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吗?这种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吗]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定为无效。其特征在于:(1)违法性。无效合同都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对此...+阅读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其他的合同必须由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而不能由本人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非属于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有没有人可以提供我一份效力待定合同的最新案例
我是浙江的,我可以提供。楼某原先承包了义乌市恒风集团从吴店到畈田朱的一辆客运车辆(柳州五菱上面加篷),交恒风集团购车押金4万元,经营多年后得知近期交通局将对线路进行重新招投标。楼某遂对王某谎称该线路尚有很长经营期限,愿将线路经营权和车辆(即将报废)一并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成交。王某营运月余,该线路被万方交通公司中标,王某不能继续营运,方知上当。后王某找我代理该案,由于该案既可以以显示公平要求撤销,又可以以楼某无权处分恒风集团车辆未经追认为由要求确认无效。考虑诉讼举证难易,我选择确认该合同无效(因为线路转让楼某有预谋未写入转让协议,仅是口头承诺)。
该案名为车辆转让,但楼某非车辆所有权人和处分权人,其签订的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楼某诉讼中虽称其是该车实际所有权人,车辆系挂靠恒风集团。但我方认为,车辆应以法定登记为准,协议成立后恒风集团拒绝追认,该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不属合同法52规定的无效情形,而是第51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该案一审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我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令1、楼某与王某所欠协议无效;2、楼某返还王某车辆转让款5万元。楼某不服上诉至金华中级人民法院,金华中院认定楼某系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其签订转让协议有效。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我方遂申请抗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所有权是绝对权,是不可分割的,一物上不能成立二个所有权。金华中院以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来确认恒风集团和楼某分别是两种意义上的车主,与法相悖。故王某申请抗诉理由成立。该案抗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后,高院决定提审该案。经高院再审,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判令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什么叫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处理
马颖秋律师解答:您好,非常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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