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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05月08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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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1】[摘 要]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发生、发展及演变规律的学科。文章旨在通过对外国法律制度形成过程中一些典型事件和经典理念的讲述,探讨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下的精神核心。[关键词] 外国法制史;漫谈

一、关于平等平等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卢梭和马克思都认为,人类社会的经历是从平等到不平等最后回到平等。这其中贯穿了一种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人类社会初期的平等自不待言,这个时期人人享有完全的自然权利,完全的自由。直到不平等的出现。卢梭浪漫的描绘了不平等出现的这样一种场景:一群人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共同分享劳动果实,突然有一天,他们之中出现了一个骗子,他跳出来,拿着一根棍子在地上划了一个圈,然后对其他人说“你们看清楚了,我圈的这些土地是我一个人的”。其他人却相信了这个骗子。自此私有制产生,不平等出现,经济上的不平等继续发展,变成了政治上的不平等。然后政治上的不平等继续发展,直至人民再也无法忍受,通过革命或其他方式建立一种新秩序,重回平等状态。这是卢梭的不平等理论。从唯物的辩证观来分析,经济基础产生上层建筑,那么人类不平等的出现有可能是这样一种场景:由于人和人之间天生有差别,一起生活的这群人中有一个人天生强壮而勤劳,另一个是身体不怎么样而又懒惰的人,长此以往,这个身体不好而又懒惰的人由于对此人帮助的需要而对此人言听计从,由此产生了人与人之间最初的不平等。人类不平等出现的内在动因在于它是整个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他产生的主要诱因则是人和人之间的差别。由于按照聪明的人说的做和接受强壮人的保护而不进行无休止的争斗可以带来更多的利益,所以人类在这种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坦然或被迫地接受了这种由平等到不平等的转化。这是一个很奇妙的现象,人类个体是逐利的,趋利避害的,为了个人的利益不惜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是就是这样一个个自私自利的人类个体组成的人类社会在之前却选择对个人利益进行某种剥削和压制的发展道路,一点都不符合单个人自私自利的本性,当然这种发展道路对当时的人类来说是有益的,这不能不说人类在组成一个社会之后,整个社会的发展由于每个人趋利避害的本性而具有了某种理性,这种理性甚至能让单个人去接受某个时期的某种不利。可以说人类社会由于经济上的需要而产生了不平等的制度,但是这种不平等的制度对经济的贡献确是有限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何能更好的发挥人类的智力便是人类社会制度发展的方向。

二、关于分权分权的理念可以说是西方对于现代社会运行模式的一种笃定的信念,这种信念源自于人民对公权力和政府的天然不信任。分权模式的形成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英国国王与贵族政治斗争的实践;二是西方思想家们的理论贡献。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于1215年,封建贵族占领了伦敦,当时的英格兰国王约翰在被挟持下,被迫签署了大*章(Great Charter),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英国现在虽然仍有君主,但是其权力基本已经转移到了议会和首相的手里,仅剩余一些虚权,这是英国政治分权的实践。分权的理论设计首先来自洛克,洛克的分权理论是只分为立法权和执法权,立法权由议会掌握,人民选举议员,由君主或是行政机构去行驶执法权。之后的另一个理论家孟德斯鸠综合了英国的政治实践和洛克的分权理论,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的理论,三权分立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离。立法权由议会掌握,行使制定、修改、解释法律的权力。行政权负责执行法律,司法权负责解决纠纷,裁判诉讼。这三种权力之间相互制衡,通过这种相互制衡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在18世纪,美国是分权理论贯彻得最为彻底的国家,美国在建国的时候建立了严格的分权制度,美国宪法的前三条是对三种权力的划定,第一条是国会的立法权,第二条是总统的行政权,第三条是法院的司法权,虽然司法权在前期相比立法权,行政权比较弱势,美国总统和国会一开始并没有把联邦法院放在眼里,但是自从马歇尔大法官通过1803年马伯利诉麦迪逊一案的绝妙判决自创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后,司法权逐渐取得了和立法权、行政权抗衡的地位。

