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 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 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 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C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 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 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 行的;
(四)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根据上述规定,甲国有企业向调入人员直接支付的补助、年终奖支出,甲国有企业作 为支付方需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项支出可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 出在税前扣除。甲国有企业应注意,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 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人企业工资薪金 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