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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安委会办公室、市供销合作总社及有关单位: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决定》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区人民政府决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为充分落实《决定》和市领导在12月11日全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宣传贯彻推动会上提出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全力做好2018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及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审批关口
各区负责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审批的部门,要严格落实《决定》、《烟花爆竹企业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等要求,严把审批关口,在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一律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点一律不予审批;同时,在审批过程中要确保零售点与禁止燃放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
二、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管理
各区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减少烟花爆竹订货及库存,保证安全投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企业本质安全。一是要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市供销合作总社及批发企业要确保基础安全设施水平,定期检查红外线报警、视频监控等设施的运行状况,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配备烟花爆竹专业运输车辆,使其与销售能力相适应,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二是要依法依规经营。各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要求规范经营行为,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且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烟花爆竹产品的出入库情况;严禁非烟花爆竹专用车辆进入库区。三是要完善长效机制。各批发企业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专人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要切实搞好企业自身的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长效机制。
三、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
各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专项治理,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长期零售点及临时零售点逐一进行排查,严肃查处不符合《决定》、《烟花爆竹企业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要求、临时零售点集中连片经营、经营者违规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经营不符合国家和我市要求的烟花爆竹一律予以罚没。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督促批发企业使用信息系统严格、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对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烟花爆竹采取禁售、禁运措施。
四、加大“打非治违”力度
各区结合《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严查城乡结合部、厂房库房、地下车库、仓储物流、集贸批发市场、出租房屋、出租大院、出租场地、老旧房屋、远年住房等场所,发现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立即予以封存查处;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批发企业“六严禁”和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决定》、《烟花爆竹企业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等要求,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暂扣许可证、停止销售烟花爆竹。
五、做好禁售后续学习工作
各区要提高政治站位,贯彻“北京不能去,天津不能聚”的方针,做好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商户的稳控工作,确保事态不激化,群众不上行,维护天津的稳定形势。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往年从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的商户认真学习和贯彻《决定》,了解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商户贯彻落实《决定》中存在的问题,妥善解决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商户合理诉求,引导临时零售点从业人员从事其他工作,防止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六、做好安全培训、宣传工作
各区安全监管局要加强临时零售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能上岗。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决定》的出台背景及禁止燃放的规定,宣传健康、环保、安全的理念,增强广大市民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讲解相关烟花爆竹安全购买、燃放知识及相关事故案例,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市安全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力度,投入专项资金印制安全警示标识等安全宣传品免费发放至零售点和市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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