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调解协议]自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颁布以来,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大大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断...+阅读
积极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别是在新的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改革开放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且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有所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坚持执法为民,关心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数都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发展经济是政绩,化解矛盾、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政绩。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调解功能。 人民调解组织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同时,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二)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 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别是要妥善调处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化解不力而导致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科学把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三)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条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
(四)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功能。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田间”、“地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
在强化人民调解四项功能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结合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努力排查,就地排查,就地化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等各种矛盾纠纷。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预防和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革中因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因职工下岗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基层政权组织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厂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并支持改革,保障企业改制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要坚持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制度,做到乡镇一周一排查,办事处半月一排查,全县一月一排查,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及时呈报信息,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处置。认真分析矛盾纠纷的重点与难点,对排查的矛盾要归口管理,并制定落实好处理方案与调解人员。二是要坚持及时上报纠纷信息制度,各相关单位要确定一名专职信息员,负责各类报表及信息,信访工作的统一登记、统一上报工作。三是要坚持重大矛盾纠纷群众性事件及时报告制度,做到事先能知情、事头能控制、事中能妥善处理、事后能上报结果的要求,增强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四是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负责制。五是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制。凡是民间纠纷因调解不及时转化成民转刑案件,或其他信息上报不及时,工作未做到位而引发的群众性械斗和上访事件或引起矛盾激化,所在单位在综治年终考评中均实行一票否决。真正做到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矛盾
12全文查看激化前,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
(一)要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要按照相关法制法规,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调解组织。当前的重点是巩固、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规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调委会作用,积极探索在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及民营企业中建立调委会,进一步完善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委会,在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流动人口聚集区域以及房地产、消费者协会等行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消除“空白点”,做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
(二)要努力提高调解队伍素质。 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员,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二是利用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使其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熟练制作人民调解文书。
(三)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信息反馈、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一)人民调解工作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所在基层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办实事、务实效、求实绩的政绩观,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人民群众可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从源头和根本上减少和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要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突出问题。
(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向基层党委、政府通报人民调解工作。 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研究,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人民调解宣传、培训、表彰等经费列入业务经费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增加,足额保障。要争取政府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补贴经费,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2全文查看积极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别是在新的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改革开放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且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有所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坚持执法为民,关心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数都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发展经济是政绩,化解矛盾、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政绩。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调解功能。 人民调解组织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同时,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二)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 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别是要妥善调处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化解不力而导致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科学把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三)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条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
(四)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功能。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田间”、“地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
在强化人民调解四项功能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结合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努力排查,就地排查,就地化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等各种矛盾纠纷。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预防和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革中因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因职工下岗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基层政权组织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厂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并支持改革,保障企业改制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要坚持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制度,做到乡镇一周一排查,办事处半月一排查,全县一月一排查,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及时呈报信息,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处置。认真分析矛盾纠纷的重点与难点,对排查的矛盾要归口管理,并制定落实好处理方案与调解人员。二是要坚持及时上报纠纷信息制度,各相关单位要确定一名专职信息员,负责各类报表及信息,信访工作的统一登记、统一上报工作。三是要坚持重大矛盾纠纷群众性事件及时报告制度,做到事先能知情、事头能控制、事中能妥善处理、事后能上报结果的要求,增强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四是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负责制。五是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制。凡是民间纠纷因调解不及时转化成民转刑案件,或其他信息上报不及时,工作未做到位而引发的群众性械斗和上访事件或引起矛盾激化,所在单位在综治年终考评中均实行一票否决。真正做到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矛盾
[]激化前,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
(一)要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要按照相关法制法规,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调解组织。当前的重点是巩固、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规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调委会作用,积极探索在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及民营企业中建立调委会,进一步完善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委会,在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流动人口聚集区域以及房地产、消费者协会等行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消除“空白点”,做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
(二)要努力提高调解队伍素质。 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员,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二是利用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使其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熟练制作人民调解文书。
(三)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信息反馈、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一)人民调解工作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所在基层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办实事、务实效、求实绩的政绩观,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人民群众可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从源头和根本上减少和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要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突出问题。
(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向基层党委、政府通报人民调解工作。 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研究,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人民调解宣传、培训、表彰等经费列入业务经费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增加,足额保障。要争取政府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补贴经费,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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