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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异位甲状腺腺瘤误诊切除引发医疗纠纷的思考

04月01日 编辑 fanwen51.com

[甲状腺癌手术前后的护理体会]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甲状腺癌手术前后的护理体会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术后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总结并探讨甲状腺癌手术前后的护理措施。策略...+阅读

【关键词】异位甲状腺;误诊;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o6)02—0088—02

本文报告1例罕见的异位甲状腺腺瘤术前诊断

为甲状舌管囊肿,手术切除后病理组织确诊为异位甲

状腺腺瘤,1年后由于患儿甲状腺功能低下.从而引发

达5年之久的医疗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患儿,女,7岁。于1998年3月9日因颈前区无痛

性包块半月余收入院。人院查体:发育正常,营养良

好;颈部甲状软骨上缘表面可触及一直径约1.5 cm大

小圆形包块,质软,扪之呈囊性感,界限清楚.与表面

组织无粘连,基部有一蒂,活动度尚可,包块随吞咽运

动而活动,无压痛,未闻及血管杂音。人院诊断:甲状

舌管囊肿。经过常规术前检查(肝功能、表面抗原、心

电图、x线胸部透视、大小便常规、4项传染病检测及

出凝血时间)后,于3月12日进行“颈部包块切除

术”。手术暴露肿物,剪除与肿物相粘连的部分舌骨,

长约0.8 cm,完整摘除包块,术中出血50 ml,切除组织

呈竖长条形,色暗红,大小约3 cm×1 cm×1 cm,标本

送病检.切口甲级一期愈合。病理报告:异位甲状腺腺

瘤(囊性)。出院数月之后,患儿出现咳嗽,伴低热,对

症治疗效果不佳,继而出现乏力、嗜睡、畏寒、食欲不

振及面部皮肤水肿等症状。次年即术后13个月,患儿

在当地医院诊断为“甲状腺功能低下”。随后,其父母

陪同患儿来到医院复诊,以“甲状腺功能低下”收住

院。入院查体:面部轻度非凹陷性水肿,上下唇增厚,

颈粗短, 甲状软骨上方皮肤有一长约2.5 cm横行瘢

痕,甲状腺未触及,腹部及四肢皮肤干燥、发凉,唇红,

指端轻度发绀。查甲状腺功能:t3<0.5 ngjml,t4<20 ng/

ml,tsh>68 mui,l。eet示:(1)甲状腺不显影;(2)未见

明显异位甲状腺影像。右碗部x线片示:仅见三角骨、

小多角骨、头状骨、钩状骨、月骨共5块,提示:骨龄较

正常儿童发育迟缓。

住院期间经治医师擅自将病理切片借给患方到

外院会诊.原告得知切除正常甲状腺组织,而引发医

疗纠纷,起诉至医院(被告)所在地某市中级人民法

院,索赔金额达百万元之多。

二、鉴定及判决

(一)鉴定

1.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医院的申请.委托省级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专家分析认为:该患

儿诊断为异位甲状腺腺瘤。由于该病在临床上极为罕

见.故发生误诊误治的情况实属在所难免。但医院在

术后病检报告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完善相关

检查.并将术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如实告知患儿亲属。

【作者简介】张云宏(1970一),男,汉族,陕西澄城人,大学本科学历,副主任医师,医务部医疗科科长。te】:+86-991-4992023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2期)

鉴定结论:未构成医疗事故,属严重差错。

2.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法医对患儿进行法医学鉴

定.被鉴定人的身体损害情况属四级伤残。

(二)两审终结

1.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被告在切除甲状腺腺

瘤时一并将甲状腺切除,出院时未将甲状腺切除的事

实及术后注意事项告知患方,致使患儿出现不良后果

而再次住院,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属于医疗差错,过

错行为与患儿目前的病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2)因患儿终生服药并接受治疗,故保留

今后诊疗及相关费用继续起诉的权利;(3)应当支付

患儿精神损失费,对其父母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

持;(4)残疾生活补助费按四级伤残计算给付。共计

19.8万元。

被告不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被告)

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无

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内容部分与现行法律、

法规不符,超审限审理,程序违法。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一审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后认为:(1)被告在诊治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检查和鉴

别诊断.从而造成诊断错误,误诊为“甲状舌管囊肿”,

并施行手术切除,被告应对误诊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2)原告终身替代治疗,按人均7o周

