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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价值

11月28日 编辑 fanwen51.com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我国这次新修改了民诉法,内容直接涉及“再审难的问题”,表现上就是增加了再审的理由,从原来的五项增加到了十三项。再审条件的细化、具体化和明确化,对既判力和再审制度都是一种...+阅读

文章标题:浅论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价值

司法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推动下,已经有近二十年的时间了,可以说这二十年有收获,也有失误。对失误追其原因,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是我们对民事诉讼程序还存在很多不正确的理解,特别是对其思想内涵和思想渊源的研究,可以用极度贫穷和落后来形容。正是这种不完全正确的理念和极度贫穷、落后的思想

给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程序?它的思想渊源又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传统的诉讼程序学者和专家,他们将民事诉讼程序从财产权、人身权中剔出来进行研究,他们对民事诉讼程序有很多的想象,并且也产生了很多不同的思想观念和审判方式,以及审判风格。职权主义把民事诉讼程序理解为一种工具,他们认为国家是该“工具”的主宰者,当事人的争议主要应当由法官来解决。职权主义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特别强调了国家职能和职权,他们对当事人的权利并不十分看重,他们主张司法审判应当处于十分积极主动的地位。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职权主义思想审判方式往往是纠问式的,他们将民事诉讼过程中很多的权利交与法官来行使,当事人几乎只有回答问题的义务。而当事人主义,虽然他们也承认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但是,他们主张国家审判权的居中。他们认为民事诉讼权利既然是国家给予当事人的,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就应当完全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应当完全处于中立和被动的地位。甚至于有一些人还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是独立的,具有独立的价值。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法官基本上是完全处于中立和被动的地位,诉讼程序几乎成了是当事人的自由决斗场。但是,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是财产权、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并且具有商品的属性和价值。民事诉讼程序其实就是财产权、人身权行使的方法、步骤和要求,而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其实也是来源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属性,它并不是来源于民事诉讼程序本身,它的价值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具体的体现。过去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关于诉讼程序的工具学说和独立价值理论,笔者认为是一个完全脱离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及现实社会的经济规律的理论。其具体理由和看法如下:第一,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范畴问题。站在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角度孤立的看,民事诉讼程序是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方法、步骤。但是,站在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程序其实就是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利人对权利的行使过程,是权利人对财产权和人身权行使权利的一种具体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在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使中,其方式、方法应该说是多种多样的,他可以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委托他人主张、行使权利,遇到问题发生纠纷时,也可以通过他人的调解而达到行使权利的目的。同样,财产权和人身权也可以通过诉讼来达到实现权利的目的。在财产权、人身权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方法中,应当说诉讼程序是其中最具严肃、最为规范的一种。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及它们的行使的方式、方法,是一个权利的整体,它们是不可以分割的。严格的来讲,没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利的人是不能行使该财产、人身权利的,更不能就该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诉讼。没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利的人而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主张和实施权利的,是属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犯。第二,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商品属性问题。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财产权和人身权都会以商品的身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直接的和间接的参加社会的经济活动的。而财产权和人身权行使的方式、方法作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利内容的组成部分,它肯定也会以商品的身份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出现,如财产所有人以一定的报酬委托他人为其主张权利,这就是典型的商品交换。然而,诉讼程序作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行使的方式、方法之一,它肯定也会以商品的身份出现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诉讼程序如果不以商品的身份出现,那肯定是与市场经济规律是不相符的。简单的讲,那就是国家和社会不可能为个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使而付出成本和代价的。过去在公有制的计划经济年代,我们国家基本上不存在商品意义的民事诉讼程序,这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后,应当说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理论的概念和内容就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就是将民事诉讼程序赋予了商品的成分。既民事诉讼程序由过去国家完全无偿给予,变成了由国家有偿的给予。也就是说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使必须有成本代价的,既民事诉讼程序必须通过购买才能得以行使。第三,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商品价值的问题。民事诉讼程序既然是具有商品的属性,那么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商品这就应当具有商品的价值,并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规定它的具体价格。简单的讲,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利人到12全文查看法院进行诉讼实现权利,就应当根据财产的价值和诉讼程序的简易和复杂程度向国家支付费用,国家则按照规定的程序为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国家在诉讼的过程中不得随意克扣和减少权利人的权利。笔者认为,1989年我国虽然就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但是由于该办法并不是以诉讼程序商品属性理论制定的,所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难

