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泛适用相对不起诉是宽严相济政策体现]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应该遵循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贯彻这一刑事司...+阅读
宽严相济是我们国家基本的刑事政策,其含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这一刑事政策,我们政法工作人员,可以说是人人皆知,烂熟于心,可在具体实践中怎样运用好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不是吗?有群众反映我们对犯罪有该打击的没打击,或打击不到位,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这说明
我们在“严”字上还存在着把握不太好,把握不太准的问题;还有些案件如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失足犯罪或偶犯、初犯、或罪与非罪之间,群众认为“情有可原”,或认为应“施之以宽”,我们却机械执法,或简单从事,动辄刑拘关押,或定罪判刑。这说明我们在“宽”字上还存在把握不好,把握不准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有很多原因,但主要还是我们在执法理念上,在对刑事法律、政策的精神理解上有偏差。忽视了社会效果,忽视了刑罚的教育预防功能。
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不能就案办案,不仅要讲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政治因素、人文关怀因素,道德伦理因素等。不仅要考虑刑法的惩治功能,还要考虑刑罚的预防教育功能。
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一定要头脑清醒,重点突出。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对那些黑社会、暴力性等严重犯罪,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这样的案和事一定要舍得投入警力,舍得投入物力,穷追猛打,毫不放松,快侦快破,快起诉,快判决。打得有声势,有威慑力,令犯罪分子闻风丧胆,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但是对那些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犯罪,偶犯、初犯或罪与非罪之间的行为人,有的自己事后已后悔不已,家人或单位也深感痛心并愿意承担教育转化的责任。此时我们执法人员若拉一把,就可能改变一个人的一生,推一下,就可能使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就不能简单的采取强制措施,要在“宽”字上做好文章,要抓住有利时机进行教育感化,“施之以宽”,发挥家属、亲人或单位的作用进行教育感化,这样就会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增加和谐因素。
因此,宽严相济的政策,看似简单,实践中有很深的学问,运用好了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巨大作用,只要我们法在心中,人民的事业在心中,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一定会更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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