三、关于社会契约西方社会进入到文明时代,是通过社会契约。所谓社会契约是指每一个人把自己在自然状态下完整权利的全部或是一部分让渡给社会,形成一种公共权力。法国思想家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这部著作被誉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国统治的斗争,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均体现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在于探寻合法的政治权威,卢梭的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人民的自然状态中,政治权威并不存在,人民通过社会契约,赋予政府公共权力,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反过来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实现。参考文献:[1]林榕年.2000年外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法学家,2001,(1).[2]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论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2】摘 要:《外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具有基础性、历史性、综合性、借鉴性特征。但由于法学本科教学的应用性、学生历史知识的有限性、教材内容缺少吸引力等,使得《外国法制史》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我们可以从教学手段多样化、古今中外对比结合、把论文写作和课程教学有机结合于一体等途径进行改革,以改变《外国法制史》课程的不利地位,增强学生的法学理论功底,并提高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能力。关键词:外国法制史;教学改革;论文

一、《外国法制史课》程性质内容及学科特征

(一)《外国法制史》课程性质内容外国法制史是研究除中国以外的的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1] 1,[2]1。《外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含专升本)的专业基础课,其任务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前者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也可叫做立法史;后者研究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法制史》课程的学科特征1.基础性。法学由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法律史学三大门类组成。法律史学主要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些课程构成了其他各门课程的研究基础,因此外国法制史对法学专业及学生来说都是必不可缺的。2.历史性。法律史为法学和史学的交叉性学科。历史从其本质上说是一个自然过程,历史现象同其他自然现象一样是有序的。因此,应当注重对外国法制史发展线索和规律的把握。学习外国法制史不但要法学基础好,而且要有扎实的史学功底。3.综合性。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涉及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的内容,是对外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结,涵盖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体系,是对部门法体系的综合[2]。4.借鉴性。自从清末变法修律以来,传统中华法系解体,我国被迫卷入法律西化,以至于我国近现代的法律制度、法学研究等均是建立在西方(含日本)的基础之上。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无法摆脱西方的影响,怎样使我们的法治更胜一筹,只有大胆学习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等,系统掌握他们的发展脉络及基本趋势。而若要完成这一系统掌握任务,唯一途径就是认真学习外国法律史,就学科而言,主要包括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做到洋为中用。

二、《外国法制史》教学中存在的不利局面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尤其是在本科阶段。法学本科毕业生几乎全部要做实务,无论是在律师事务所,还是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企业等。从法学的实践性、现有情况、搜集到的资料和笔者的教学经历来看,外国法制史在各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处境很是不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本科法学教育的应用性尽管法学体系中有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三大分支学科。但是本科教育却是以应用法学为主,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以便学生毕业后能更好地从事实务工作,尤其是象我们黄河科技学院这样的三本院校,更加突出法学的应用性(我校就明确指出以应用学科为主)。而外国法制史恰恰就是历史法学,这就使得学生不可能在这门课程上付出较多的精力,从笔者的教学实践中也可以看出,学生对这门课没有多少兴趣。

(二)学生历史知识的有限性历史是一门叙述过去事件的学科,一些学生错误的认为学习历史主要就是靠记忆,加上高考中历史作为一门选修学科,地位不如语数外那么高,经常被视为“副科”。加之历史教材抽象枯燥等,很多学生对历史的学习缺乏兴趣,为了升学,高中生更愿意学习“主科”。而法学本科又往往是文理兼收,至少在我校法学专业招生是文理兼收。学生本来普遍对历史就缺乏兴趣,再加上不修历史的理科学生,大学里法科学生历史知识的有限性可想而知。从笔者这四年讲授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的情况来看,即使是原来在高中是为文科学生,对中国历史的了解和掌握都不尽如意,对外国历史更是知之甚少,更不用说高中是理科的学生,他们的学习都是为了高考。有限的历史学知识是限制他们学习外国法制史的重要客观条件。

(三)教材内容缺乏吸引力现今使用的外国法制史教材在内容上普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涉及外国法律制度“现实”部分,内容比较单薄 。第二,教材仅粗略介绍世界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很少探讨为什么在那样的历史发展阶段、那样的客观条件下会出现那样的法律制度或法律现象,其发展规律是什么。第三,更少研究世界历史上某些产生过重大历史影响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对当今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借鉴意义。上述问题的存在,会令人感到外国法制史的内容离现实生活较远,对于目前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无能为力,从而使该学科缺乏应有的吸引力和说服力。此外,还有教师队伍不专业、教学手段不当等因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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