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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题辅导会上的讲话

02月25日 编辑 fanwen51.com

[大学生依法治国演讲稿](一):让依法治国走进我们的生活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说起依法治国,大家肯定都不陌生,我们曾在初中的课堂上接触过它,在每天的新闻联播里接触过它,但是,在日...+阅读

第一个问题,要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在新中国政法工作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也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要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应当注

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新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不是孤立的,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以及我们所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第一次听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概念,是在去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在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在2006年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罗干同志在讲话中特意脱开稿子讲到,原来在起草这个报告时用的是“现代法治理念”这个概念,锦涛总书记在审阅时亲自将“现代法治理念”改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次系统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是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锦涛总书记与各省党委负责人谈话中,着重谈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并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最近,锦涛总书记就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专门做出重要批示,他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由此可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成为党中央所高度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领导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探索和形成的先进理念。众所周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我们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在完成新民主主义改造之后走上了社会主义建设道路,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迈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一步。但在一段时间内,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指导思想出现的重大失误,法治建设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尤其是在“文革”期间,社会主义法治受到了严重破坏,法治建设被政治运动所取代,各种狂热和激进的政治运动主宰了整个社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们党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我国的法治建设又经历了一个逐步恢复、完善、发展的过程。我们加强了立法工作,恢复了政法机关等等,特别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一系列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的确定,确立了法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的战略地位,把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进入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问题被越来越多提到了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之中。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摆到了重要战略位置,把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使社会主义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相结合,逐步探索、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现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架构。因此我们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大家都知道,自冷战结束以来,西方敌对势力一直把我国作为颠覆、渗透的主要目标,他们通过各种手段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推翻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图谋一直没有改变。斗争实践表明,意识形态领域历来是敌对势力同我们激烈争夺的重要阵地,敌对势力要搞乱一个社会、颠覆一个政权,往往先从意识形态领域打开突破口,先从搞乱人心入手。罗干同志在讲话中提醒大家:放弃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导致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潮甚嚣尘上,是前苏联解体、苏共垮台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我们还可以清醒看到,近年来,西方国家加紧在中亚的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等独联体国家实施的“颜色革命”,也是先从搞乱人心入手,从而达到在这些国家建立亲西方政权的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怎样完善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一直是我们党不断努力探索的重大课题,也是理论界不断予以高度关注的一个重点。在这一时期,我们结合中国国情,在坚持和发展我国法治建设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也合理地吸收借鉴了国外一些先进的法治经验,较好地促进了立法、 12全文查看执法、司法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一些现实的挑战,表现尤为突出的是,党的十六大提出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出现了异常活跃的现象,一些人不顾我国社会主义国情,提出效仿西方“三权分立”的做法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一些媒体曾刊载文章,建议我国人民法院取消“人民”二字、取消党委政法委等等,企图否定我国政法机关

