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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依据
由于农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农业生产尚处于传统农业、混合农业、现代农业并存的状态,这种状态将在相当长的时期继续存在下去。实现传统农业向混合农业,再向现代农业的发展是世界农业发展的一般趋势,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必然遵循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和规律
性,绩效较低的农业制度必然向绩效较好的农业制度变迁。推行农业制度创新是中国发展农业的根本战略选择。我国在数十年的农业发展历史中,农业制度改革历经坎坷和曲折,也积累了经验和教训,包括农业市场化、对土地占有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价格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制度等。但总的一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进行农业制度创新是根本的经验。
按照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创新方式有诱导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林毅夫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中陈述:"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指导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然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
我国目前正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包含有诱导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两方面的内容。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强制性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从八十年代开始,一些地方立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农业合作化经营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许多经验,并在发达地区有一定的规模。1993年新修订的《农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业专业化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可以说这是农业制度创新的具体体现。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业生产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农业所面临的形势,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表现出生产的盲目性、随意性,"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农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难以对接。市场信息滞后,一方面造成品种单一,许多农产品供大于求,超出市场容量。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却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严重制约着农业商品化的进一步发展。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作为生产者主体的农民积极性难以调动。保持这种细小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农业生产成本增高、土地生产力和有效利用率降低、农业生产者素质难以提高,不易形成产业化、规模化效应,极大地约束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因此,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显然无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同时由于我国9亿农民的巨大基数,农业生产整体水平还比较低下,这种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格局仍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将家庭生产经营单位有效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说过,中国农业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一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二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邓小平文选》第三卷,355页)。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立足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生产能力低下的现实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二次飞跃是当前我国农业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三、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
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美国、日本、意大利、新西兰、韩国等国家发展较为广泛,其中以日本发展较为完善,全国基层农业合作组织有4000多个,99的农业生产者加入了农协组织。日本在1947年就颁布了《农业协同合作法》,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了农协组织的特殊地位。上述国家是世界上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各国因农业经济条件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农业结构形式。日本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显著特点是集约化生产农户、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与产业化加工企业紧密相联,成立学会或协会组织,组织成员按统一的要求进行生产,有效地控制和约束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由协会或学会采取不定期到产地(超市)抽样监12全文查看测和经常性引导经营者、消费者到生产现场参观考查,以取得生产者与消费者、经营者的共鸣,让其产生信任后,签订供销合同,明确农供给产品的种类、数量、时间、方式等。美国是一个人少地多、技术先进、产业化程度高、经济发达的国家,是世界上农产品出口大国,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相当高,很多农产品加工厂就是家庭农场,大规模农场化生产十分便利于美国农业生
产技术的研究推广,并保证从源头上进行农业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和全面管理,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得到较好的协调。意大利多伦特市在100年前就以分散的农业种植者为主体组成了农业合作社,百年来逐步发展成十分健全的三级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社→二级合作社→农业联盟。组织成员按统一要求进行生产,打造统一品牌,按统一的渠道销售,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十分明显。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由科技人员参加,以农业生产龙头企业、营销大户、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农村经济组织,代表农民意志和利益,代表农业发展方向,是农村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起步较晚,但在北京、山东、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等地有一定规模。北京市近两年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700多个,参加农户22.3万户,占全市农户的1/3,全市80的鲜奶、50的蔬菜、47的果品、30的水产品都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北京、浙江、江苏、河北四省都出台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
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经济作物上产生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呈贡县成立了花卉产业联合会,运转状况良好;陆良县成立了蔬菜协会,在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销售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保山市成立了咖啡商会,对组织咖啡生产管理、市场销售起到了极好的桥梁作用。
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公司 农户 基地"的模式发展较快,在农业产业化调整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相对于全省广大农村而言,这种模式覆盖的范围仍然十分有限,而且由于公司和农户均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趋向,必然产生利益矛盾,这种矛盾不易调和,所以公司加农户的链接容易断裂,加上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生产发展步伐明显落后于全国,这种方式不可能在近期内得到更大的突破。市场与农民之间的严重脱节,迫切需要农业企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的纽带,来适应农业商品化、国际化的要求。
由于我国农业现阶段仍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为基本生产方式,各地的农业发展水平差异十分明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模、组织形式、行为方式等各有不同,要发展成为相对完善或广泛适用的模式还需时日。浙江温岭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值得借鉴,当地农民以农业企业或种植大户为龙头,组成农业协会,按照统一种植品种、统一栽培技术、统一田间管理、统一病虫害防治的措施组织生产管理,并逐步向统一市场销售、统一包装标识、统一产品认证的方向发展,取得显著效果。协会留有部分成员完成本地种植任务后,还组织其他成员赴俄罗斯租地种植。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在组织农业生产、推广农业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素质、组织市场开拓等方面将发挥其重要作用,它是成员意志的统一体,代表着成员的利益,维护成员的权益,反映成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其职能主要有:
