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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章程范本

02月18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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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 ;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仓储租赁,仓储咨询;物流信息处理,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第七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四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_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人民币叁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九条 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十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名称(或姓名) ,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当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分配认缴出资:

(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

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以下方式执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五十 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十七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当经其他股东百分之_百_同意。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任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注:本章程可设定公司对投资、单项投资、担保的最高限额】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 担任。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15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 1% 至 2%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五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

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物流公司章程范本【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共同出资,设立北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住 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两位股东应于 年 月 日出资。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9、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同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金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式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相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因本公司规模较小,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拟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7、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9、聘用公司财务负责人;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l、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名,由股东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或经理执行公司财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裁决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2月1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亲笔签名:

物流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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