的政治属性,否定党对政法工作领导。我们内部也有个别同志缺乏敏感的政治鉴别力,片面提出一些不符合中国国情的观点和言论;我们还有个别同志不能正确理解司法体制改革的真正内涵,缺乏创新意识,思想僵化,诸如我们一直所讲的“几重几轻”的思想在头脑中还根深蒂固。这些,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诋毁我国的司法制度,客观上起到了授人以柄、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那些企图利用我国司法制度诋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力回击,有利于更加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武装全党,从而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发展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影响。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面对我国即将进入“十一五”重要发展时期的新的历史起点,提出了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总体要求。我们说,科学发展观是在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总结我国长期发展的实践经验,正确借鉴世界各国发展经验教训基础上形成的、指导当代中国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科学发展观作为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在指导具体实践的同时,也在经历着一个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自科学发展观提出以来,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不断推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我们所亲身经历感受最为深刻的具有全局性的举措有三个:一个是,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将其列为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加明确地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为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指明了“为谁发展”、“靠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问题。因此,它既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和保证,也可以说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第二个是,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应当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关于落实“五个统筹”的思想,是对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经济发展中“三农”问题认识的深化和升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要求,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努力建设繁荣、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三以上,农村建设的全面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集中代表了亿万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第三个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与确立。法治作为社会的基石,其指导理念的如何确立,势必会对发展起到基础性和保障性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的科学界定,坚持和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的要求,坚持和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坚持和反映了党的领导,坚持和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和反映了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坚持和反映了改革创新和与时俱进这六个方面的本质要求。因此,我们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一个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总而言之,科学发展观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前人勇于创新的发展观,坚持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中国正在努力创新自己的发展模式,走自己的道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科学发展观的逐步落实,历史必将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将不断加以完善。只有这样,科学发展才能在前无古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得以实现,才能给我国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成功动力。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六条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其中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其一,社会主义法治能够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最坚实的基础。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样化,这就使得我们面临的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集中表现在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所引发的个体上访、集体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这些矛盾都与上访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表现领域也十分宽泛,诸如企业转制、拖欠职工工资、城市动回迁、农村征地、涉法涉诉等各个方面,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得以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事件。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困难群众给予救助,就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及时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其二,社会主义法治能够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最规范的环境。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友爱,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和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基础性的作用,而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在经济活动还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受到不同价值观的影响,我们诚信意识不强的问题还比较普遍。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严重威胁着市场经济的安全。而诚信友爱仅仅靠道德和感情来支撑和维护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法律的权威和力量。法治的完善则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融洽相处。其三,社会主义法治能够为激发社会活力提供最稳定的支持。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社会主义法治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创造成果和经济利益,稳定地保证其合理的预期收获。从而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其四,社会主义法治能够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最有力的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如果社会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然而,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冲突和分歧、裂痕。特别是在当前,我们正处于一个社会矛盾的凸现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就更需要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只有这样,才能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其五,社会主义法治能够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提供最可靠的保证。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发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实行的高能源、高消耗的粗放式的增长方式,使得我们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而以法治的形式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无疑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由此可见,只有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因此我们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顺应时代发展而提出的科学理念,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二个问题,要紧密联系实际,切实增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中央对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大意义提升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高度来认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作为具有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力量和治安行政力量,作为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能不能把广大民警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要求上来,能不能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落实到各项执法活动中来,这不仅直接关系到我们这次教育活动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我们这支队伍能否保持忠诚可靠的政治本色,能否肩负起新世纪新阶段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应当说,这些年来,由于我们始终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方针,毫不放松地狠抓民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不懈地在队伍中开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教育活动,千方百计提高广大民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下大力量解决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局民警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宗旨意识、法治意识、人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执法为民思想不断确立,执法作风不断改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民警队伍的满意度不断提高。然而,必须看到,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相比,与形势任务的发展要求相比,与党和人民的期望要求相比,当前我们无论是在思想观念、法律素质、纪律作风、职业道德方面,还是在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质量、执法保障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的问题。具体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信仰和政治态度问题。这个问题尽管是极少数民警中存在的问题,在公安队伍中并不带有普遍性,但从问题的性质和危害看,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在当前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公安队伍面临渗透与反渗透、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依然十分尖锐。如果我们的民警稍有放松自己的政治追求,稍有放松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就会给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拉拢腐蚀以可乘之机。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有极少数民警政治观念淡薄,理想信念不坚定,政治敏感性不强,对于西方资产阶级错误思潮和社会上消极腐化的东西,缺乏应有的鉴别力,对于西方各种法治思想对我们法治理念的负面影响,对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的伎俩,认识不清,防线不牢,甚至个别民警还随声附和。这些都是政治上不成熟和政治糊涂的表现。要知道,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工作是巩固国家政权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公安民警如果在政治上界限不清,立场不明,甚至发生摇摆,注定要给我们党的事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我们一定要把政治合格放在第一位,教育民警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努力提高政治修养和政治水平,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是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现在,我们有的民警在执法工作中根本不考虑群众的感情和感受,方法简单、作风粗鲁。还有的民警特权思想较为严重,常常以管人者自居,表现为“我执法、你守法,你违法,我处罚”、“管理就是管你、执法就是执罚、责任就是责令、服务就是要你服从”。这类问题的发生,说到底还是没有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权从何来、为谁所用”的问题。对此,我们一定要教育民警深刻认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要让民警懂得,人民警察来自人民,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必须要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去工作,自觉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自觉做到深入贴近群众,深切体察民情,时刻站在群众的立场上,依法处理问题;自觉做到份内事讲责任,份外事讲奉献,尽心竭力帮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时时、事事、处处亲民,爱民、便民、为民。只有这样,才能把执法为民的思想体现到各项公安工作中,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理解和支持,才能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三是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合法权利的问题。公安执法工作不是一项孤立、静止的单纯活动,而是一项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当前我们有些民警头脑中缺乏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往往就执法论执法,机械、单纯执法,僵化、教条执法。在对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不讲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的只讲办案任务,不讲发展大局;有的只讲方便公安机关管理,不讲方便企业发展和群众办事。在对待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上,有的片面强调公权大于私权,存在着“为了抓住坏人,抓错好人不要紧;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利益不要紧;为了尽快破案,可以违反法律程序办案”等错误思想倾向。特别是在侦查办案过程中,超期羁押、超时留置、刑讯逼供、乃至玩忽职守等问题还有发生。此外,个别民警还有“吃拿卡要报”的问题。这些问题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必须尽快加以扭转和解决。

