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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简答题悬赏20分!甲乙与2009年3月1日约定如

04月03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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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简答题悬赏20分!甲乙与2009年3月1日约定如

1、甲乙的合同合同有效力,这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中国取得多数金牌,合同有效。

2、甲丙的合同没有效力。这也是附条件的的合同。理由如下,《合同法》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约定的条件首先应当是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的,而太阳从西边出来是不可能的,所附条件不成立,合同无效。

求解合同法教程试题

一、该案例其实法律关系简单,只是涉及的一方是县政府而已,县政府在此中充当普通民事主体角色,并不是行政合同。被告乙违法合同约定,应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性质只是单纯的民事合同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当年租金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

二、该问题的关键是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是否有妻子的名字。

如果有妻子的名字,该合同为无权处分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没有妻子的名字,根据物权法,被告有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被告没有按照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三、

1、甲能到法院起诉乙,因为只要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就可以到法院起诉。

2、法院不支持甲的要求,因为甲过了3年才要求乙还钱,已经过了2年的时效。

3、凡是涉及法律关系,最好用书面予以记载,以防以后出现纠纷,虽然本案中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但是举证比较难,而且碰到纠纷应当及时解决,小心诉讼时效的陷阱。 以上仅供参考!...

急。关于合同法的案例题解答

[答案]

(1)乙公司以甲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为由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B县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

(3)由甲公司承担。因为在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中,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

(4)不能得到主张,因为违约金、定金责任不能同时并用。

(5)丙、丁公司间的公司属效力特定合同,因为此时丙尚未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属无权处分合同。

[解题思路]

本题着重考查合同解除、合同诉讼管辖、违约责任等考点。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结合考查必将是司法考试在近几年内的出题方向,建议考生在复习中注意把握。本题中第(4)问考查的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是较为复杂的,建议考生认真理解。

[法理详解]

(1)《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可见,依第94条第(二)项,一方构成预期违约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得解除合同。而依第97条,无论何种情形,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可以并存的。

(2)《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意见》第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题中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是约定代办托运,因而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而B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3)《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自交付时起移转。在代办托运这一交货方式中,民法认为出卖人将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付,即此时风险已经移转到买受人身上。本题中,乙公司代办托运,于7月18日货交铁路运输公司,而于21日发生风险,故该风险负担应自7月18日以后即移转给甲公司。

(4)《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违约金责任与定金罚则(责任)是不能同时并用的,而只能择一适用。本题中乙公司已扣留丙公司定金,尔后再主张违约金,显属不可。

(5)《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本题中,乙、丙公司约定为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故丙公司清偿债务之前,空调所有权仍操于乙公司之手。此时丙公司擅作主张卖给丁公司,显屑无权处分行为,依第51条规定,本合同为效力特定合同。

法学大一下学期一些合同法的案例题帮忙做一下!

你这个问题实在是多,又没有给人家一点财富,够小气的。一个一个的给你解答吧:

第一题:

1、甲乙之间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合同法规定,约定不明的双方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且按照惯例,送货上门的运费一般是由出卖方承担,所以运费是由乙方承担。

2、乙方无权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乙方必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方索赔。

3、甲方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未约定与定金只能选择其一,不能二者都选择,本案中,甲方要么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不予主张定金罚则,要求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返还定金。

第二题:

1、甲的债权转让不需要乙的同意,协议自甲方与丁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他们之间的协议约定生效日期或者附条件。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果没有以上的限制条件,只要通知乙方即可。

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戊,必须征得丙的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甲与庚达成债务分配的协议对丙是否有约束力------要看他们与丙达成了协议,如果达成协议的,可以,如果没有的话,对丙是没有约束力的,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题:

1、彩电的损失由乙家电厂承担(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为交付地点为甲商场所在地,彩电还没有交付,所有权还没有转移,所以损失由乙方家电厂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到的,此损失风险应由甲方承担,合同法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若在彩电交付前,乙家电厂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那么,甲商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乙家电厂的违约责任。法律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题:第四题其实与第一题是一样的。

1、关于定金的约定合法,虽然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这个20%只是适用定金罚则,实践中经常出现此类问题,超过部分按照预付款处理,所以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可以的(可能有辅导书或者答案说此约定是不合法的)。

2、支付违约金3万元及双倍返还5万元定金------甲方此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其一,不能二者都主张。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给你答的好辛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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