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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察暗访工作办法

12月20日 编辑 fanwen51.com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县党委实施办法,规范和加强明察暗访工作,坚决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切实推动全县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工作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明察暗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原则;

(三)重要节点时间明察暗访与日常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明察暗访与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相结合的原则;

(五)明察暗访与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明察暗访的范围和对象: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省州驻武各单位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执法、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

明察暗访工作的组织领导:明察暗访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明察暗访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监察局可抽调组织人事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督查专员、媒体及有关社会人士组成。明察暗访实行组长负责制,明察暗访工作的具体时间、方式方法由各明察暗访组研究确定。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涉及到科级及其以上干部的,明察暗访组长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报告,一般性问题由明察暗访组直接向乡(镇)纪委、县级部门纪委(纪检组)和相关单位交办,并由明察暗访组督促指导相关乡(镇)和县属单位抓好落实。明察暗访组根据阶段性工作向县纪委监察局进行综合报告。

第五条

明察暗访的主要内容。以纪律、作风建设为重点,围绕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党委实施办法、坚决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阶段性突出问题进行明察暗访。

(一)纪律作风情况。是否严格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决定、决议;是否对上级的决策、决定、决议贯彻不力或应付了事;是否存在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党委实施办法的情况;是否存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借乔迁新居、办寿宴、升学宴敛财的行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上班期间随意脱岗、串岗以及迟到早退、上网聊天、炒股、打牌、玩游戏、看影视、参与赌博等不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问题。

(二)服务效能情况。是否对中央和省州县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消极应付、推诿敷衍;是否存在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办事程序是否顺畅,投诉监督电话是否畅通;是否存在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推进缓慢甚至停滞不前;是否不认真履职导致重大失误、产生负面影响;是否对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能够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

(三)依法行政情况。是否存在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不落实岗位责任;是否存在办事不公、暗箱操作和吃拿卡要的问题;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干扰重点项目建设,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

(四)其他需要明察暗访的情况。

第六条

明察暗访的方式方法:采取实地调查、暗访走访等方式,通过录音录像、电话咨询、模拟办事等手段,对纪律作风建设、各项制度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一)明察工作。深入乡(镇)、村委会和县属部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查看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询问工作人员有关事项、检查行政服务大厅各窗口规范审批与服务情况;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邮箱)等。

(二)暗访工作。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反映,走访、了解群众对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情况,随机拨打投诉电话或组织暗访人员以办事人员身份深入到被检查单位办公场所和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询查和了解服务态度、办事效率、遵守工作纪律、落实责任制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现场拍摄有关画面、资料等。

第七条

明察暗访工作程序及要求:按照成立明察暗访组、拟定明察暗访方案、报批、做好明察暗访记录、拟定整改建议、发出整改意见、跟踪反馈信息、归档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明察暗访时必须 2人以上(含2人)同行,必要时可亮证调查。

(二)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妥善保存原始材料,并拟定整改意见。要做到反映问题客观,证据确凿,时间、地点、案由、当事人等要素清晰明白。

(三)明察暗访结束后,形成整改意见报相关领导签署并指定具体单位或人员督促落实。

(四)把整改意见发送给涉及问题的单位,跟踪了解有关问题的处理进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案件,查处与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

(六)整改事项办结后,具体办理人员应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装订成册,经相关领导签字后结案归档。

第八条

明察暗访结果的处置:

(一)快查快办。对乡(镇)和县属部门的明察暗访结束后,若现场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属实的,县纪委常委会授权明察暗访组责成涉及的相关乡(镇)和县属部门一律按简易程序从快办理,做到及时汇报、及时核实、及时处理;对顶风违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一律从重从快处理,并视情况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凡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视同顶风违纪从严处理。

(二)及时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部门,由县纪委监察局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走过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核实的违纪违规问题,严格依据党纪政纪、问责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问责惩戒、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建立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研究、及时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需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的,按程序报批进行。

(五)纳入责任制考核。明察暗访办理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支持配合明察暗访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明察暗访工作。对干扰、阻挠、打击报复甚至威胁明察暗访活动及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明察暗访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密纪律,忠实履行好工作职责,用严谨细致的作风,着力在发现问题、抓典型上下功夫。不得泄露明察暗访工作有关内容及相关资料,不得故意扩大或隐瞒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避免与被检查对象发生正面冲突,明察暗访工作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特殊关系的须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年7月13日印发的《**县转变作风促进工作落实明查暗访办法(试行)》

明察暗访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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