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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合同义务主要有哪些
1。依约提供担保。债务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2。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债务人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3。容忍义务。在债权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银行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6。按期退还借款。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退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返还;债权人也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债务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债权人申请展期,债权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债务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债务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返还借款。
后合同义务的主要内容及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后合同义务包括哪些
《合同法》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三种后合同义务内容,但是后合同义务的完整内容不仅仅以这三种为限。通常,后合同义务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注意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和减损义务等等。后合同义务的应当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同,相应的后合同义务也不会相同。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例如: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等。
2、协助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帮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例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漏。其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再次,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漏。例如:劳动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与原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单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
二、违反后合同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是指违背后合同义务所引起的责任,即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强制协助等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后合同义务法律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
1、合同履行已经终止。
2、一方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4、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其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有什么规定
合同一定签订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和行使权利,但法律又规定了在某些情形下,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一般情形是: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以下情况也视为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人履行,但有时,为了简化经济活动,便捷 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也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比如债务人已经债权人甲同意,由第三人丙偿还乙欠甲的十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丙将十万元人民币偿还给甲后,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的债务消灭,他们之间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止。
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比如,债务人乙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甲交付100吨吉林产元粒大米,由于乙收购遇到困难,不能交付,但乙有100吨天津元粒大米,质量与合同约定的吉林大米基本相同,甲同意交付天津大米以代替吉林大米的交付,乙交付了天津大米,债务即消灭。
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后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但有时,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一万元人民币,债权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钱,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直接将欠款付给丙,乙同意,并按照其欠甲款的数额将钱付给了丙,从而消灭了其对甲的债务。
二、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比如,乙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应支付给甲十万元人民币货款,与此同时甲也欠乙十万元人民币,并已到清偿日期,此时,乙可以向甲表明,自己不偿还甲的十万元债务,甲也不必偿还欠乙的十万元债务。两相抵销,互不相欠。
什么是合同的附加义务
您好,您说的是否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且法律也无明文规定,但为确保合同履行及维护对方的利益,按照普遍和一般习惯,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
《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的具体规定见第60条: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等”字表明其他附随义务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这也反映出,附随义务的类型及内涵尚在发展中。下面将阐述其中的几种:
(1)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职业、判断能力及债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当事人应作一个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做到尽职尽责,以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2)保护义务。保护义务是指在由于合同接触(准备交涉、履行、受领等)而有发生侵害对方生命、身体、财产的可能性的场合,对于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义务。其所要保护的法益,不是给付利益,而是相对人的维持利益或者固有利益。我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并且在审判实务中,也肯定了保护义务作为一种附随义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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