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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体制与农地制度需要改变吗

12月01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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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体制与农地制度需要改变吗?

1978年改革以来,中国农业经历一段时期的高速增长,然而,好景不长,到20世纪90年以后,中国农业又面临着发展的困境,如农民种地积极性不高,粮食供应相对紧张,农地加速非农化等,这一切都已开始令国人不安。有鉴于此,国内学界纷纷试图寻求诊治农业发展困境的良方(或是针对更为宽泛的三农问题),其中

有不少是针对农地制度和家庭规模经营的讨论。有鉴于此,我们试图评述当前较为流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另一种观点是进行土地私有化改革。

现在许多人对小农经济与家庭经营不甚了解,认为家庭经营必是小农经济,因此,部分人就提出来,如果中国农业要实现规模经营,消除小农经济,就必须得放弃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经营体制,否则就不可能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当然,让人们产生这种错觉的原因,可能在于中国的现实似乎告诉了我们上述二者是同义语,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导致了如今中国的小农经济。换句话说,中国的小农经济确实与家庭经营是不谋而合,谁也离不开谁。然而,事实上小农经济与家庭经营并不是同义语,至少在拥有现代化技术的今日世界中它们不是同义语,今天家庭经营的农场规模几乎可以不受约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讨论这个问题时,美国农场变迁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案例。在美国,家庭农场在所有农场中始终是占主导地位,这并没有因为美国经济的发达和农场变迁而改变这一事实。即便美国如今存在不少合伙或公司制农场,但它们的比重也是非常小,而且往往也只适合某些特定的领域。这充分说明了,在农业中家庭经营这一组织形式与其它形式的农业组织相比来说,要有明确的优势,这种优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业生产具有难以监督的特点,从而使得其最终的成绩仍主要依赖于经营者自己的劳作努力程度。因此,人们仅凭扩大经营规模而否定家庭经营这种农业组织形式是问题的,在逻辑上也是错误的。当然,这并不排斥其他组织形式的存在,如国内学术界目前正在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司制农业,只要这有助于农业问题的解决或是寻求探讨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这也是可以进行大胆试验和为人们所接受的,但是我们一定不能神话这种组织形式,似乎它就是解决中国农业症结的灵丹妙药。

然而,肯定会有人追问一句,那我们应当怎样来解决小农经济,实现规模经营这一问题?从经济史的角度看,消灭小农经济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市场经济的两极分化道路,另一个是集体化的道路,前者是“进化主义”的自发过程,后者是“建构主义”的自觉过程。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避免两极分化,新一届政府选择了集体化道路。然而,实践证明这是绝对不可取的,因为中国过去的经验已经清楚地表明,这种制度造成了农业生产的低效。按如此逻辑推下去,那我们就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既然不能走集体化道路来扩大规模经营,那么就只能通过市场化,也就是有的人所主张的,实行农地私有化,积极推动规模经营。诚然,西方许多国家的农场(如美国)变迁基本上是在市场化的背景下所进行的,其规模的变动基本上是一种“自发式”的变动。但是,中国是不能学美国的,至少是目前不能,抛开意识形态这一敏感话题不说,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活生生的国情:人多地少。尽管许多人很反感套用“国情”两个字来说明事理,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漠视自己所特有的国情。曾有学者明确指出,在人口增加使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国情的矛盾制约下,土地占有权没有向少数人集中的条件。因为土地私有化之后,我们马上就会面临两个现实问题,一是失地农民的就业出路何在,二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何存。如果这两个问题不加以解决,“天下大乱”决非危言耸听。正如温铁军所认为的那样:中国农业人口严重过剩,土地已经成为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它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交给市场处理。况且不论转移一半农民后土地规模经营能变得有多大,光当前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形成的惊人规模已经令各级政府寝食不安了。如果说规模经营是中国农业发展不可逾越的一道坎,那么国情的制约同样也是不可逾越的。诚然,以行政方式分配土地难以解决农业生产效率问题,但我们可以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鼓励农地有偿流转,扩大农地规模和防止农地过于细碎化。“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因此,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我们不能乞求最优解,而只能是努力寻找次优解。尽管目前中国的选择在理论可能是矛盾的,但在实践中却是明智的。

综上所述,可以得到如下三个直白结论:一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目前的农业经营基本制度,而不是所谓的私有制。二是大规模农业经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但是我们不能漠视自己的特殊国情,以及要清楚地意识到即使是美国式农场也是以家庭经营为主这一点。三是鼓励农地流转,扩大农业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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