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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

11月25日 编辑 fanwen51.com

[担保公司的祝词]担保公司的祝词【1】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指导下,经过近一年的认真筹备,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今天成立了,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公司的成立致以热烈的祝贺!...+阅读

文章标题: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的提出据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介绍:中国目前90的企业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中国GDP的55.

6、工业新增产值的74.

7、社会销售额的58.

9、税收的46.2和出口总额的62.3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对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群

体,在发展之初,融资就成为一大难题,并有愈演愈烈之势。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旨在对那些具有良好信用且符合国家或地区产业政策以及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由政府出资或民间出资为其提供融资担保。但经过这些年的实践,由于我国立法相对滞后等因素的制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还未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资金来源单一,规模较小。大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设有民营担保公司,且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决定了担保机构的小规模和大数量。有的基金只有几百万,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且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担保的需要。政府的不适当干预。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的,虽然各地政府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领导说了算、领导定项目等指令性担保现象广泛存在。缺乏一定水准的专业队伍。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是依靠专业技术、专家队伍和经验来实现的。由于近年来的盲目扩张,担保机构缺乏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可以说是政府官员从事担保,缺乏风险意识和识别、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已出现因代偿过多,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严重后果。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虽然在我国中小企业中不乏信用优良的企业,但从整体而言,由于整个社会信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出现不少中小企业缺乏偿债意愿,甚至有的采取非正当手续逃债和赖债的现象。缺乏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虽然,我国有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等缺少规定。虽然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担保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规划和调整,难以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二、发达国家解决问题的经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步凸现,市场机制和金融机构的自发行为都无法单独承担起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任务,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在世界各国中,最早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国家是日本,1937年就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1958年成立全国性的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全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次是美国、德国和加拿大,分别于1953年、1954年和1961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纵观经济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担保机构有政策性的也有商业性的。由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基本都是政策性担保、按市场化运作,在担保体系中,担保的净损失由政府补贴;由政府和民间机构共同出资或由民间机构出资的担保机构是商业性的担保,其担保损失由担保机构承担。对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都非常规范,不仅制定了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把担保机构纳入行业管理,而且有专门法律保障和规范担保机构的各项行为。例如美国的《中小企业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对信用担保计划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日本有《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职能与作用,以及担保的规则;加拿大制定的《中小企业融资法案》构建了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等等。相比之下,我国担保业的行业管理法规基本属于空白。政府都规定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支持的对象和政策目标。如要求担保对象具有良好的信用,符合国家或本地产业政策,具有发展前景;由于各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和管理体制不同,各国担保还有一些特殊的扶持重点,例如美国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特别为妇女、残疾人、退伍军人、少数12全文查看民族、贫困地区办的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相比之下,我国中小企业的标准及支持的对象和政策目标显得模糊。政府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实行政策扶持与监管。由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政策导向性,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担保机构的优惠政策,例如给予担保机构免税政策等。同时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及定期监督检查。担保机构与银行具有良

好的协作方式,与银行共担担保比例。国外担保机构一般不是独自承担全部风险,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与银行分担一定比例的风险,例如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贷款的75%-80%,日本中小企业担保协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的70%-80%。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基本上是承担了100%的贷款风险。

三、完善我国信用担保的路径选择借鉴发达国家信用担保的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信用担保,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按照“社会资本为主、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继续运作好现有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并逐步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创办担保机构,扩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规模;鼓励各类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提升信誉、分担风险;鼓励和引导同行业、同区域中小企业建立联保、互保机制,增强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健全和完善我国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使信用担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对信用担保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使信用担保机构能进一步规范运作,提高政府担保基金的效率;同时加大对政府担保机构的财政和税收的支持,充分发挥政府基金促进就业、促进创业的作用。加大对担保机构的征信工作的支持,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信用数据库的情况下,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凡贷款申请人自己征集或委托担保机构征集有关信用信息的,公安、工商、税务、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有关信用信息。使信用不好的中小企业得不到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而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在信用担保时路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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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的提出据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介绍:中国目前90的企业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中国GD的55.

6、工业新增产值的74.

7、社会销售额的58.

9、税收的46.2和出口总额的62.3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对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群

体,在发展之初,融资就成为一大难题,并有愈演愈烈之势。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旨在对那些具有良好信用且符合国家或地区产业政策以及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由政府出资或民间出资为其提供融资担保。但经过这些年的实践,由于我国立法相对滞后等因素的制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还未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资金来源单一,规模较小。大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设有民营担保公司,且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决定了担保机构的小规模和大数量。有的基金只有几百万,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且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担保的需要。政府的不适当干预。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的,虽然各地政府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领导说了算、领导定项目等指令性担保现象广泛存在。缺乏一定水准的专业队伍。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是依靠专业技术、专家队伍和经验来实现的。由于近年来的盲目扩张,担保机构缺乏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可以说是政府官员从事担保,缺乏风险意识和识别、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已出现因代偿过多,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严重后果。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虽然在我国中小企业中不乏信用优良的企业,但从整体而言,由于整个社会信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出现不少中小企业缺乏偿债意愿,甚至有的采取非正当手续逃债和赖债的现象。缺乏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虽然,我国有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等缺少规定。虽然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担保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规划和调整,难以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二、发达国家解决问题的经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步凸现,市场机制和金融机构的自发行为都无法单独承担起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任务,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在世界各国中,最早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国家是日本,1937年就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1958年成立全国性的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全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次是美国、德国和加拿大,分别于1953年、1954年和1961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纵观经济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担保机构有政策性的也有商业性的。由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基本都是政策性担保、按市场化运作,在担保体系中,担保的净损失由政府补贴;由政府和民间机构共同出资或由民间机构出资的担保机构是商业性的担保,其担保损失由担保机构承担。对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都非常规范,不仅制定了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把担保机构纳入行业管理,而且有专门法律保障和规范担保机构的各项行为。例如美国的《中小企业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对信用担保计划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日本有《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职能与作用,以及担保的规则;加拿大制定的《中小企业融资法案》构建了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等等。相比之下,我国担保业的行业管理法规基本属于空白。政府都规定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支持的对象和政策目标。如要求担保对象具有良好的信用,符合国家或本地产业政策,具有发展前景;由于各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和管理体制不同,各国担保还有一些特殊的扶持重点,例如美国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特别为妇女、残疾人、退伍军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办的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相比之下,我国中小企业的标准及支持的对象和政策目标显得模糊。政府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实行政策扶持与监管。由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政策导向性,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担保机构的优惠政策,例如给予担保机构免税政策等。同时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及定期监督检查。担保机构与银行具有良

好的协作方式,与银行共担担保比例。国外担保机构一般不是独自承担全部风险,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与银行分担一定比例的风险,例如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贷款的75%-80%,日本中小企业担保协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的70%-80%。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基本上是承担了100%的贷款风险。

三、完善我国信用担保的路径选择借鉴发达国家信用担保的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信用担保,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按照“社会资本为主、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继续运作好现有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并逐步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创办担保机构,扩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规模;鼓励各类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提升信誉、分担风险;鼓励和引导同行业、同区域中小企业建立联保、互保机制,增强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健全和完善我国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使信用担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对信用担保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使信用担保机构能进一步规范运作,提高政府担保基金的效率;同时加大对政府担保机构的财政和税收的支持,充分发挥政府基金促进就业、促进创业的作用。加大对担保机构的征信工作的支持,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信用数据库的情况下,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凡贷款申请人自己征集或委托担保机构征集有关信用信息的,公安、工商、税务、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有关信用信息。使信用不好的中小企业得不到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而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在信用担保时路路畅通。(

《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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