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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外资企业避税策略之研讨

11月27日 编辑 fanwen51.com

文章标题:针对外资企业避税策略之研讨

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外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外资企业的发展为我国带来了资金,技术和现金的管理理念,加速了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但是就税收管理实践来看,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外资企业“避税”的问题逐渐突出,且有越演越烈之势。认真分析研究其原因,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

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个紧迫问题。

一、外资企业

所谓外资企业,一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二是指外国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机构、场所,而有根据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方针政策,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中国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实行税负适当从轻的原则,并区别所得的不同形态,采取了不同的比例税率。许多外资企业却利用政策不完善或政策的有隙、独享中外双方共有利润、调节内部资金运作及降低汇率风险、逃避外国的个人所得税等方法进行避税,主要避税方式如下:

(一)转让定价。所谓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的控制定价。其中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据统计,国际贸易总额中约有60%是通过这种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所形成的。跨国公司在制定内部交易价格时,往往可以应用转让定价的方法,达到减少纳税从而增加利润的目的。在我国则往往表现为“高进低出”,即用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进口设备、进口材料,而用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口产品。这样,外资企业很容易形成账面上的亏损,而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国家地区。由于跨国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灵活性,通过转让定价既可以增加利润,又可以减少汇率风险。

(二)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是外商在企业投资总额中,通过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的手段,逃避我国税收的行为。按照我国税收法律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融资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由于税收待遇上存在着以上差别,设立外资企业时,外方一般会尽量投入最少的资本(以符合企业设立相关法规为标准),而将其余资金通过关联企业借债的形式来投入,造成涉外企业资本过少。这样,外资企业通过高息减少了在中国的税负,而将利润转移到了国外关联企业。

(三)国际避税港。国际避税港是指一国或地区政府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确定一定范围,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款的地区。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很小的国家或地区,甚至是很小的岛屿或“飞地”(即指一国境内的外国领土),这些国家自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由于它具有某种“优越性”,大量国外公司到这些国际避税港注册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

除此之外,还有别的避税方式。如,利用税收减免优惠。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对生产型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一些外商在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期满后,或变更厂名,或转移厂址,或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而产品品种及其销售渠道等均未改变,却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再如,推迟企业获利年度。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连续五年向后结转亏损优惠。一些外商据此通过种种手段,制造境内账面亏损,尽量推迟获利年度,长期在无税负的状态下运行,增加了境外关联公司的总体利益。

三、外资企业避税给中国造成的损失

(一)税收流失。据专家保守估算,我国外资企业一年流失税收300多亿元人民币。曾经轰动全国的,广州著名的跨国企业宝洁公司税案,曾一次就避税高达8149万元。可以看出,避税造成的税收流失数量是惊人的。

(二)国有资产流失。外资企业避税的结果使利润被转移到了境外,中方投资人不但无法获利,而且需要弥补亏损。对外方来说是明亏实赢,对中方来说却是实在的亏损。在无力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中方只能出售公司股权以减少损失,从而逐步失去对公司的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三)偏离了我国税收激励政策。如前所述,我国给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是为了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方针,但外资企业为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运用各种避税手段,造成了资本的外流,影响了再投资的效率,也使短期投资行为增加,这显然偏离了我国采用税收激励政策的意图。同时,因为外资企业的避税反映在会计上的利润不高甚至常常为负,客观上给其它的外国投资者造成了投资环境不良的12全文查看印象,影响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投资的决策。

(四)引发了不公平竞争。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是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但某些外资企业在享受超国民的税收优惠待遇之后,却仍然采取避税手段,逃避纳税义务,造成我们国家税收流失,侵害了我国的税收主权,对国内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四

、对外资企业避税的对策

(一)立法。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以第85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时至今日,经济形势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因此,补充、完善税法就成为当务之急。一是针对外资企业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税法应明确规定外资企业注册资金中自有资金的比率。二是对于变更厂名、转移厂址、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但产品品种及其销售渠道等均没有较大改变的外资企业,只能办理变更登记,不视为新办企业。三是适当缩短外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二)查账。税务机关对外资企业进行账目检查时,要对外资企业采用的转让定价避税方式进行清理整顿。一是引入总利润原则,以补充独立交易原则的不足;二是明确外资企业全面报告其年度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及与其当年有业务往来的关联企业有关情况的义务;三是规定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四是按照征管法相关处罚条款对涉及逃税行为进行处罚。

(三)规范。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是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展示,地方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需要扩大投资规模,需要技术更新、管理提高、制度创新。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也会推出各种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跨国公司在此投资,也想通过该地方的市场运营,赚取更多的利润,获得更丰厚的回报。两者相互作用,可以为某一地方带来短期的繁荣,却不能维持地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从全局来讲更是有害无利。因此,必须对地方政府给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进行规范。

