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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二审答辩状

03月25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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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

(一审原告):马卉欣,男,194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一里岗。

被答辩人

(一审被告):张正,男,1937年9月30日出生,原泌阳县文化局工作人员,住泌阳县城关镇小北拐5214号。

被答辩人

(一审被告):王瑜廷,男,49岁,汉族,泌阳县史志办副主任,住泌阳县泌水镇。

一审被告: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合义,任经理。

一审被告:中州古籍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王关林,任社长。

为与被答辩人着作权纠纷一案,被答辩人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提出上诉,答辩人特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答辩人对整理出版的《盘古之神》享有着作权是完全正确的,被答辩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下认为答辩人对《盘古之神》的文章享有着作权的观点依法不能成立。

答辩人是全国近三十年来第一个系统研究盘古的人,为探究盘古的渊源、源流,答辩人探访、考察了全国20个省、300多个县、24个民族的盘古神话的遗迹、古籍、方志、民族史、民俗、地理传说及口传神话、民间文学集成等。

1993年,上海文艺出版社特别安排出版了答辩人的研究成果《盘古之神》。

随后,答辩人又重点考察了两次。

经过十多年研究,又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盘古学启论暨人类早期史纲》一书,计50多万字。

这两本书第一次提出盘古神话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根,是华夏文化的底蕴,并破解了国内外研究盘古神话的诸多谜团,在国内外影响很大。

《着作权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着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改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改编、整理人享有。

该书表明,答辩人系该书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书的着作权。

不可否认的是,盘古神话传说虽然为广大地区、广为流传的口头文学,但经过答辩人收集、加工、整理、演绎等创作活动,结集出版成书,依法理所当然的拥有对该书的着作权。

被答辩人主编的《盘古神话》一书大量抄袭、剽窃答辩人《盘古之神》一书的内容,牟取非法利益,确已构成侵权。

被答辩人故意混淆民间神话传说广泛流传的特点和对民间神话传说加工、整理正式出版的着作专有性、依法合理使用之间的区别,意在推卸责任,逃避法律制裁。

二、根据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答辩人的《盘古之神》一书一经出版发行,答辩人即享有着作权,被答辩人上诉称答辩人不具有该书的着作权纯属无理狡辩。

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第 3 条的规定,结合答辩人的《盘古之神》一书,答辩人出版的《盘古之神》一书完全具备在文学、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特征。

该书就盘古神话的产生、流传、地域分布等方面来看,在原始素材中融入了答辩人的创造性劳动,体现了答辩人独特的语言风格,这在国内相关方面是独一无二的,以至于答辩人在看了被答辩人主编的《盘古神话》后即可得出结论:该书中存在大量的抄袭、剽窃答辩人《盘古之神》的地方。

被答辩人编着的《盘古神话》一书的部分内容出自《盘古之神》的内容:

( 1 )第 22 页盘古是龙生的内容与《盘古之神》第 91 92 页龙生盘古内容基本相同。

答辩人录音整理出版当然蕴含了创造性劳动,而不仅仅是录音整理。

( 2 )第 24 页《盘古开天辟地》与《盘古之神》第 123-127 页《盘古兄妹》的内容基本相同。

《盘古兄妹》是答辩人发表于《民间文学》 1986 年第 1 期的作品,原名《盘古开天》,《盘古之神》一书出版时,答辩人将该篇作品更名后收录,这一变化也可以说明答辩人享有的着作权。

( 3 )第 29 页的《滚磨成亲》与《盘古之神》 199 页的内容相同。

该篇文章把采录人马卉欣、程健君、张振犁变更为:采集程健君等,把采集地点河南桐柏县盘古山南麓栋沟变更为流传地区泌阳县。

《滚磨成亲》一文系全文照抄,只是作些改头换面。

( 4 )第 32 页的《猴子做媒》和 52 页的《盘古和猴子》是根据《盘古之神》第 106 、 107 页中的《盘古和猴子》改写的。

《盘古和猴子》是答辩人录音整理的,被答辩人也不否认,但是,被答辩人剽窃答辩人的劳动成果,将答辩人的一件大布衫改成两个小裤头,企图蒙混过关。

( 5 )第 34 页的《兄妹婚》抄自《盘古之神》第 193 、 194 页的内容,但在结尾删掉了采集地点,并把马卉欣的采录人删掉,留下另二采录人。

《兄妹婚》抄袭明显,标题、语句、故事内容完全相同,但却将答辩人的采录人名字删掉,保留另二采录人。

( 6 )第 42 、 43 页里《百神佑子》抄自《盘古之神》第 129 页中的内容。

把记录整理马卉欣变为 1989 年王娟记录。

答辩人记录整理的神话传说经出版发表后即享有着作权,被答辩人的同名文章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都可以看出是抄袭。

