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最近我阅读了一些论述“科学发展观”的文章。通过学习,我对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及其重大指导意义有了一定认识。下面就是我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心得体会。...+阅读
在我国现行监督体系中,有多种监督形式,如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等。每种监督都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因素。从理论与现实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可以与舆论监督实现互动,进而使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更加完善。
一、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目前的困境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
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监督主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决定等重大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述职评议,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等形式和手段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施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但人大行使权力的方式主要依靠会议来行使。而由于人大的会期非常有限,故依靠会议来进行监督的力度甚弱。那么,在闭会期间如何来行使人大的监督权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由人民选举的人民代表组成,因此,必须依靠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来具体发挥人大的监督权。而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人大代表主要集中在各行各业中已经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体。这便无形陷入了一个悖论:一般只有在某领域、行业成绩卓然的人方有可能被选为人大代表。而被选为人大代表后,由于其本职工作繁忙,时间、精力等都非常有限,则根本无法充分履行其所享有的监督职责。而那些具有充沛时间的公民,一般工作成绩平平,却很少有可能被选为人大代表。因此,通过人大代表的途径来行使人大的监督职责在目前中国的现实中,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困难性。另一方面,即使那些少部分人大代表精力非常充沛,可以行使其所享有的监督职责,但由于人大监督在规范与制度上缺少有效而具体化的监督方式,从而使其监督职责依然不能得到有效地发挥,因为,我国人大监督的方式主要限于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开展执法,组织述职评议等,而这些监督方式由于只具有宏观性,而缺少具体的规范性、操作性、程序性,且某些时候还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等因素,因此,人大监督一般很难在社会中得以有效地运作。目前,人大监督已陷入了一种困境,其在现实生活中所起的监督效果甚低。 舆论监督也是我国监督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监督形式之一。舆论监督,简言之就是利用新闻媒介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民的关注,在社会上形成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和救济,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作,维护社会的公平及正义。舆论监督曾被马克思形象地称为“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因此,在理论上,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民主性、独立性等特征。但在现实中,舆论监督同样存在着运作的困境。首先,目前舆论监督一般都被理解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工具,很大程度上只具有政治性,且不少新闻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把某些领导人的个别讲话或某个决定片面地等同于坚持党性原则,从而使目前的舆论监督很大程度上丧失其所应具有的独立性。其次,目前舆论的组织机制存在着具有较强的“依附性”。舆论媒体在组织机构、人事管理、财政经费等方面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政府,这也是目前舆论监督很难充分发挥效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的现实基础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的运作都存在着一定的困境,但针对两者的困境,两者在诸多方面具有相通之处,某种程度上可以实现监督上的互动,从而达到取长补短之效。 首先,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都具有人民性。人大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的代表和积极的政治参与者等,具有广泛的民主性等特点。而舆论监督在主体上,也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民主性。正确的舆论以人民的声音为主导。李瑞环同志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曾明确指出:“舆论监督在我国已成为人民群众行使其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一种有效形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的意志和情绪,人民的意见和建议,都要通过新闻报道把这些反映出来,形成舆论,也就是舆论监督。”其次,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的范围都具有广泛性。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人大权力的最高权威性所决定,其监督范围实际上覆盖了整个社会,涉及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而舆论监督由其自身的社会性所决定,也可对任何违纪违法特别是腐败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而其他监督形式如司法监督、党的监督等一般只局限于某个特定范围,或某个特定领域,不具有监督范围上的全面性。再次,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都具有公开性,相对于内部监督而言都是一种外在监督。人大监督一般均从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因而对于人民大众而言,其具有公开性,是一种外在的监督。而舆论监督的主要功能是为民众提供接近国家,接近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通道。其面向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大众,同样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具有公开性。 因此,人大监督和舆论监12全文查看督在很多方面都具有相通性。近来,温州市人大在监督方式上进行了创新,通过设置《代表在线》、《事实面对面》等舆论栏目,使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进行互动结合,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方式来发挥人大监督的效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这也根基于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具有诸多相通之处。这也从现实的角度证明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具有现实可能性。
三、人大监督与
