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不定经济目的,而产生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合同法可作狭义的和广义的理解,狭义的经济合同法是专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2年7月1日生效,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修正)。 该法由总则、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及附则等7章组成,共计四十七条。
其详细内容将在第二章合同原理中详细介绍。 广义的经济合同法,是以《经济合同法》为基本法,以国务院发布和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财产租赁合同条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条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条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条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条例》等有关经济合同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一些有关实施经济合同法和经济合同管理的规定、办法和通知等为配套法规共同构成的经济合同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