免会在实践中出现这样和那样的诉讼费收取问题。但是,随着这些问题严重性的日益加重,它也会促使我们必须尽快的树立市场经济的思想观念,并用市场经济的理论来加紧对诉讼收费办法的修改,以促使它能尽快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那么,我们建立民事诉讼程序商品价值理论又具有什么实际意义和作用呢第一,可以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理论。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解和认识上,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虽然他们在对待民事审判权主动与被动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他们其实都犯了同样的错误,那就是他们各自站在孤立的程序主义角度,用片面的眼光强调各自主张的权利。笔者认为,如果要将他们的观点相互统一起来,那我们只有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是财产权和人身权范畴,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具有商品属性和价值的思想观念来理解民事诉讼程序。并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孤立的民事诉讼程序理论中跳出来,站在民事诉讼程序是财产权和人身权范畴的新角度,用诉讼程序的商品属性和价值思想建立新的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使民事诉讼程序成为一种具有健康和积极向上的权利行使方式和方法。当然,这种健康和积极向上不是毫无原则的,它必须建立在财产权和人身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之上,也就是不管是权利人和不是权利人,以及法官,他们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都必须以正确行使和保护合法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不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人身权为最高宗旨和原则。当然,这不但是诉讼程序过程中的最高原则和宗旨,同时也是制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最高原则和宗旨。第二,可以进一步增强司法审判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意识。改革开放初期,在司法审判领域占统治地位的是职权主义思想。在职权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是绝对的纠问式的审判方式,整个司法审判工作到处充满着职权主义思想。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职权主义思想也出现了恶性膨胀,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站在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的角度,千方百计的利用司法审判权积极的为本地区和本部门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严重的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到了改革开放中期,由于职权主义的审判思想已经严重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了,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思想也就此登上了司法审判的舞台,并成为了司法审判工作的主要审判方式。然而,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职权主义的一些不良思想还没有得到彻底的改革之前,司法界却又产生了新的恶性的当事人主义思想潮,一些司法审判工作人员在极端的中立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思想指导下,他们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变得漠不关心,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真正化解缺乏了必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是,如果我们建立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属性和价值理论,笔者相信其商品交换中的公平、公正、诚实、诚信等文化和思想,则可以极大的提高财产权、人身权的社会地位和增强司法审判工作人员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意识,并且使我们的法官从此认识到司法审判已经不再是过去那种高高在上冰凉的“铁面无私”的裁判了,而是一种渊含着丰富文化思想和情感的服务性工作。第三,可以极大的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的权利意识,以及商品经济意识。笔者认为,在中国由于长期受封建官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人们往往把民事诉讼理解为一种官本文化,并且将民事诉讼赋予了很多的官本主义思想,其中民间将诉讼称这为“打官司”就是典型的官本主义思想的反映。的确,不可否认我们的社会在官本主义思想和化文的影响下,人们确实对诉讼产生了一种畏惧的心理,他们并不十分崇上财产权和人身权以诉讼的方式和方法运行。但是,如果我们将民事诉讼程序理解为了一种具有商品属性和价值的物质,那么诉讼和诉讼程序就是财产权和人身权行使的方式和方法了。特别是,由于诉讼程序的商品属性和价值意义中的公平、诚信文化思想,同样可以使民事诉讼变得再也不是过去进官府“打官司”的意义了,而是一种公民社会平等交易和消费意义的事情了,诉讼也永远不是当事人之间相互狡诈和欺骗,以及决斗的场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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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推动下,已经有近二十年的时间了,可以说这二十年有收获,也有失误。对失误追其原因,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是我们对民事诉讼程序还存在很多不正确的理解,特别是对其思想内涵和思想渊源的研究,可以用极度贫穷和落后来形容。正是这种不完全正确的理念和极度贫穷、落后的思想