舆论监督互动的优势 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基础。针对目前中国的现实,笔者认为,两者的互动结合将更加有利于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职能的发挥,进而完善现有的监督体系。首先,人大监督虽然具有最高权威性,但其现有的监督方式在社会生活中一般很难具体操作,取得实质性的监督效果。多年来,人大监督一般只限于两种方式:一种是听取报告,包括听取行政机关的报告,听取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一种是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从人大监督的现实效果来看,由于监督方式的宏观性、或程序的非规范性及较强的政治性等原因,使得人大监督在实践中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而如果引进舆论监督的方式,则可以改变人大监督的现状。由于舆论监督具有时效性、快捷性等特点,其信息内容可以较快地让社会了解、知悉。这样,人大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很快便可切实有效地使人大监督的内容向社会予以公开,从而树立人大的权威。 其次,由于目前舆论监督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其本应具有的监督效能很难得以充分地发挥。而如果实现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由于人大地位的至上性,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摆脱“依附性”,将其监督效能予以有效而充分地展示,从而有利于保证舆论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在社会上的权威性等,进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再次,两者的互动可以使人大监督中被监督者的责任得以落实,强化监督的效果。任何监督都必须对监督的责任进行落实,才能对被监督者产生威慑,达到监督的效果。没有监督责任的监督必将流于形式,而无实质效果。当前人大监督仅有的几种监督方式之所以效果不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的责任未能有效地落到实处,从而使被监督者能够“逃之夭夭”。而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则有利于摆脱这种困境。英国学者密尔曾说:“如果组成政府监督的人员滥用权力,或者履行责任方式同国民的舆论明显相冲突,就将他们撤职,并明白地或事实上任命其后继人。”由此可以看出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的威力。虽然舆论监督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和直接处置性,但其可使被监督者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政治压力,从而迫使被监督者对其行为予以合理、合法的调整。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结合可以有效地落实人大监督中被监督者违法违纪等情形下的责任,虽然这种责任是无形的,但其效果却往往胜过有形的责任。
四、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的注意点 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结合,并不是说人大监督机制完全吸纳舆论监督机制。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只是一种以现实为基础在监督形式上的优势互补,只是人大监督利用舆论监督这样一种独特的监督形式。这与党具有的特定的舆论权、政府所具有的特定的舆论权并不冲突。党和政府依然可以利用媒体舆论进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等活动。虽然现实中,新闻媒体很多时候是党和政府进行宣传的重阵,但这仅仅是舆论的一种功能而已,它并不与人大监督利用舆论监督的这种形式产生冲突。因此,我们在处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结合的过程中,应处理好人大所具有的舆论监督权及其所采取的舆论监督形式与舆论体制自身所具有的其他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人大监督利用舆论监督的方式与现行的舆论监督体制并不产生必然的冲突。12全文查看在我国现行监督体系中,有多种监督形式,如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等。每种监督都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因素。从理论与现实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可以与舆论监督实现互动,进而使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更加完善。
一、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目前的困境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
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监督主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决定等重大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述职评议,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等形式和手段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施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但人大行使权力的方式主要依靠会议来行使。而由于人大的会期非常有限,故依靠会议来进行监督的力度甚弱。那么,在闭会期间如何来行使人大的监督权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由人民选举的人民代表组成,因此,必须依靠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来具体发挥人大的监督权。而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人大代表主要集中在各行各业中已经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体。这便无形陷入了一个悖论:一般只有在某领域、行业成绩卓然的人方有可能被选为人大代表。而被选为人大代表后,由于其本职工作繁忙,时间、精力等都非常有限,则根本无法充分履行其所享有的监督职责。而那些具有充沛时间的公民,一般工作成绩平平,却很少有可能被选为人大代表。因此,通过人大代表的途径来行使人大的监督职责在目前中国的现实中,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困难性。另一方面,即使那些少部分人大代表精力非常充沛,可以行使其所享有的监督职责,但由于人大监督在规范与制度上缺少有效而具体化的监督方式,从而使其监督职责依然不能得到有效地发挥,因为,我国人大监督的方式主要限于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开展执法,组织述职评议等,而这些监督方式由于只具有宏观性,而缺少具体的规范性、操作性、程序性,且某些时候还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等因素,因此,人大监督一般很难在社会中得以有效地运作。目前,人大监督已陷入了一种困境,其在现实生活中所起的监督效果甚低。 舆论监督也是我国监督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监督形式之一。舆论监督,简言之就是利用新闻媒介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民的关注,在社会上形成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和救济,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作,维护社会的公平及正义。舆论监督曾被马克思形象地称为“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因此,在理论上,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民主性、独立性等特征。但在现实中,舆论监督同样存在着运作的困境。首先,目前舆论监督一般都被理解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工具,很大程度上只具有政治性,且不少新闻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把某些领导人的个别讲话或某个决定片面地等同于坚持党性原则,从而使目前的舆论监督很大程度上丧失其所应具有的独立性。