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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贯彻落实尸检制度的几点认识

03月28日 编辑 fanwen51.com

[2009年乡镇贯彻落实四项制度总结]2009年乡镇贯彻落实四项制度总结 2009年,××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我乡实际,创新思考,以转变政府职能和干部工作作风为目标,切实把“四项制度”全面...+阅读

【关键词】尸检;医疗纠纷;认识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7—0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

实施4年余.对改善医院及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妥善

处理医疗事故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条例》就如何

实尸检。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而医院和临床医务

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仍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程序引导。

笔者结合近年的医政工作实践和处理医疗诉讼案件

的体会,就我院如何落实尸检、完成举证责任谈几点

粗浅体会。

、尸检是医院完成举证责任的重要环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8条第1款规定:“患

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

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之后48小时内进行尸

检,具备尸检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

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同时第3款还规定: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

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

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

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11由上述条例规定。

在现行法律处理医疗事故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

前提下,医院只有完善尸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才能

确保动员尸检程序顺利实施;在遇到确因患方的原

因导致尸检不能进行的情况时,一定要留取相关的

证据材料,才能在随后的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或案件

审理中。实现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分担,或由医方转

移给患方。避免医方因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关责任,从

而大大提高医院的抗辩能力。

[作者简介]张云宏(1970一),男,汉族,陕西澄城人,大学本科学历,副主任医师,门诊部主任。te1:+86-991-4992023

· 268 ·

二、院方应主动动员患者亲属进行尸检的情形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

对死因有异议的⋯⋯ ”《条例》如此规定须尸检的情

形,显得较为笼统。因在医疗实际操作过程中,想象

不到的事情往往是突如其来的,医院和医务人员除

应具有遇惊不变的能力外,笔者认为有以下情形之

一者,都应考虑动员尸检,且应履行是否尸检的相关

手续。

1.患者突然死亡,死亡原因依据当前手中的病

历资料无法判定或证实的。无论患方对死因有无异

议,都要将医院对死因分析性的结论如实告知患方,

并留取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

2.医患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对死因持有异

议的。

3.患方对诊疗过程中某个环节有意见或对诊疗

效果不满意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虽

然院方有证据表明患者死亡属正常疾病转归,仍有

必要动员尸检.以澄清诊疗过失与疾病转归结果无

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

4.死亡原因不明.需明确诊断的.不管是否涉及

刑事案件.还是交通肇事,都要动员死者家属或单位

进行尸检。不能认为是刑事案件、交通肇事,诊疗护

理无责任就可以不动员尸检,相反更应严格按程序,

认真履行告知患方是否同意尸检的书面意见,以免

遗留潜在的纠纷“隐患”。12]

三、实施尸检的程序,以及需要履行的相关手续

《条例》只规定了实施尸检的时限要求,以及拒

绝或者拖延要承担的责任,但对医患双方在尸检实

施前、中、后各自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具体操作,

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院方来讲,主要负有

举证证明尸检不能的原因是由患方责任所致。在具

体操作方面医院的做法是多方面的,主要应采取以

下步骤,且缺一不可。

1.主管医师填写《尸检申请单》,申请单应写明

尸检的目的.科室领导及主管医师共同做患者家属

或单位领导工作。强调尸检的要求和必要性;

2.尸检必须征得死者家属或单位领导的同意,

并签字,再经科室领导签署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3.对同意尸检的。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卫生行

政机关出具委托尸检的公函,患者家属书写并递交

尸检申请,再由上级卫生行政行机关出函委托有尸

检资质的机构执行。

(1)业务主管部门、经治医师(携带病历),与患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方家属或代表共同前往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尸检机

构。

(2)尸检机构主检人员调阅病历,听取经治医师

的病情介绍,患方陈述,并确定具体尸检日期,以及

尸检报告送达的方式和时限。

(3)如 12全文查看患方既不同意尸检,又拒绝签字,科室应

及时报告医院业务主管部门,由机关出面协调,必要

时采取录音录像或现场公证,留取证据资料,以达到

举证责任转移的目的,变被动为主动。

四、动员尸检注意把握的几点

许多患者突然死亡.往往患方亲属没有充分的

思想准备,难以接受,即使死亡诊断不明,也难以如

实施尸检。虽不能过分勉强,仍应认真履行相关法

律程序。

1.医院科室领导和医务人员应积极主动靠上去

做工作.理解患方的复杂心情,防范某些过激行为的

发生。

2.患方对诊疗过程持有异议,一旦患者死亡,

“潜伏”了纠纷.这时科室不能按一般常规处理,应慎

之又慎.严格按程序办理,且不可简化程序。

3.凡是涉及刑事或交通肇事案件,且死亡原因

不明,医院都应积极动员患方尸检.若患方坚持送法

医部门尸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医、患双方

的意见.并考虑医学科学的特殊性.积极主动协调。

争取由病理医师和法医共同进行,联合出具尸检报

告。避免从法医尸检的侧重面而过于简单和笼统,对

于死因的发生、发展以及转归,出具缺乏从病理生理

的角度做出科学分析的结论。[2]

