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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订立的程序中注意事项有哪些

04月09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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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订立的程序中注意事项有哪些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也就不存在转让的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转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技术转让合同可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包括一方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二是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5、转让费用的约定。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

转让费根据技术能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

6、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转让技术的范围、转让的对象、受让人使用技术的方式和范围、技术的保密、使用费的支付等,为了明确责任,分清权利义务,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技术转让合同有哪些特点

首先,技术合同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特点,即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这是因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发明创造是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进行科学技术交流与技术贸易,以及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是我国有关科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因此,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国籍、自然人的职业、企业的性质和经营范围等限制,只要其合法拥有先进的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都可以与我国的企业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只要其具备研究开发某项科技成果的能力,也可以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同样,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也可以与外国企业订立技术转让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类技术进出口合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才能生效,例如,对技术引进合同,我国国务院发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 须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后生效;对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我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书面合同后,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将会因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或者促裁机关不予保护。 二是技术合同制度具有重约定的特点。由于技术合同的标的技术的复杂性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多样性,因此,我国的技术合同制度注重当事人的约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有许多法条是指导性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例如,关于技术合同的条款内容,合同标的技术保密内容及其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合同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责任的承担,履行技术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和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利归属及使用、收益的分配,选择处理技术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及其法律途径(仲裁或者诉讼),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等,均规定由当事人约定。 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在重约定的同时,对各类技术合同的当事人也规定了一些基本的法定义务。

例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的法定义务是:应当保证其专利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有效,保证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技术不侵害他人的技术权益,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使被许可人实施专利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标准等;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是: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技术和支付使用费,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专利,承担有关的保密义务等。 对于这些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尽量避免以后因双方对文字理解不同而发生纠纷;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疏漏了某项法定义务,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将会依法认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如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没有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怎么办,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将会依据专利法第50条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值得指出的是,技术转让合同中有些不合理的限制性约定条款,例如,单方回授约定,即转让人要求受让人根据其转让的技术研究出来的改良技术无偿提供给转让人或非互利性转让给对方,不合理地要求被许可人对其专利权的有效性不提争议的约定,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对合同标的技术进行研究开放活动的约定,不适当的搭售约定或者限制受让人从第三人处获得技术或服务的约定等,人民法院将以显失公平或者非法垄断技术等理由,予以撤销或者认定无效而不予保护。

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

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转让费用的约定。 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

转让费根据技术能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不同类型的技术转让在签订合同时还有其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在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时也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就专利申请权转让签订书面合同,在协商、约定后审查专利权转让申请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转让的专利申请权如果是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是否得到上级的批准,批准的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备查;

二、转让的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是外国人,该专利申请权是否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其批准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备查;

三、转让的专利申请权应是正式的书面转让合同,并经国务院专利局登记并公告;

四、合同中是否说明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专利申请权,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应由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人承担责任;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六、专利申请转让的受让人是否能保证专利的运用,如果受让人是为了个人垄断新技术,客观上起到阻碍新技术的应用、推广、改进,则该合同违法;

七、专利申请权转让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如数、保质地向受让人移交了相关的技术情报、资料(如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技术指标、参数、性能等),使受让人在获得专利权后能正确、全面地运用专利并获取利益。

在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签订,受让人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专利申请提出以后、公开之前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所签订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应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有妨碍转让申请专利的行为;

二、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批准之前订立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申请人(转让人)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三、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四、专利申请被公开驳回,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效力终止,但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改为技术服务合同;

五、转让的技术秘密,经证明是能独立运用、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技术价值的,只能签订阶段性技术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

在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时应的注意事项: 很多专利权人在转让专利时往往不注意一些细节问题而吃了大亏。您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时务必注意加上下面这一条: 权利人不承担专利宣告无效的责任。 为什么要加上“权利人不承担专利宣告无效的责任”的条款呢?这是因为我国《专利法》有个默认原则:专利权人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要退还专利转让费。

法律是无情的。殊不知,我们的发明人为了完成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往往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而专利受让人在买进他人专利前要进行市场预测和技术分析,按理说,专利受让人要承担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发明人一定要注意某些品德恶劣的专利受让人,他们即使已经获得了专利带来的利益也会让发明人承担专利宣告无效的责任。 最后再强调一次,专利权人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时必须加上“权利人不承担专利宣告无效的责任”的条款,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即使我们的专利永远不可能被宣告无效也要这样做,一定要以防不测。 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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