给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程序?它的思想渊源又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传统的诉讼程序学者和专家,他们将民事诉讼程序从财产权、人身权中剔出来进行研究,他们对民事诉讼程序有很多的想象,并且也产生了很多不同的思想观念和审判方式,以及审判风格。职权主义把民事诉讼程序理解为一种工具,他们认为国家是该“工具”的主宰者,当事人的争议主要应当由法官来解决。职权主义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特别强调了国家职能和职权,他们对当事人的权利并不十分看重,他们主张司法审判应当处于十分积极主动的地位。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职权主义思想审判方式往往是纠问式的,他们将民事诉讼过程中很多的权利交与法官来行使,当事人几乎只有回答问题的义务。而当事人主义,虽然他们也承认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但是,他们主张国家审判权的居中。他们认为民事诉讼权利既然是国家给予当事人的,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就应当完全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应当完全处于中立和被动的地位。甚至于有一些人还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是独立的,具有独立的价值。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法官基本上是完全处于中立和被动的地位,诉讼程序几乎成了是当事人的自由决斗场。但是,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是财产权、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并且具有商品的属性和价值。民事诉讼程序其实就是财产权、人身权行使的方法、步骤和要求,而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其实也是免会在实践中出现这样和那样的诉讼费收取问题。但是,随着这些问题严重性的日益加重,它也会促使我们必须尽快的树立市场经济的思想观念,并用市场经济的理论来加紧对诉讼收费办法的修改,以促使它能尽快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那么,我们建立民事诉讼程序商品价值理论又具有什么实际意义和作用呢第一,可以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理论。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解和认识上,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虽然他们在对待民事审判权主动与被动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他们其实都犯了同样的错误,那就是他们各自站在孤立的程序主义角度,用片面的眼光强调各自主张的权利。笔者认为,如果要将他们的观点相互统一起来,那我们只有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是财产权和人身权范畴,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具有商品属性和价值的思想观念来理解民事诉讼程序。并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孤立的民事诉讼程序理论中跳出来,站在民事诉讼程序是财产权和人身权范畴的新角度,用诉讼程序的商品属性和价值思想建立新的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使民事诉讼程序成为一种具有健康和积极向上的权利行使方式和方法。当然,这种健康和积极向上不是毫无原则的,它必须建立在财产权和人身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之上,也就是不管是权利人和不是权利人,以及法官,他们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都必须以正确行使和保护合法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不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人身权为最高宗旨和原则。当然,这不但是诉讼程序过程中的最高原则和宗旨,同时也是制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最高原则和宗旨。第二,可以进一步增强司法审判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意识。改革开放初期,在司法审判领域占统治地位的是职权主义思想。在职权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是绝对的纠问式的审判方式,整个司法审判工作到处充满着职权主义思想。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职权主义思想也出现了恶性膨胀,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站在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的角度,千方百计的利用司法审判权积极的为本地区和本部门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严重的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到了改革开放中期,由于职权主义的审判思想已经严重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了,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思想也就此登上了司法审判的舞台,并成为了司法审判工作的主要审判方式。然而,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职权主义的一些不良思想还没有得到彻底的改革之前,司法界却又产生了新的恶性的当事人主义思想潮,一些司法审判工作人员在极端的中立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思想指导下,他们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变得漠不关心,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真正化解缺乏了必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是,如果我们建立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属性和价值理论,笔者相信其商品交换中的公平、公正、诚实、诚信等文化和思想,则可以极大的提高财产权、人身权的社会地位和增强司法审判工作人员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意识,并且使我们的法官从此认识到司法审判已经不再是过去那种高高在上冰凉的“铁面无私”的裁判了,而是一种渊含着丰富文化思想和情感的服务性工作。第三,可以极大的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的权利意识,以及商品经济意识。笔者认为,在中国由于长期受封建官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人们往往把民事诉讼理解为一种官本文化,并且将民事诉讼赋予了很多的官本主义思想,其中民间将诉讼称这为“打官司”就是典型的官本主义思想的反映。的确,不可否认我们的社会在官本主义思想和化文的影响下,人们确实对诉讼产生了一种畏惧的心理,他们并不十分崇上财产权和人身权以诉讼的方式和方法运行。但是,如果我们将民事诉讼程序理解为了一种具有商品属性和价值的物质,那么诉讼和诉讼程序就是财产权和人身权行使的方式和方法了。特别是,由于诉讼程序的商品属性和价值意义中的公平、诚信文化思想,同样可以使民事诉讼变得再也不是过去进官府“打官司”的意义了,而是一种公民社会平等交易和消费意义的事情了,诉讼也永远不是当事人之间相互狡诈和欺骗,以及决斗的场所了。

《浅论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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