其次,目前舆论的组织机制存在着具有较强的“依附性”。舆论媒体在组织机构、人事管理、财政经费等方面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政府,这也是目前舆论监督很难充分发挥效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的现实基础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的运作都存在着一定的困境,但针对两者的困境,两者在诸多方面具有相通之处,某种程度上可以实现监督上的互动,从而达到取长补短之效。 首先,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都具有人民性。人大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的代表和积极的政治参与者等,具有广泛的民主性等特点。而舆论监督在主体上,也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民主性。正确的舆论以人民的声音为主导。李瑞环同志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曾明确指出:“舆论监督在我国已成为人民群众行使其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一种有效形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的意志和情绪,人民的意见和建议,都要通过新闻报道把这些反映出来,形成舆论,也就是舆论监督。”其次,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的范围都具有广泛性。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人大权力的最高权威性所决定,其监督范围实际上覆盖了整个社会,涉及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而舆论监督由其自身的社会性所决定,也可对任何违纪违法特别是腐败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而其他监督形式如司法监督、党的监督等一般只局限于某个特定范围,或某个特定领域,不具有监督范围上的全面性。再次,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都具有公开性,相对于内部监督而言都是一种外在监督。人大监督一般均从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因而对于人民大众而言,其具有公开性,是一种外在的监督。而舆论监督的主要功能是为民众提供接近国家,接近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通道。其面向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大众,同样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具有公开性。 因此,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很多方面都具有相通性。近来,温州市人大在监督方式上进行了创新,通过设置《代表在线》、《事实面对面》等舆论栏目,使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进行互动结合,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方式来发挥人大监督的效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这也根基于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具有诸多相通之处。这也从现实的角度证明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具有现实可能性。
三、人大监督与
舆论监督互动的优势 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基础。针对目前中国的现实,笔者认为,两者的互动结合将更加有利于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职能的发挥,进而完善现有的监督体系。首先,人大监督虽然具有最高权威性,但其现有的监督方式在社会生活中一般很难具体操作,取得实质性的监督效果。多年来,人大监督一般只限于两种方式:一种是听取报告,包括听取行政机关的报告,听取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一种是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从人大监督的现实效果来看,由于监督方式的宏观性、或程序的非规范性及较强的政治性等原因,使得人大监督在实践中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而如果引进舆论监督的方式,则可以改变人大监督的现状。由于舆论监督具有时效性、快捷性等特点,其信息内容可以较快地让社会了解、知悉。这样,人大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很快便可切实有效地使人大监督的内容向社会予以公开,从而树立人大的权威。 其次,由于目前舆论监督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其本应具有的监督效能很难得以充分地发挥。而如果实现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由于人大地位的至上性,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摆脱“依附性”,将其监督效能予以有效而充分地展示,从而有利于保证舆论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在社会上的权威性等,进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再次,两者的互动可以使人大监督中被监督者的责任得以落实,强化监督的效果。任何监督都必须对监督的责任进行落实,才能对被监督者产生威慑,达到监督的效果。没有监督责任的监督必将流于形式,而无实质效果。当前人大监督仅有的几种监督方式之所以效果不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的责任未能有效地落到实处,从而使被监督者能够“逃之夭夭”。而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则有利于摆脱这种困境。英国学者密尔曾说:“如果组成政府监督的人员滥用权力,或者履行责任方式同国民的舆论明显相冲突,就将他们撤职,并明白地或事实上任命其后继人。”由此可以看出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的威力。虽然舆论监督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和直接处置性,但其可使被监督者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政治压力,从而迫使被监督者对其行为予以合理、合法的调整。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结合可以有效地落实人大监督中被监督者违法违纪等情形下的责任,虽然这种责任是无形的,但其效果却往往胜过有形的责任。
四、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的注意点 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结合,并不是说人大监督机制完全吸纳舆论监督机制。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只是一种以现实为基础在监督形式上的优势互补,只是人大监督利用舆论监督这样一种独特的监督形式。这与党具有的特定的舆论权、政府所具有的特定的舆论权并不冲突。党和政府依然可以利用媒体舆论进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等活动。虽然现实中,新闻媒体很多时候是党和政府进行宣传的重阵,但这仅仅是舆论的一种功能而已,它并不与人大监督利用舆论监督的这种形式产生冲突。因此,我们在处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结合的过程中,应处理好人大所具有的舆论监督权及其所采取的舆论监督形式与舆论体制自身所具有的其他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人大监督利用舆论监督的方式与现行的舆论监督体制并不产生必然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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