(一)组织生产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订单及其它市场信息组织成员按生产技术规范、产品质量要求进行生产,并按市场需求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利用自身优势,推动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达到组织成员的经济效益、生产区域内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完整统一。
(二)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和统一使用
根据组织成员的要求,对农用物资如农药、化肥、薄膜等进行集中采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农用物资向农业生产者的有效让渡。同时统一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技术,推行病虫害的统防统治,推广平衡施肥技术,提高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效率,降低农业生产的相对成本。
(三)进行技术培训
组织成员中应保证有部分的科技人员,以指导其他成员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应用平衡施肥技术和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对农药、肥料及其它生产资料的使用进行具体指导,对一些重要生产环节、重点技术(如危害与关键控制点HACCP)进行培训,提高会员生产技术水平。
(四)组织农产品销售销售是农业生产实现价值的关键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利用自身优势,组织销售,避免中间商压质压价,也避免农户间压价销售,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市场之间建立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关系,确保农民的稳定收入。
(五)塑造统一的农产品品牌随着农产品商品化、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品牌价值在市场流通中越来越突显,将组织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打统一的品牌标签,统一组织产地和产品质量认证,塑造品牌形象,提升品牌价值。
(六)建立信息网络市场经济一定程度上就是信息网络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生产者与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承担着生产信息与市场信息的有效对接,按市场需求组织会员生产,实现产销对路,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农民为主体,为农业生产服务,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实现了农业生产的系统化、规模化、产业化,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将起到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
农业产业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其组织形式有龙头企业带动型、能人带动型、专业市场带动型、科技带动型、协会带动型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组织 农户)是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龙头,以农业技术人员为骨干,联结千家万户组成"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群众性经营实体,集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不断拉长产业链,扩大产业规模,实现农业生产效益的最大化。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载体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任务。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是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载体,通过农业组织围绕市场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品种结构、整合生产和流通资源,组织农民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良品种,以达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抵抗市场风险的减振器
近年来,基层政府为了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往往采取行政措施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农民作为主体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是被动的、不自觉的。而政府职能决定了政府不可能参与或完全参与到市场经济中,难免出现决策滞后甚至失误。由于农民是被动接受政府的决策,在出现风险后往往消极对待,甚至逃避,将风险转嫁给政府,造成政府经济损失和形象的负面影响。如云南省某县农业局组织农民发展了5000亩萝卜生产,但因当年气候等因素的影响,产品质量达不到买方要求而失约,千家万户的农民不愿承担责任也无法追究责任,造成了农业局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中介组织在组织农业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织成员主动地成为了产业结构调整主体,既承担自然风险,又承担市场风险,在有风险出现时,易于组织采取挽救措施,同时易于组织农民分担风险,减少或免除政府承担的风险,便于政府在引导、促进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的重要途径
当前,农产品品质问题成为限制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生产必需向无害化方向发展,要实现农业安全生产的目标,就必需实现农业生产的标准化。我国现行农业生产主要是家庭的、分散的形式,难以实现生产技术、生产品种、农业投入品和产品包装等的统一。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就必须实现种植(养殖)品种、生产技术、市场销售的标准化和统一化,而这些措施的实施,单靠技术推广单位或行政手段难度很大,农民被动应付,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落实,使之成为组织成员自己的事,充分发挥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则相对要更灵活、更容易。
(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产品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桥梁
我国农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本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是促进分散生产经营向标准化、产业化、规模化、社会化发展的有效途径。立足于家庭生产为主要形式这个实际,参照意大利多伦特实行的三级农协组织形式,借鉴日本农协管理办法,逐步摸索和建立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实际的农业协会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以改善和发展我国农业经济结构形式,使我国农业产业更好地适应加入WTO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贸易日益国际化。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把一家一户的农民在自愿、合作、互助、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形成有一定生产规模、具有相当经济实力、能够参与市场竞争的新的农业经济组织,搭起生产与科研、推广之间和生产与市场之间的桥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更有效更便捷的工作机制,形成名优农产品的规模化、产业化种植,打造优质农产品品牌,增强农产品在国内外的优势,产生规模效益,为更有效地参与国际贸易、应对入世后国外农产品的竞争提供技术依据和可靠渠道。
六、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前景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涉及到农业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信息等方面。从其形式上看,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初期实行的人民公社相类似,但从实质上讲却大不相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农业生产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物资相对丰富、农业市场相对建立的基础上,为适应农产品商品化进程的发展,农业生产者自愿、自觉组成的社会组织,这个组织以市场为轴心,不断向规模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为了达到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资源)的综合利用,适应农村经济的逐步社会化、全球化的目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应在政府的引导下,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应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特别是意大利三级组织结构形式,并结合我国农业经济结构现状和发展水平,探索和研究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以农业标准化生产为纽带、以农业生产协作制度为载体,注重农业环境生态的保护,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为我国农业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创造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个渐进的过程,从我国内农业发展的趋势看,这个过程在生产力发达的地区将用20--30年的时间发育成熟,而在生产力相对滞后的地区则需要30--50年。
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将"三农"问题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引导和推动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措施,必将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支持。12全文查看试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依据
