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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03月15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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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补充得我之幸的回答: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小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怎么才算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什么?是否公示?有没有让你学习或者签收?以上几条任何一条没有做到.违反规章制度这一说法都是不成立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如果强行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很多劳动者,甚至专业律师都没有意识到此类问题) 其二,劳动法与其他法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一样.劳动合同法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也就是说,你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示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否则,请用人单位延续你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双倍赔偿. 其三,赔偿金基准为你上12个月的平均收入(包含奖金.加班费等等税前收入) 并不是你的基本工资或者合同工资,很多用人单位处理这点方面都是采取的能骗则骗的办法. 尤其注意!!! 你是雪雪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也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点

2008年1月1日执行的《劳动合同法》并不是取代了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所以不存在新旧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其中的劳动合同这一章节进行了重新规定。 《劳动法》除了包括《劳动合同法》以外,还包括《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条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察法》(后四部还没出台)等等。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所谓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 特别法,是指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

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适用上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即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富裕职工 辞职 生活补助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4〉340号规定:申请辞职的富余职工,经企业批准,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是: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随户口转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再次就业后又申请辞职的企业富余职工,应按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其生活补助费,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并重复领取。但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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