4.选择与患者的法定监护人、继承人以及委托

代理人谈话,避免与任何无代理权限的人纠缠。

5.申请尸检的程序要非常清楚地告知患方,以

免患方误认为医院知道程序,有意不提.故意拖延时

间,更加怀疑诊疗护理工作存有问题。如此,就会增

加医院处理纠纷的难度,造成被动。[31

我想若能够做到上述几点,并认真贯彻落实尸

检制度就不会给医院带来因患方不知情而导致的

“潜在”纠纷和麻烦。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医政司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

版社.2002.5

【2】张云宏,贾氢,王以茂.法医解剖导致医疗纠纷的思考fj1.解

放军医院管理杂志,1999,6(2):143

【3】张云宏,贾氢,王以茂.刍议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体会叨.

西北国防医学杂志,1999,20(增刊):113-114

(收稿:2007—o4-o2) 12全文查看【关键词】尸检;医疗纠纷;认识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7—0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

实施4年余.对改善医院及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妥善

处理医疗事故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条例》就如何

实尸检。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而医院和临床医务

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仍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程序引导。

笔者结合近年的医政工作实践和处理医疗诉讼案件

的体会,就我院如何落实尸检、完成举证责任谈几点

粗浅体会。

、尸检是医院完成举证责任的重要环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8条第1款规定:“患

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

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之后48小时内进行尸

检,具备尸检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

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同时第3款还规定: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

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

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

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11由上述条例规定。

在现行法律处理医疗事故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

前提下,医院只有完善尸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才能

确保动员尸检程序顺利实施;在遇到确因患方的原

因导致尸检不能进行的情况时,一定要留取相关的

证据材料,才能在随后的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或案件

审理中。实现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分担,或由医方转

移给患方。避免医方因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关责任,从

而大大提高医院的抗辩能力。

[作者简介]张云宏(1970一),男,汉族,陕西澄城人,大学本科学历,副主任医师,门诊部主任。1:+86-991-4992023

· 268 ·

二、院方应主动动员患者亲属进行尸检的情形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

对死因有异议的⋯⋯ ”《条例》如此规定须尸检的情

形,显得较为笼统。因在医疗实际操作过程中,想象

不到的事情往往是突如其来的,医院和医务人员除

应具有遇惊不变的能力外,笔者认为有以下情形之

一者,都应考虑动员尸检,且应履行是否尸检的相关

手续。

1.患者突然死亡,死亡原因依据当前手中的病

历资料无法判定或证实的。无论患方对死因有无异

议,都要将医院对死因分析性的结论如实告知患方,

并留取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

2.医患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对死因持有异

议的。

3.患方对诊疗过程中某个环节有意见或对诊疗

效果不满意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虽

然院方有证据表明患者死亡属正常疾病转归,仍有

必要动员尸检.以澄清诊疗过失与疾病转归结果无

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

4.死亡原因不明.需明确诊断的.不管是否涉及

刑事案件.还是交通肇事,都要动员死者家属或单位

进行尸检。不能认为是刑事案件、交通肇事,诊疗护

理无责任就可以不动员尸检,相反更应严格按程序,

认真履行告知患方是否同意尸检的书面意见,以免

遗留潜在的纠纷“隐患”。12]

三、实施尸检的程序,以及需要履行的相关手续

《条例》只规定了实施尸检的时限要求,以及拒

绝或者拖延要承担的责任,但对医患双方在尸检实

施前、中、后各自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具体操作,

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院方来讲,主要负有

举证证明尸检不能的原因是由患方责任所致。在具

体操作方面医院的做法是多方面的,主要应采取以

下步骤,且缺一不可。

1.主管医师填写《尸检申请单》,申请单应写明

尸检的目的.科室领导及主管医师共同做患者家属

或单位领导工作。强调尸检的要求和必要性;

2.尸检必须征得死者家属或单位领导的同意,

并签字,再经科室领导签署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3.对同意尸检的。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卫生行

政机关出具委托尸检的公函,患者家属书写并递交

尸检申请,再由上级卫生行政行机关出函委托有尸

检资质的机构执行。

(1)业务主管部门、经治医师(携带病历),与患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方家属或代表共同前往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尸检机

构。

(2)尸检机构主检人员调阅病历,听取经治医师

的病情介绍,患方陈述,并确定具体尸检日期,以及

尸检报告送达的方式和时限。

(3)如[]患方既不同意尸检,又拒绝签字,科室应

及时报告医院业务主管部门,由机关出面协调,必要

时采取录音录像或现场公证,留取证据资料,以达到

举证责任转移的目的,变被动为主动。

四、动员尸检注意把握的几点

许多患者突然死亡.往往患方亲属没有充分的

思想准备,难以接受,即使死亡诊断不明,也难以如

实施尸检。虽不能过分勉强,仍应认真履行相关法

律程序。

1.医院科室领导和医务人员应积极主动靠上去

做工作.理解患方的复杂心情,防范某些过激行为的

发生。

2.患方对诊疗过程持有异议,一旦患者死亡,

“潜伏”了纠纷.这时科室不能按一般常规处理,应慎

之又慎.严格按程序办理,且不可简化程序。

3.凡是涉及刑事或交通肇事案件,且死亡原因

不明,医院都应积极动员患方尸检.若患方坚持送法

医部门尸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医、患双方

的意见.并考虑医学科学的特殊性.积极主动协调。

争取由病理医师和法医共同进行,联合出具尸检报

告。避免从法医尸检的侧重面而过于简单和笼统,对

于死因的发生、发展以及转归,出具缺乏从病理生理

的角度做出科学分析的结论。[2]