四是严格公正执法的问题。少数民警由于受各种腐朽思想和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在执法活动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表现为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有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导致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生人与熟人不一样、本地人与外地人不一样、有人打招呼与无人打招呼不一样,给了钱与不给钱不一样,结果徇了个人私情,伤了群众感情,破坏了执法的公正,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对此,我们一方面要教育民警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让民警懂得严格公正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是一个公安民警应具备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做到为警清廉、一身正气、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进一步强化各项执法工作的规范和制度建设,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执法过错的追究和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通过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和严格执纪,保证公安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

五是执法素质和能力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关系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近年来,虽然我们年年抓教育训练工作,民警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和提高,但从实际情况看,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问题。有的民警对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的新特点缺乏深入的学习研究和理性思考,对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和应对措施;有的观念陈旧、思想保守,习惯于凭经验办事,不能很好的用新的理论指导公安执法工作的实践;有的不认真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公安业务知识,满足于一知半解,对一些复杂的案件不知从何下手,或者办案质量不高;有的不愿意、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不了解社情民意,不会讲群众语言,又不注意虚心学习,以致在执法工作中,把一些原本简单的问题人为地复杂化,甚至还引发群众的信访和投诉,于是躲事、怕事。此外,在与各类违法犯罪做斗争中,还存在着敌情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技战术水平和警务技能不高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下一番苦功夫才能解决。

以上我从五个方面重点分析了当前民警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当然,这些问题并不代表我们队伍的主流,而是个别的,因为实践已经证明并将不断证明,我们的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能够经受住各种风浪考验的文明之师、威武之师、胜利之师,这一点不容置疑。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我讲到的这些问题,也不是民警队伍中存在问题的全部,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全局各单位、各警种以及不同岗位的民警,肯定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我们结合实际,认认真真地去查摆和解决。因此,在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各级公安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紧密联系公安执法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切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搞好这次教育活动。

第三个问题,要把握关键环节,切实增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这次教育活动,中央、省、市委都十分重视,对教育活动的目标任务等都作了明确要求,市局党委也制定下发了具体实施方案,各单位都要结合实际继续抓好贯彻落实。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要切实搞好这次教育活动,必须抓住四个关键环节:

(一)狠抓学习教育,重在提高认识水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深刻、外延广泛,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真正地学懂弄通并不容易。因此,这次教育活动的重点是组织和引导广大民警认真学习,通过强化学习是全体民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真正从理论上明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搞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与传统的封建主义的法治理念和在左的思想束缚下被扭曲了的法治理念的根本区别,进一步明确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公安机关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地位,使学习的过程成为民警自我启发、自我教育、自我改进、自我提高的过程。通过学习教育,真正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克服,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观念得到更新。

要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执法实践相结合等形式,全面掌握学习内容,准确把握学习要点,正确理解基本概念,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要采取分专题进行学习的方法,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内容,每个月安排一个专题。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民警的学习要求应当有所区别。市局要分专题安排辅导讲座,每个专题结束前,要对学习效果进行全员考试,力争全局以优异成绩迎接省公安厅在10月份组织的考核验收。

(二)狠抓清理思想,重在纠正观念偏差。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方向和目标发生错误。这次教育活动收到预期效果的标志之一,就是我们在执法思想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模糊认识得到了有效的澄清,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纠正。这次教育活动的安排与以往不同,要坚持边学习文件、边清理思想、边检查问题、边整改提高。

要紧密联系民警的思想实际,深入查摆和剖析影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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