( 7 )第 48 页的《盘古请日月》抄自《盘古之神》 114 页的盘古请日月。

除了个别句子变动以外,其它语言与情节完全相同。

该文选自《河南民间故事集成桐柏卷》,答辩人结集成书时将其吸收加入,并注明出处,体现了依法尊重他人劳动的正确态度,而被答辩人明显抄袭,却硬是强装是原创。

( 8 )第 50 页《要岁数》抄自《盘古之神》第 138 页的内容。

答辩人根据讲述人杨培义的讲述,整理出《人活七十古来稀》一文,并发表于《河南民间故事集成桐柏卷》,被答辩人《要岁数》一文明显可以看出系抄袭《人活七十古来稀》一文。

( 9 )第 54 页《盘古和老牛》抄自《盘古之神》 104 页《盘古不听老牛劝》。

只是把第一句变了,把讲述人变了。

被答辩人也不得不承认《盘古不听老牛劝》是答辩人录音整理的,被答辩人的拙劣之处在于把别人的东西名字一变,似乎变成了自己的东西,但明眼人一看便知源流,何况是些专业性较强的东西。

( 10 )第 56 页的《水牛为啥声音小》和第 58 页的《盘古奶捏水牛》抄自《盘古之神》中第 131 、 132 、 133 三页的内容。

答辩人在结集成书时,对引用的东西都严格注明出处,反观被答辩人的《水牛为啥声音小》、《盘古奶捏水牛》两篇文章,在故事情节、语言风格、表述方式等方面,均抄袭明显。

( 11 )第 60 页 62 页《盘古爷的牲口》内容与《盘古之神》 133 页的内容一样,但增加了流传地区泌阳县盘古山一带的内容。

答辩意见同 (10) 。

( 12 )第 67 页的《张天师的妒嫉》的内容来源《盘古之神》 155 页的内容。

被答辩人承认答辩人系录音整理人,答辩人录音整理后即享有着作权。

( 13 )第 116 页《保护青黄色的蛇》一文是抄自《盘古之神》第 171 页盘古奶跳水了一文。

只是句子稍有变动。

如前所述,答辩人记录整理也享有着作权。

( 14 )第 92 页、 93 页的《八子山》、《歪头山》抄自《盘古之神》第 14 页、 19 页的内容。

答辩人引用河南大学中原神话调查组的相关内容,被答辩人则直接采取拿来主义,羞羞答答,为我所用。

《盘古之神》中的上述文章,除答辩人直接引用、注明出处的外(但存在分类、归纳等思维创造活动),答辩人都是经过千辛万苦、认真采集、收集,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反复推敲琢磨,几易其稿而成,绝对不是像被答辩人所理解的只是一种最为简单记录、整理,被答辩人直接抄袭、剽窃他人的东西作为自己的东西,当然简单易行。

答辩人在整个创作整理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艰辛的、创造性的劳动,形成了自己独特语言风格,在出版当时是独一无二的,否则,也不会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被答辩人上诉称这种简单劳动是不可能达到《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规定的作品和第 3 条规定的创作的涵义的观点系其单方见解,一面之词,根本不能成立。

三、一审认定被答辩人的《盘古神话》剽窃了《盘古之神》的内容是完全正确的,被答辩人上诉称未剽窃于客观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

值得注意的是泌阳县是被中国民协命名为盘古圣地而非中国盘古圣地,桐柏县则被中国民协命名为中国盘古之乡。

在桐柏县被命名为中国盘古之乡后,泌阳县某些人也不甘落后,为达到其后来获得的盘古圣地的目的,被答辩人充当先锋,东拉西扯、抄袭剽窃,拼凑所谓的作品,这就是被答辩人剽窃的背景。

退一步说,如果被答辩人辩称泌阳也有类似的盘古神话,那么为什么 80 年代的全国民间文学普查中出版的集成卷本中没有其纯真、原汁原味的盘古神话,没有和答辩人《盘古之神》书种类似的盘古神话?另外,泌阳盘古山庙会中出售的小册子中怎么也没有同样的盘古神话?被答辩人张正 90 年代出的《盘古山故事》怎么都是些传说,里边却是玉皇大帝、日本人、非洲人等等。

还有在国际神话研讨会泌阳发的《盘古山光盘》怎么没有盘古神话?应该说是某些人为了达到特定目的,才抄袭、剽窃《盘古之神》和桐柏的其它作品。

盘古故事确实流传很广,故事相同或类似也正常,但被答辩人《盘古神话》的相关故事或文章竟然和答辩人《盘古之神》的相关故事或文章高度一致,甚至连语句、段落、结构等完全一样,这就不正常了。