(四)协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应加强国际间的反避税合作。应对国际税收决策、立法、司法管理以及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的国际税收统一管理。二应设立“反避税监控中心”,负责监控各地跨国公司的交易行为;三要在各基层局组织一部分专门的反避税人才,负责反避税行为的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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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外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外资企业的发展为我国带来了资金,技术和现金的管理理念,加速了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但是就税收管理实践来看,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外资企业“避税”的问题逐渐突出,且有越演越烈之势。认真分析研究其原因,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

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个紧迫问题。

一、外资企业

所谓外资企业,一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二是指外国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机构、场所,而有根据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方针政策,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中国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实行税负适当从轻的原则,并区别所得的不同形态,采取了不同的比例税率。许多外资企业却利用政策不完善或政策的有隙、独享中外双方共有利润、调节内部资金运作及降低汇率风险、逃避外国的个人所得税等方法进行避税,主要避税方式如下:

(一)转让定价。所谓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的控制定价。其中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据统计,国际贸易总额中约有60%是通过这种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所形成的。跨国公司在制定内部交易价格时,往往可以应用转让定价的方法,达到减少纳税从而增加利润的目的。在我国则往往表现为“高进低出”,即用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进口设备、进口材料,而用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口产品。这样,外资企业很容易形成账面上的亏损,而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国家地区。由于跨国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灵活性,通过转让定价既可以增加利润,又可以减少汇率风险。

(二)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是外商在企业投资总额中,通过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的手段,逃避我国税收的行为。按照我国税收法律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融资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由于税收待遇上存在着以上差别,设立外资企业时,外方一般会尽量投入最少的资本(以符合企业设立相关法规为标准),而将其余资金通过关联企业借债的形式来投入,造成涉外企业资本过少。这样,外资企业通过高息减少了在中国的税负,而将利润转移到了国外关联企业。

(三)国际避税港。国际避税港是指一国或地区政府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确定一定范围,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款的地区。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很小的国家或地区,甚至是很小的岛屿或“飞地”(即指一国境内的外国领土),这些国家自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由于它具有某种“优越性”,大量国外公司到这些国际避税港注册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

除此之外,还有别的避税方式。如,利用税收减免优惠。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对生产型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一些外商在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期满后,或变更厂名,或转移厂址,或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而产品品种及其销售渠道等均未改变,却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再如,推迟企业获利年度。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连续五年向后结转亏损优惠。一些外商据此通过种种手段,制造境内账面亏损,尽量推迟获利年度,长期在无税负的状态下运行,增加了境外关联公司的总体利益。

三、外资企业避税给中国造成的损失

(一)税收流失。据专家保守估算,我国外资企业一年流失税收300多亿元人民币。曾经轰动全国的,广州著名的跨国企业宝洁公司税案,曾一次就避税高达8149万元。可以看出,避税造成的税收流失数量是惊人的。

(二)国有资产流失。外资企业避税的结果使利润被转移到了境外,中方投资人不但无法获利,而且需要弥补亏损。对外方来说是明亏实赢,对中方来说却是实在的亏损。在无力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中方只能出售公司股权以减少损失,从而逐步失去对公司的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三)偏离了我国税收激励政策。如前所述,我国给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是为了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方针,但外资企业为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运用各种避税手段,造成了资本的外流,影响了再投资的效率,也使短期投资行为增加,这显然偏离了我国采用税收激励政策的意图。同时,因为外资企业的避税反映在会计上的利润不高甚至常常为负,客观上给其它的外国投资者造成了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影响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投资的决策。

(四)引发了不公平竞争。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是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但某些外资企业在享受超国民的税收优惠待遇之后,却仍然采取避税手段,逃避纳税义务,造成我们国家税收流失,侵害了我国的税收主权,对国内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四

、对外资企业避税的对策

(一)立法。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以第85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时至今日,经济形势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因此,补充、完善税法就成为当务之急。一是针对外资企业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税法应明确规定外资企业注册资金中自有资金的比率。二是对于变更厂名、转移厂址、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但产品品种及其销售渠道等均没有较大改变的外资企业,只能办理变更登记,不视为新办企业。三是适当缩短外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二)查账。税务机关对外资企业进行账目检查时,要对外资企业采用的转让定价避税方式进行清理整顿。一是引入总利润原则,以补充独立交易原则的不足;二是明确外资企业全面报告其年度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及与其当年有业务往来的关联企业有关情况的义务;三是规定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四是按照征管法相关处罚条款对涉及逃税行为进行处罚。

(三)规范。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是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展示,地方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需要扩大投资规模,需要技术更新、管理提高、制度创新。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也会推出各种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跨国公司在此投资,也想通过该地方的市场运营,赚取更多的利润,获得更丰厚的回报。两者相互作用,可以为某一地方带来短期的繁荣,却不能维持地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从全局来讲更是有害无利。因此,必须对地方政府给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进行规范。

(四)协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应加强国际间的反避税合作。应对国际税收决策、立法、司法管理以及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的国际税收统一管理。二应设立“反避税监控中心”,负责监控各地跨国公司的交易行为;三要在各基层局组织一部分专门的反避税人才,负责反避税行为的具体操作。

《针对外资企业避税策略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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