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
因此,营改增以后播映业务(如电台广告)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