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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应受理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

04月27日 编辑 fanwen51.com

[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请求仲裁的协议,是独立于合同之外订立的,表示双方当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一旦发生了纠纷,任何方当事人都可以据此提请仲裁委员...+阅读

法院是否应受理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

像这种明确约定仲裁管辖的案件是否还可选择向法院起诉?抱着侥幸的心理,决定先去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试一试,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技巧,把有仲裁条款的经销合同放在了证据的中间,但是立案庭的法官还是发现了仲裁条款,决定不予受理。但是,虽然如此,现行的程序法在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时尚有很多不足。笔者认为,即使双方当事人约定过仲裁条款,发生争议时,如果一方选择向法院起诉,法院仍然可以受理该案件。

一、法院可以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 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也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上述规定,对于有仲裁协议的案件,一般原则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除外。 仲裁具有严格的契约性质,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正是基于对当事人的意愿的尊重,才产生排除法院诉讼管辖的效力。但仲裁协议的效力也不是绝对的,它既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明示协议或者某种行为来放弃或解除,例如双方签订解除仲裁协议的书面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应诉作出答辩,都能解除原仲裁协议。因此,笔者认为,一律禁止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的做法并不妥当,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不论仲裁协议效力如何。以下是法院可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的理由。

1、现行立法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从这一规定看,人民法院不受理存在有仲裁协议的案件,但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除外。问题是,在案件移交人民法院之前,除非当事人事先就仲裁协议的效力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裁决,仲裁协议的效力并不确定。而目前各地法院都实行“立审分离”的大立案体制,立案庭只负责审查立案材料,对于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不对立案材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更谈不上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立案时并不明确,只有在立案庭受理案件,并将案件移交审判庭之后,法院才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判断。这就产生了逻辑上的矛盾:对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仲裁协议是否无效得等到案件受理之后才能得出结论。

2、现行立法限制了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当事人的权利之一,这一权利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同样重要。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处理的约定,当事人应遵守该约定,受协议效力的约束。但该协议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重新签订协议或者实施某种行为来放弃或解除该仲裁协议。即尽管双方原来签订有仲裁协议,当事人仍然享有解除原仲裁协议、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一方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可以视为该方当事人作出的解除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这种解除仲裁协议的权利,理应受到尊重。现行立法禁止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限制了当事人作出解除原仲裁协议的行为的权利,是对当事人私权利的不当限制。而如果尊重当事人的这一权利,允许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同样能够妥善地解决纠纷: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如对方当事人没有就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积极应诉,则可视为对方当事人也同意解除该仲裁协议,选择了由法院进行审理的争议解决方式,法院应继续进行审理,相反,若对方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则视为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原仲裁协议,本着合同应切实履行的原则,法院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驳回原告的起诉。这样,在尊重当事人的私权利的同时,很好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并没有增加额外的诉讼成本。

3、现行立法规定难以贯彻实施 法律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应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否则,法律规定不符合现实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实施,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还损害法律的权威性。现行立法禁止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案件的规定,很容易被当事人规避: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偏好诉讼而非仲裁的方式,为使法院受理案件,他们往往不提交含有仲裁协议的材料,或者不明确指出仲裁协议的存在。由于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一般只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很容易因当事人的隐瞒而予以立案。这样就容易产生一种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法律禁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另一方面又无法避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现行立法的这种规定既有限制当事人的私权利之嫌,又得不到普遍的遵守,反而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因此,笔者认为,应允许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

4、允许法院受理有仲裁协议案件,并不会增加诉讼成本 现行立法禁止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的理由,无非出自诉讼的效...

法院确认仲裁效力是用特别程序吗

、《华民共仲裁》实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事达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事补充协议选定该点依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效;双事达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效 二、仲裁实施依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事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事申请仲裁另事向民院起诉经民院审查按照关规定能够确定新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效事起诉民院予受理 三、事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事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事请求民院确认仲裁协议效仲裁机构先于民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决定民院予受理;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尚未作决定民院应予受理同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事合同纠纷或者其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事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请求民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并合同纠纷或者其财产权益纠纷起诉民院受理应通知仲裁机构止仲裁民院依作仲裁协议效或者效裁定应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民院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民院依仲裁协议作效裁定另事拒应诉民院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仲裁机构民院确认仲裁协议效仍撤销其仲裁案件影响民院案件审理...

仲裁协议效力的判定机构及判定规则是什么

仲裁协议效力的判定机构是人民法院.

判定规则:

1 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4 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合同订立仲裁条款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合同订立仲裁条款后,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根据所订立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来确定:

1、如果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或仲裁条款不明确,双方又不能达成有效补充仲裁协议的,则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应该向法院起诉,不能申请仲裁。

2、如果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的,则只能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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