4.选择与患者的法定监护人、继承人以及委托

代理人谈话,避免与任何无代理权限的人纠缠。

5.申请尸检的程序要非常清楚地告知患方,以

免患方误认为医院知道程序,有意不提.故意拖延时

间,更加怀疑诊疗护理工作存有问题。如此,就会增

加医院处理纠纷的难度,造成被动。[31

我想若能够做到上述几点,并认真贯彻落实尸

检制度就不会给医院带来因患方不知情而导致的

“潜在”纠纷和麻烦。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医政司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

版社.2002.5

【2】张云宏,贾氢,王以茂.法医解剖导致医疗纠纷的思考fj1.解

放军医院管理杂志,1999,6(2):143

【3】张云宏,贾氢,王以茂.刍议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体会叨.

西北国防医学杂志,1999,20(增刊):113-114

(收稿:2007—o4-o2)【关键词】尸检;医疗纠纷;认识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7—0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

实施4年余.对改善医院及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妥善

处理医疗事故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条例》就如何

实尸检。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而医院和临床医务

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仍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程序引导。

笔者结合近年的医政工作实践和处理医疗诉讼案件

的体会,就我院如何落实尸检、完成举证责任谈几点

粗浅体会。

、尸检是医院完成举证责任的重要环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8条第1款规定:“患

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

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之后48小时内进行尸

检,具备尸检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

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同时第3款还规定: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

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

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

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11由上述条例规定。

在现行法律处理医疗事故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

前提下,医院只有完善尸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才能

确保动员尸检程序顺利实施;在遇到确因患方的原

因导致尸检不能进行的情况时,一定要留取相关的

证据材料,才能在随后的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或案件

审理中。实现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分担,或由医方转

移给患方。避免医方因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关责任,从

而大大提高医院的抗辩能力。

[作者简介]张云宏(1970一),男,汉族,陕西澄城人,大学本科学历,副主任医师,门诊部主任。te1:+86-991-4992023

· 268 ·

二、院方应主动动员患者亲属进行尸检的情形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

对死因有异议的⋯⋯ ”《条例》如此规定须尸检的情

形,显得较为笼统。因在医疗实际操作过程中,想象

不到的事情往往是突如其来的,医院和医务人员除

应具有遇惊不变的能力外,笔者认为有以下情形之

一者,都应考虑动员尸检,且应履行是否尸检的相关

手续。

1.患者突然死亡,死亡原因依据当前手中的病

历资料无法判定或证实的。无论患方对死因有无异

议,都要将医院对死因分析性的结论如实告知患方,

并留取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

2.医患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对死因持有异

议的。

3.患方对诊疗过程中某个环节有意见或对诊疗

效果不满意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虽

然院方有证据表明患者死亡属正常疾病转归,仍有

必要动员尸检.以澄清诊疗过失与疾病转归结果无

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

4.死亡原因不明.需明确诊断的.不管是否涉及

刑事案件.还是交通肇事,都要动员死者家属或单位

进行尸检。不能认为是刑事案件、交通肇事,诊疗护

理无责任就可以不动员尸检,相反更应严格按程序,

认真履行告知患方是否同意尸检的书面意见,以免

遗留潜在的纠纷“隐患”。12]

三、实施尸检的程序,以及需要履行的相关手续

《条例》只规定了实施尸检的时限要求,以及拒

绝或者拖延要承担的责任,但对医患双方在尸检实

施前、中、后各自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具体操作,

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院方来讲,主要负有

举证证明尸检不能的原因是由患方责任所致。在具

体操作方面医院的做法是多方面的,主要应采取以

下步骤,且缺一不可。

1.主管医师填写《尸检申请单》,申请单应写明

尸检的目的.科室领导及主管医师共同做患者家属

或单位领导工作。强调尸检的要求和必要性;

2.尸检必须征得死者家属或单位领导的同意,

并签字,再经科室领导签署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3.对同意尸检的。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卫生行

政机关出具委托尸检的公函,患者家属书写并递交

尸检申请,再由上级卫生行政行机关出函委托有尸

检资质的机构执行。

(1)业务主管部门、经治医师(携带病历),与患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方家属或代表共同前往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尸检机

构。

(2)尸检机构主检人员调阅病历,听取经治医师

的病情介绍,患方陈述,并确定具体尸检日期,以及

尸检报告送达的方式和时限。

(3)如 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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