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年满21岁 申请人必须拥有50万美金的资产证明 此投资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注:申请人和配偶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一同申请● 项目优势 申请人无年龄上限、英语水平、学历情况、商业背景等要求审理速度快● 移民监要求 每180天登陆一次美国● 项目概况 美国投资移民EB-5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 (Employment BasedFifth Preference)是美国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第五类。
此类签证从1990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 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 成为美国所有美国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该项目设立的本意在于通过投资使美国经济受益,并创造至少10 个全职就业机会。
根据EB-5签证规则,人们可以依据以下任一项而取得EB-5资格: a. 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一百万美元创立一个新生意并至少雇十位雇员;b. 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买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所谓扩充,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以上。采取扩充方式申请移民者,也必须符合资金及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
新的商业性公司可由一个人投资,也可两个人以上的投资者联合投资。 c. 在经政府批准的“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投资五十万美元。美国EB-5投资移民政策自实施以来,共经历了大致四个阶段: 1.1990年到2002年:此阶段特征为裹足不前。 此阶段的移民申请人自行选择投资项目,且100%为直接股权投资,自行参与管理,无任何还款保障,无第三方对投资进行监管,无固定的法律文件模式,无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和复制,因此投资 风险大,绿卡保障度低。
据统计,这个阶段I-526通过率较低,平均约50%,而I-829通过率则不足50%。 2.2003年到2007年:此阶段特征为EB-5法案初步受到青睐。 1) 2003年,布什总统颁布行政法令,凡是区域中心法案申请的投资移民个案,可以通过特快审理通道,移民局需在2个月内审核完毕。接下来,由具有官方背景的区域中心牵头,区域中心的数量逐渐增加。 2) 与上一阶段相比,此阶段发生了本质变化:股权投资变成了借贷方式,直接投资变成了间接投资。
项目法律文件相对齐备,投资资金接受银行监管,投资项目由区域中心代为管理并定期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更重要的是,《借款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还款抵押担保和还款资金来源事项做了明确约定。另外,此阶段还首次引入IMPLAN就业计算模式,但是,由于缺少实际成功案例的支撑,新的就业计算方式是否会在两年后的I-829阶段被认可仍然是未知数,因此"绿卡安全"和"资金安全"的风险依然存在。
3.2008年到2011年:此阶段特征为区域中心爆发式增长,EB-5投资移民快速升温。 1) 2008年开始,大量的区域中心得到美国移民局的核准,并逐渐涌入中国大陆,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推广浪潮。同年,美国移民局修订区域中心法案并引入新的更加科学的就业计算模式:RIMS-Ⅱ。 2) 2009年1月,I-829绿卡条件解除陆续批量获得美国移民局批准,同时证明了IMPLAN就业模式计算方法已经获得移民局全面认可。
此阶段项目类型较多,涵盖地产、公共事业、教育、医疗等领域。项目资金结构较以往有了明显变化,除借款方和EB-5资金以外,地方政府机构以直接资金投入或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参与到部分项目中,国际知名银行也以贷款方式参与项目,他们的参与无疑大大提升了申请人在选择项目时的信心。同时,移民局接收的申请人数分别为1257、1028、1955、3805宗,I-526批准率分别为84%、86%、89%、81%,申请及审批趋于稳定。
4.2012年-至今:此阶段可说是美国投资移民安全期的全面到来。 2012年,以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的方式参与EB-5计划的典型案例西雅图520大桥项目遭到移民局的否定,但是,申请人投资款并未受到损失。2013年2月,美国芝加哥会议中心项目因涉嫌商业欺诈遭美国证监会(SEC)起诉,4月17日,法院裁定项目方在60天之内将50万本金退还给投资人,但是,90%的投资款已返还给投资人,投资款未受损失。
总体上来说,这个阶段是美国投资移民申请的安全期也是黄金期。 总览这四个阶段,美国EB-5投资移民政策是越来越受欢迎,也越来越完善。特别是从2008年开始,区域中心呈爆发式增长,美国EB-5投资移民快速升温。2017年 美国总统换届之后,美国国会有可能会取消这项移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