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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效力认定

04月23日 编辑 fanwen51.com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甲方:(出卖人)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乙方:(买受人)地址:邮编:电话:身份证号码:为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事达成...+阅读

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效力认定

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效力认定?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认购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并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出卖人应当返还买房人已经交付的购房款,并支付购房款利息。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8)垦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9月27日) [案情] 原告:张某,东营市东营区人。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8年6月份,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协议对该套商品房的具体位置、楼层、面积、单价、总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并约定在签订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60 000元购房款。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60 000元。 张某于2008年7月份诉至垦利县法院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认购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被告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签订《认购协议》当时被告亦未向原告明确告知无预售许可证明,因此该认购协议应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并要求被告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60 000元购房款并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认购协议及支付房价款均经过双方认可,即使被告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不影响认购协议的效力,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垦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于2008年6月份签订的《认购协议》,对原告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时约定了房屋的单价及总价款,原、被告双方就购买特定房产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因而该《认购协议》具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原告根据双方的约定支付了总房价款的30%即60 000元作为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认购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该特定房产尚未建成,该《认购协议》实际应为商品房预售合同。

经法庭调查,被告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故原告要求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认购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支付的60 000元购房款及赔偿374元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无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购房款60 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74元。

案件受理费1 360元,减半收取为680元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房地产市场中购房人与房地产商所签订的认购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商品房认购书即认购协议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实践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第一次将认购书的概念提到法律规范的层面,但由于该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学界对此众说纷纭,审判实务界更是难于操作。笔者结合该案例简单探讨一下商品房认购协议的定义、内容、性质及其效力等问题。

买房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是

买房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是? 关于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两种观点: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必须磋商说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认购协议,双方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买卖合同而进行磋商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买卖合同进行了磋商,即履行了预约义务,而最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缔结成功则非其所问。必须缔约说则认为认购协议的效力就是缔结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当事人仅仅为缔结预售合同而进行磋商是不够的,还必须成功缔结本约,否则认购协议毫无意义。笔者认为应视个案情况进行认定:

(1) 如果认购协议内容尚不包括预售买卖合同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磋商说较为合理,因为双方对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仍未达成共识,认购书只能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就订立买卖合同尽到诚信义务的磋商,而难以约束其必须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经诚信磋商后难以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应视为违约;反之则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2) 如果认购协议已包括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缔约说较为合理。在商品房认购书确定房号、价格、面积等购房合同成立的条件时,应当认定其合同效力。认购协议未尽事宜,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漏洞填补的方法确定,开发商即负有为认购人保留预订的商品房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售房人拒绝履行洽谈签约义务时,买受人才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将房屋出售给自己。

(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的交付承诺及其权益责任、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其违约责任等。如果认购书内容具备上述规定的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按约收受购房款,此认购书应直接认定为买卖合同,双方可按认购书中主要内容直接履行并要求对方为相应的履行义务。

(4)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协议,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

回购协议的特点

回购协议的特点如下:1.将资金的收益与流动性融为一体,增大了投资者的兴趣。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安排,与借款者签订“隔日”或“连续合同”的回购协议,在保证资金可以随时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资金的收益。2.增强了长期债券的变现性,避免了证券持有者因出售长期资产以变现而可能带来的损失。3.具有较强的安全性。回购协议一般期限较短,并且又有100%的债券作抵押,所以投资者可以根据资金市场行情变化,及时抽回资金,避免长期投资的风险。4.较长期的回购协议可以用来套利。如银行以较低的利率用回购协议的方式取得资金,再以较高利率贷出,可以获得利差。在美国,回购协议市场的利率一般以联邦储备资金拆借市场的利率为基准,但经常会略低一些。

回购协议作为重要的短期资金融通方式,已越来越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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