,对于侵权行为,也不能起到阻却和惩罚的作用。因此,必须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补充和完善:
1、进一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要清晰,内涵要明确。
3、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最后,我谈谈这篇文章存在的不足。
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也是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学识浅薄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料,但由于知识、能力的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有些观点是幼稚的;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以上种种,垦请各位老师见谅!
延伸阅读:
管辖异议答辩状管辖异议答辩状应该怎么写?下面就由范文小编来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范文! 管辖异议答辩状(1) 答 辩 人: 路,男,汉族,生于1978年,现住鹤壁市淇滨区,联系电话。 代理人:贾红营,河南XX律...
货物买卖合同答辩状货物买卖合同答辩状1 商品房买卖合同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原审原告):,,汉族,19年月日生,住所地:省市镇,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法定代表...
抚养费纠纷被告答辩状抚养费纠纷被告答辩状,答辩状是一种法律文书,在很多场合都要用到!大家了解答辩状吗?以下是FANWEN51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抚养费纠纷被告答辩状,欢迎大家阅读! 抚养费纠纷被告答辩状...
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1) 吴XX离婚财产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吴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7,现住成都市武侯XX街X号X栋X单元X号。 电话:XX. 委托代理人:...
管辖权答辩状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带来管辖权答辩状范文三篇,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到大家! 管辖权答辩状(1) 答辩人:高xx 高XX诉刘XX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刘XX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
买卖纠纷答辩状买卖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xx, 联系电话:13xxxxxxx 委托代理人:万xx,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
被告答辩状会给原告吗被告答辩状会给原告吗【1】 1、原告有权要求看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
房屋继承答辩状范例继承纠纷的案件一直都有。那么继承纠纷的答辩状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房屋继承纠纷的答辩状范例,以供参考。 继承答辩状范例一 答辩人:李_______(系原告李_____...
诉讼第三人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