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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补充意见

01月18日 编辑 fanwen51.com

[公司公文管理办法]公司公文管理办法,你知道这些办法吗,下面带来公司公文管理办法关文章,欢迎阅读。 公司公文管理办法【1】 第1条 为加强对本公司的公文管理,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使用文书,...+阅读

民政局补充投资管理办法意见【1】项目单位应首先对决算书进行审核把关,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决算书后,然后以正式文书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逐步加强, 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惠政〔 〕5号)公布实施以来。项目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不时提高,但项目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科学,进一步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结合当前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顺序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顺序。不得擅自简化顺序,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项目不得审批。区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须按以下顺序依次履行审批手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区发改统计局项目预审小组审查同意后,1。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报区政府审批(前期立项,具体审批流程见附件)及时报区发改统计局审批;2。可行性研究:由项目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委托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演讲。初步设计的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3。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演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逾越审批可行性研究演讲的批准的总投资百分之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演讲。初步设计由区发改统计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根据评审意见核定、审批;由区发改统计局对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规范等内容进行政策性审查,4。施工图设计:由项目单位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工程预算。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的工程预算报区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5。开工报告:施工及监理单位经招标确定。由项目单位将开工演讲上报审批;国有土地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的土地、规划手续,市城建委料理开工演讲;集体土地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土地、规划手续,区城建局料理开工演讲,开工演讲未经审批不得开工。

(二)严格推行限额设计。努力降低建设本钱。项目单位应严格按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演讲组织好设计工作,满足基本功能需求和技术达标的前提下,应选择比较经济的方案,努力降低建设本钱。政府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批时要转变只重技术性、忽视经济性的观念,加强对经济性的审查,严格控制、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二、完善招投标制度

(一)规范招标方式。限额规范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需进行公开招标;3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以集体决议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结果报区政府推销办备案。确有特殊情况要采用其他方式招标的必需由项目单位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可采用其他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执行。

(二)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要约是遏制围标串标的关键。招标文件应严谨、清楚、规范。参与评标的项目单位不得在评标会上发表有倾向性的言论;限额3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及限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招标文件须经过专家预审。

(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需依法实行政府推销制度。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政府推销法》等法律法规对招投标交易明确的主体、顺序、范围、方式、时间、开标评标等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按程序办事、改变招标方式、规避招标、肢解项目。

(四)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督。区检察院、监察局、发改统计局、财政局、审计局、城建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必需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管责任。不得无故缺席。

三、健全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一)实行质量监督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料理质量监督手续。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二)加强平安文明施工费用支付管理。投标预算中需注明文明施工费。完善平安文明施工费用支付制度,对不能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平安文明施工责任的项目依法出具核减文明施工费用演讲。

(三)落实现场签证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现场签证制度。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共同确认,逾期补签无效。

(四)实行工程质量永久公示牌制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有工程质量永久公示牌的设计内容。使用单位负责建成后的管理、维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督导工程质量永久公示牌的制作、设置和符合性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四、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规范招标控制价编制1。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应依照河南省和郑州市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应根据市场时价做以暂估价。评标过程中,2。对于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郑州市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上没有的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对以上价格应由专家依照统一暂定价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现场评审、调整。投标人应当进行复核,3。招标控制价公布后。如发现确有问题,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意见。如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招标控制价无误(中标人需严格依照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因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因提出变卦申请)

(二)加强合同签订管理1。合同应明确各种费用的计取方式;2。合同应明确具体的结算方式;3。合同应明确施工期间人工费和材料费的具体调整方式;4。合同应明确变卦签证局部的优惠率与投标时的优惠率保持一致;5。合同与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应保持一致。

(三)严格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单位应按照《 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要求,工程完工后。及时报送审计。

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领导干部利用职权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令、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或干扰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搞官x勾结、权钱交易,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2。违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3。违反程序批准招投标的;4。违规批准开工报告的;5。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6。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项目审批、环评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徇私、滥用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7。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二)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必须公开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搞暗箱操作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暗示或诱导评委倾向某投标人的;3。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其它招标投标应当保密资料的;4。项目单位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或者私自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从中谋利并造成质量隐患的;5。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未按规定擅自增加工程量,提高建设、装修标准,扩大投资规模,工程项目严重超概算,浪费国家资金的;6。无法定事由拒绝与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招标文件、改变合同的;7。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8。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9。在项目资金拨付或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10。项目审减比例超过30%的;11。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或中标人(包括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及其责任人有下列行为的,列入 区招投标项目“黑名单”,5年内不准参与我区其他招投标项目;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贿赂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中标后有贿赂行为的;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施工企业同意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3。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的;4。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5。中标人中标后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到位或擅自变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6。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不按照施工图纸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降低工程质量的;7。在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后未及时整改的;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8。工程监理企业或人员徇私、弄虚作假,损害委托单位或被监理单位的利益的;9。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在项目实施中有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等行为,造成质量事故的;10。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知而不改的,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取消 区招投标代理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与项目单位串通,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2。弄虚作假,操纵或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3。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其它应当保密资料的;4。以暗示、授意等方式要求评标专家对某个投标人给以照顾的;5。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6。专家评审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倾向性条款两次以上的;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的,列入 区招投标专家“黑名单”;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招标结果有利益关系者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投标人谋取中标的;2。向他人透露对招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3。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4。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评标的。

六、其它本意见不适用于先建后补资金、奖补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和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鼓励和规范资本工具创新,提高保险公司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有关规定评估的实际资本,是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补充,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股东投入、盈利积累、发行债务性资本工具和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等方式增加实际资本,改善偿付能力的行为。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本管理,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合理规划和安排资本补充方式,优化资本结构,保证资本质量,提高资本效率。第六条中国保监会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对实际资本进行分级管理,并依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工具的发行、转让、管理、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资本分级和资本补充方式第七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应当符合以下特性:

(一)存在性,即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当是实缴的资本,中国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永续性,即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当没有到期日或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较长期限;

(三)次级性,即保险公司资本的清偿顺序应当在保单负债和一般债务之后;

(四)非强制性,即本金的返还和利息(股息)的支付不是保险公司的强制义务,或者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返还或支付。第八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是指在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核心二级资本。附属资本是指仅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状态下才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包括附属一级资本和附属二级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的具体标准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规定。第九条保险公司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在实际资本中的占比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的规定。第十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从存在性、永续性、次级性和非强制性等方面,设计、发行各种资本工具,补充公司实际资本。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的资本工具创新。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及相关规定,确定各类资本工具的属性和级别,准确评估其偿付能力的实际资本。某类资本工具的特性发生变化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调整其资本级别。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中国保监会可以指定保险公司某项资本工具的资本级别。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补充实际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普通股;

(二)优先股;

(三)资本公积;

(四)留存收益;

(五)债务性资本工具;

(六)应急资本;

(七)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

(八)非传统再保险。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发行各类资本工具,保险公司与认购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保险公司通过借款、拆借及认购认购人发行或控制的权益工具或债务工具等方式向认购人提供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二)保险公司通过向认购人提供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使认购人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三)认购人通过发行信托计划、银行借款等方式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四)认购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或变相使用保险公司的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第三章普通股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普通股的方式补充资本。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普通股的,应当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保险公司私募发行普通股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申请,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向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人发行。第十五条投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普通股。中国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自有资金是指投资人的股东投入的资本和经营所得的利润,即投资人的净资产形成的资金。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发行普通股、股东之间转让普通股,应当合理定价,确保发行价格和转让价格公允。第十七条保险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普通股股本、留存收益转增普通股股本,应当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第四章优先股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第十九条保险公司采用发行优先股的方式补充实际资本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申请发行。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采用公开发行方式,也可以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除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

(二)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A类或B类;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近三年内在股权和公司治理方面未发生过重大问题;

(四)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滚动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

(五)近两年未受到过中国保监会的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相关材料。中国保监会出具监管意见。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优先股的股息分配方式、股息递延约定、赎回、回售、利率跳升等有关事项。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不得通过股息支付方式和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转移不当利益,损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中国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股息支付方式和股息率不符合审慎监管原则的,有权要求公司改正。第五章资本公积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通过资本公积补充实际资本的方式包括接受捐赠资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化等方式。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通过接受捐赠方式补充公司实际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报送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二)捐赠协议;

(三)资金验资证明;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出于审慎监管目的,对保险公司受捐行为的合法性以及会计处理和资本工具等级认定的恰当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和意图,根据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其公允价值变动。第三十条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通过资本公积补充公司实际资本: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由历史成本计量改为公允价值计量;

(二)自用房地产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化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可以计入资本公积,增加公司实际资本。保险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一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除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外,不得自行改按历史成本计量。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

(一)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管理,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包括:明确每项房地产的持有目的和用途,审批重大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审议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等。

(二)保险公司对房地产的持有目的和用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保险公司变更房地产的持有目的和用途,应当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

(三)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决议;

(二)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

(三)能够持续可靠获得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中国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要求保险公司改按历史成本计量。第六章留存收益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通过自身盈利积累补充经营发展所需要的实际资本。随着经营年限的增加,留存收益应当逐渐成为保险公司补充实际资本的主要方式。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需要、盈利持续性、市场预期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将可分配利润的25%留存公司(包括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补充实际资本。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测试利润分配预案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并且在向股东通告时同时说明测试结果。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发放股利:

(一)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

(二)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评级为C类或D类;

(三)利润分配测试显示利润分配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预计不达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预计低于120%。第三十七条对持续、大额亏损、留存收益长期为负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减资程序。保险公司所适用的业务范围等监管政策按照减资后的注册资本确定。因各种原因难以履行减资程序的,中国保监会可以以其注册资本抵减亏损额后的资本金额为准,重新核定其所适用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资质。第七章债务性资本工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债务性资本工具是指具有负债和资本双重属性,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规定的资本标准,可用于补充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金融工具。第三十九条债务性资本工具可采用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级定期债务;

(二)资本补充债券;

(三)次级可转换债券。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资本补充债券发行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运用多种债务性资本工具补充资本的,应当明确各类债务性资本工具的相对清偿顺序,并向投资人做出及时、充分的披露。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发行的各类债务性资本工具的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务性资本工具补充资本,应当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并出具监管意见函后,向主管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第二节次级可转换债券第四十五条次级可转换债券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破产清偿时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且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债券。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次级可转换债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也可以私募发行。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应当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十八条保险公司私募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业满三年;

(二)上一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

(三)最近四个季度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达标;

(四)上年度公司盈利,或者上年度末累计亏损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且近三年亏损额逐年降低;

(五)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A类或B类;

(六)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近三年内在股权和公司治理方面未发生过重大问题;

(七)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滚动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

(八)近两年未受到过中国保监会的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第五十条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第五十一条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的额度应当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私募发行的次级可转换债券规模不得超过核心一级资本的50%。第五十二条保险公司私募次级可转换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股东资质的机构投资人。第五十三条次级可转换债券发行后,若有证据表明次级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条款已经无法实施,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与债权人修订转股条款。否则该次级可转换债券不得计入实际资本。第八章应急资本第五十四条应急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与投资人约定,在偿付能力不足或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人向保险公司提供资本的金融产品,其形式可以是期权、保证、承诺等。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发行应急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业满三年;

(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三)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A类或B类;

(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近三年内在股权和公司治理方面未发生过重大问题;

(五)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滚动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

(六)近两年未受到过中国保监会的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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