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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辩论的原则

01月23日 编辑 fanwen51.com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内容包括: (1)辩论是当事人维护自己...+阅读

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从民事诉讼移植而来。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英国,首先实行辩论式诉讼,即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各方提出证据以支持本方的主张,就有争议的问题作有利于自己一方的陈述和辩论;法官只负责主持法庭辩论,不主动调查证据,在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后,法官负责适用法律判处刑罚。英国从1836年起,还取消了对辩护的限制,案件的预审和审判,被告人都可聘请辩护律师,采取辩论方式。

美国独立以后,联邦和大多数的州也采用辩论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吸收了辩论原则,但又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最主要的区别是,法官不象英美法系只是一个“消极仲裁人”,而是指挥整个审判,主动讯问诉讼当事人,主动收集调查证据,不受双方当事人所提出传唤的证人和证据的限制。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德国1877年《刑事诉讼法》、日本1890年《刑事诉讼法》,大致上都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于1948年全面修订《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引进了英美法系的原则和制度,规定被告人或被疑人,可以随时选任辩护人,并且强调诉讼双方的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法庭调查后,应当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但没有把法庭辩论规定为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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