即便是整理同样的故事,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结果,而不可能是这么高度一致,明明是抄袭、剽窃,却又改头换面,硬是装作是原创,而且振振有词,实在可悲。

任何人都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发掘、整理和研究,其成果只要在原始的素材上融入了自己的创作性劳动,体现了本人独特的艺术风格,就属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改编,就对其成果享有演绎的着作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

答辩人出版的《盘古之神》是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该是毋容置疑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公正,依法应予维持;被答辩人上诉无理,滥用诉权,企图逃避制裁,推卸责任,公然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混淆黑白,依法不应支持。

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知识产权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马卉欣

2008 年6月6日

侵权纠纷二审答辩状【2】

答辩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XXXXXX。

答辩人(原审原告):孙XX,男,汉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XX。

系原审原告李XX的丈夫。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黄XX,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2日,住郑州市XXXXXXX,身份证号 41010X1XXXXXX。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XXX置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答辩人因与黄XX、XXX置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

答辩人认为,如果XXX置业公司不是为了拖延诉讼的话,那么其上诉就明显属于无理取闹。

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因答辩人现尚未领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还不能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民事权利,在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看来,尽管答辩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备案登记,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答辩人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前,答辩人购买的这个房屋在法律上就是无主财产,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并取得相应收益,对此答辩人无权对任何人提起诉讼。

让答辩人感到欣慰的是,还好,上诉人的这个上诉意见幸好只是上诉人XXX置业公司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已。

如果该意见是法律规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不知道全中国会乱成什么样。

严肃地讲,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的此上诉意见,根本无法答辩,因为我国包括《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对此都早已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按相应法律规定,答辩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后已对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相应的民事权益。

对此,希望上诉人XXX置业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诉状这样严肃的法律文书中陈述如此与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显然,上诉人基于上述观点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黄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黄XX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1、上诉人黄XX故意混淆事实,颠倒黑白。

在相关法院已查明答辩人与XXX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自欺欺人的说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进行诉讼,显然不可取。

本来,任何一个心态正常的人都不会对答辩人与XXX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提出异议,更不该对答辩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提出异议。

但是经受XXX置业公司欺骗之苦的黄XX已被XXX置业公司的欺骗行为气昏了,所以其在上诉状中也顾不上那么多了,死马当成活马医吧,再信XXX置业公司一次,先按XXX置业公司说的假话先上诉上去再说,如果打不赢官司,回头再告XXX置业公司。

这就是黄XX的二审诉讼心态。

答辩人再次明确强调指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所列的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共计 16份证据,已充分的证实了答辩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合法、真实、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实,只能适得其反。

2、XXX置业公司因管理混乱,严重不负责任,恶意将房屋一房二卖,并为此长期押着答辩人的购房发票不给答辩人。

答辩人不明白,黄XX和答辩人都是XXX置业公司害苦的人,你黄XX怎么还用XXX置业公司说的假话为上诉理由来上诉呢?黄XX,你还是抓紧时间醒醒吧,早日对XXX置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才是你正确的选择。

3、关于答辩人支付给XXX置业公司的购房款问题,答辩人早已用XXX置业公司给答辩人的集资款、借款及这些款项的利息、违约金抵付了部分购房款。

黄XX以此为由的上诉均属想故意混淆事实。

4、黄XX以一审中二答辩人曾与XXX置业公司及黄XX调解过为由提起上诉,明显荒唐可笑。

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黄XX不止一次的说二答辩人在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对此,连XXX置业公司都在一审庭审上以发誓般的语言认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

既然如此,XXX置业公司不申请对答辩人的签名进行鉴定,黄XX也可以申请的,那么,你黄XX为何不申请鉴定呢?二七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书不会也是假的吧。

黄XX对相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视而不见,这不是应有的、正确的民事诉讼心态。

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无论从答辩人李XX与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并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还是从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郑房他字第XXXX房屋他项权证显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李XX的物权公示内容来看,或者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决书认定涉案房产为二答辩人共同财产、要求二答辩人偿还郑州XX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证据来看,涉案房产毫无疑问的为二答辩人所有,二答辩人也已经还清按揭贷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上诉人黄XX无正当原因居住涉案房屋,严重侵犯了二答辩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二答辩人要求其停止侵权、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据。

至于因上诉人XXX置业公司不讲诚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二答辩人的情况下,仍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上诉人黄XX的购房款,应该在二上诉人之间解决,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和本案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 孙X

二答辩人代理人:王胜利

20XX年 6月 15日

侵权纠纷二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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