由于农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农业生产尚处于传统农业、混合农业、现代农业并存的状态,这种状态将在相当长的时期继续存在下去。实现传统农业向混合农业,再向现代农业的发展是世界农业发展的一般趋势,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必然遵循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和规律
性,绩效较低的农业制度必然向绩效较好的农业制度变迁。推行农业制度创新是中国发展农业的根本战略选择。我国在数十年的农业发展历史中,农业制度改革历经坎坷和曲折,也积累了经验和教训,包括农业市场化、对土地占有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价格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制度等。但总的一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进行农业制度创新是根本的经验。
按照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创新方式有诱导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林毅夫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中陈述:"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指导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然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
我国目前正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包含有诱导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两方面的内容。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强制性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从八十年代开始,一些地方立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农业合作化经营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许多经验,并在发达地区有一定的规模。1993年新修订的《农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业专业化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可以说这是农业制度创新的具体体现。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业生产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农业所面临的形势,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表现出生产的盲目性、随意性,"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农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难以对接。市场信息滞后,一方面造成品种单一,许多农产品供大于求,超出市场容量。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却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严重制约着农业商品化的进一步发展。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作为生产者主体的农民积极性难以调动。保持这种细小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农业生产成本增高、土地生产力和有效利用率降低、农业生产者素质难以提高,不易形成产业化、规模化效应,极大地约束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因此,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显然无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同时由于我国9亿农民的巨大基数,农业生产整体水平还比较低下,这种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格局仍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将家庭生产经营单位有效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说过,中国农业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一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二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邓小平文选》第三卷,355页)。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立足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生产能力低下的现实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二次飞跃是当前我国农业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三、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
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美国、日本、意大利、新西兰、韩国等国家发展较为广泛,其中以日本发展较为完善,全国基层农业合作组织有4000多个,99的农业生产者加入了农协组织。日本在1947年就颁布了《农业协同合作法》,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了农协组织的特殊地位。上述国家是世界上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各国因农业经济条件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农业结构形式。日本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显著特点是集约化生产农户、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与产业化加工企业紧密相联,成立学会或协会组织,组织成员按统一的要求进行生产,有效地控制和约束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由协会或学会采取不定期到产地(超市)抽样监[]测和经常性引导经营者、消费者到生产现场参观考查,以取得生产者与消费者、经营者的共鸣,让其产生信任后,签订供销合同,明确农供给产品的种类、数量、时间、方式等。美国是一个人少地多、技术先进、产业化程度高、经济发达的国家,是世界上农产品出口大国,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相当高,很多农产品加工厂就是家庭农场,大规模农场化生产十分便利于美国农业生
产技术的研究推广,并保证从源头上进行农业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和全面管理,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得到较好的协调。意大利多伦特市在100年前就以分散的农业种植者为主体组成了农业合作社,百年来逐步发展成十分健全的三级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社→二级合作社→农业联盟。组织成员按统一要求进行生产,打造统一品牌,按统一的渠道销售,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十分明显。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由科技人员参加,以农业生产龙头企业、营销大户、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农村经济组织,代表农民意志和利益,代表农业发展方向,是农村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起步较晚,但在北京、山东、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等地有一定规模。北京市近两年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700多个,参加农户22.3万户,占全市农户的1/3,全市80的鲜奶、50的蔬菜、47的果品、30的水产品都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北京、浙江、江苏、河北四省都出台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
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经济作物上产生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呈贡县成立了花卉产业联合会,运转状况良好;陆良县成立了蔬菜协会,在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销售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保山市成立了咖啡商会,对组织咖啡生产管理、市场销售起到了极好的桥梁作用。
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公司 农户 基地"的模式发展较快,在农业产业化调整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相对于全省广大农村而言,这种模式覆盖的范围仍然十分有限,而且由于公司和农户均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趋向,必然产生利益矛盾,这种矛盾不易调和,所以公司加农户的链接容易断裂,加上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生产发展步伐明显落后于全国,这种方式不可能在近期内得到更大的突破。市场与农民之间的严重脱节,迫切需要农业企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的纽带,来适应农业商品化、国际化的要求。
由于我国农业现阶段仍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为基本生产方式,各地的农业发展水平差异十分明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模、组织形式、行为方式等各有不同,要发展成为相对完善或广泛适用的模式还需时日。浙江温岭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值得借鉴,当地农民以农业企业或种植大户为龙头,组成农业协会,按照统一种植品种、统一栽培技术、统一田间管理、统一病虫害防治的措施组织生产管理,并逐步向统一市场销售、统一包装标识、统一产品认证的方向发展,取得显著效果。协会留有部分成员完成本地种植任务后,还组织其他成员赴俄罗斯租地种植。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在组织农业生产、推广农业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素质、组织市场开拓等方面将发挥其重要作用,它是成员意志的统一体,代表着成员的利益,维护成员的权益,反映成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其职能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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