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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巨奖销售无效的抗辩

10月17日 编辑 fanwen51.com

[对合同发行中抗辩权的认识]文章标题:对合同发行中抗辩权的认识 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分15大类有名合同中,双务合同或双边合同是其中最为主要的组成部分,此类合同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承担义务,并且以...+阅读

如何看待巨奖销售无效的抗辩

第一,诚如有的学者指出,不能认为所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合同都归于无效,而必须对法律强制性规范进行分类,比较法上把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违反管理性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只是导致行政制裁问题,并不影响私法合同的效力。 【4】笔者同意这种划分,并且认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这一划分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国家对有奖销售限制性规定本身并不针对有奖销售这种方式本身,而是针对销售人不得滥用有奖销售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危害公平竞争,有关金额的限定并不是针对合同双方,也非针对有奖销售的性质,而是指向奖品设定的具体行为手段。 无效合同应当主要解决国家行政管制问题,有奖销售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对其的违反可以导致行政机关的查处,但是并不导致对合同效力的否认。

第二,如果将这种行为视为无效并作出无效处理时,有可能会导致违法有理、违法有利的不良后果。在有奖销售中无效后果不外乎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在全部无效的情况下,通常的做法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这实际上是一种成本更为高昂的处置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具有不可能性。 如果是部分无效,则意味着根本上违反了消费者企图通过购物达到其随机获得赠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起到了一种激励作用。 第三,从维护竞争秩序的要看,防范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加大违法的成本,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概率和查处概率,使经营者无法从违法行为中受益。 无疑,将合同视为有效通过保障消费者的预期利益最能约束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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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作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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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装箱维护修理项目、数量、金额、交货期限

集装箱维护修理品名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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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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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租约能不能自动续约

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续约的规定,租赁期满,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则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可以看出,刘某与业主的租赁合同期满之后,又继续交租并使用该商铺的,该租赁合同已自动转为不定期合同,依法律规定,业主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要刘某搬出该铺,但要给刘某必要的准备时间刘某也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但要及时通知业主。终止租赁合同后,刘某没有义务为业主再找新的承租人。至于业主扣刘某押金,是既没有合同依据,又没有法律支持的,业主应全额退还押金给刘某,否则刘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取回押金。

运输条款咨询Multimodaltransportoperato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MTO):多式联运经营人 这里看看吧: 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1。规则的适用 1。1 本规则不论以书面、口头或其它方式将“贸发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纳入运输合同,不论是订有涉及一种运输方式或者多种运输方式的合同,也不论是否签发了单证,本规则将予以适用。 1。2 在作出1。1款的这种纳入后,当事各方同意,本规则应当超越任何与本规则抵触的多式联运合同附加条款,除非这些条款增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或义务。 2。定 义 2。1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以至少通过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合同。 2。2 “多式联运经营人”(MTO)是指签订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任何人。

2。3 “承运人”是指实际完成或承担完成此项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2。4 “托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2。5 “收货人”是指有权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人。 2。6 “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单证,该单证可以在适用法律的允许下,以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取代,而且 (a)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或者 (b)表明记名收货人,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 2。7 “接管”是指货物已提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运送并由其接受。 2。8 “交付”是指: (a)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者 (b)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或者交付地适用的法律或特殊贸易习惯,并货物置于收货人的支配之下,或者 (c)根据交付地适用的法律或规定,将货物交给必须交给的当局或第三方。

2。9 “特别提款权”(SDR)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的记帐单位。 2。10 “货物”是指任何财产,包括活动物,也包括非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的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载或包装工具,不论它们将要或已经装在舱面或舱内。 3。载入多式联运单证的资料的证据效力 载入多式联运单证的资料应当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此种资料接管货物初步证据,除非已有相反的注明,例如“托运人的重量、装载和计数”、“托运人装载的集装箱”或类似表述已在单证上以印就文本或批注作出。 在多式联运单证已经转让或者等同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已经传输给收货人并经其接受,收货人又是善意信赖并据以行动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反证不予接受。 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4。1 责任期间 按照本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之时为止。

4。2 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其受雇人、代理人和其它人负担的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为负赔偿责任,或对其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或不为负赔偿责任,一如其自己的行为或不为一样。 4。3 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保证货物的交付,负责履行或安排履行下列必要的事项: (a)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向持单人交付”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正本单证的人交付货物; (b)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按指示交付”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经背书的单证的人交付货物; (c)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向记名人交付”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正本单证和本人身份证明的人交付货物;如果此种单证已以“按指示交付”或空白背书转让的, (b)项规定应予适用; (d)如多式联运单证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的,向单证上记名的收货人凭其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e)没有签发单证的,应向托运人所指示的人交付,或者向按多式联运合同已获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权利的人所作出的此种指标的人交付货物。

5。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5。1 赔偿责任基础 除规则5。4和规则6所规定的免责事项外,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如果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发生在规则4。1所规定的货物由其掌管的期间,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证明,其本人、受雇人、代理人或规则4所规定的任何其它人对造成此种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没有过失或疏忽。 但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应当对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托运人对如期交付的利益作出声明,并经多式联运经营人接受。 5。2 延迟交付 货物未在明确协议的时间内交付的,或者虽无此种协议,但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能合理要的时间内交付的,即为延迟交付。

5。3 延迟交付转为灭失 如果货物未在按照规则5。2确定交付日期届满后连续九十日内交付,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索赔人即可认为该货物已经灭失。 5。4 海上或内河运输的免责条款 尽管有规则5。1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在海上或内河运输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船长、船员、引航员或受雇人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 ?火灾,除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 但是,只要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船舶不适航所造成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就要证明, 5。5 赔偿额的估算 5。5。1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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