岁计算,给付继续治疗费;(3)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医疗

费(不含治 12全文查看疗原发疾病)、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

助费;(4)残疾生活补助费按四级伤残计算给付;(5)

应当支付患儿精神损失费;(6)驳回原告请求由被告

承担其因甲状腺切除后而产生的其他并发疾病的医

疗费,因经过几年的替代治疗,尚未发生其他重大并

发症,若今后发生,原告可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以上

有关赔

偿项目的费用共计18.8万元。原、被告接受了

此判决,就此了结这起长达5年之久的医疗纠纷。

三、讨论

(一)误诊和败诉的原因

1.异位甲状腺与甲状舌管囊肿均为颈部先天性异

常。异位甲状腺属于甲状腺胚胎发育异常或错构的甲

状腺组织,是甲状腺正中始于基部向尾端生长过程

中.甲状舌管下降障碍,形成部位不同、大小各异的甲

状腺.常常并有正常解剖部位甲状腺的缺如,少数为

正常解剖部位甲状腺与异位甲状腺并存,故后者又称

为副甲状腺。而甲状舌管囊肿源于甲状舌管的残留上

皮.病变常位于颈前正中部。【2】异位甲状腺在临床上较

· 89 ·

为少见,若再合并呈囊性变的腺瘤,则就更为罕见,更

难与甲状舌管囊肿鉴别,易造成误诊,此医疗纠纷发

生后经国内查新检索,尚未见报道。

2.医师经验不足.诊断思路局限,满足于术前经

验诊断._1】未进行颈部b超、放射性核素i131扫描、甲

状腺功能测定等必要的临床辅助检查,进行全面综合

分析。

3.术者先入为主.对术中见到肿物周围的血管和

肌性组织未引起注意,没有采取切取少许组织行快速

冰冻切片病理检查,或切口向下分离至甲状腺区,仔

细检查气管旁有无正常甲状腺侧叶等。

4.病检报告已明确诊断仍未引起重视,也未采取

积极的补救措施。而是一意孤行办理出院,错过了一

次补救时机,导致患儿严重甲状腺功能减退,给患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法院甚至社会造成一种医

院在隐瞒甲状腺被切除的印象,也是此起医疗纠纷被

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

(二)教训

1.医院医务工作者自我保护意识淡漠。由于熟人

介绍术前检查程序简化,考虑为患者节约经费,凭借

仅有的工作经验,草率实施手术,未考虑到人体的特

异性和复杂性。_3】

2.术后随诊复查制度流于形式。在出院医嘱中未明

确患儿出院后应注意的事项.且无相关医疗文书记载,

也不对患儿实施系统随访,无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

3.违反国家卫生部和军队颁发的规章制度。患儿

再次住院后已与院方产生矛盾,科室领导及主管医师

未引起高度重视,未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和军队颁发

的《病理科工作制度》执行,擅自将病理切片借出外院

会诊,得出与医院不同的诊断结论,激化了矛盾。

4.举证不能处于不利地位。根据疾病的发生、发

展及转归的演变过程,无论异位甲状腺腺瘤是否切

除,都有甲状腺功能低下或癌变的病理因素,这一医

学事实的存在. 由于术前未对患儿实施相关检查.医

院无法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

关系,最后不得不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l】张云宏,贾氢,张春霞,等.处理一件医疗诉讼案的几点思-~[j1.中

华医院管理杂志.2001.17:492

[2】李晓红,田京发.貌似甲状舌管囊肿的异位甲状腺[j1.中国耳鼻咽喉

颅底外科杂志.2001.7(3):199

[3】唐月华,王笃权,孙立平.一起罕见异位结节性甲状腺肿误切后的

医疗纠纷思考[j1_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11(4):24_4~245

[4】邢传平,贺冠宪.浅谈临床病理学诊断与医疗纠纷[j1_西北国防医学

杂志.2003.24(5):398~399

12全文查看【关键词】异位甲状腺;误诊;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o6)02—0088—02

本文报告1例罕见的异位甲状腺腺瘤术前诊断

为甲状舌管囊肿,手术切除后病理组织确诊为异位甲

状腺腺瘤,1年后由于患儿甲状腺功能低下.从而引发

达5年之久的医疗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患儿,女,7岁。于1998年3月9日因颈前区无痛

性包块半月余收入院。人院查体:发育正常,营养良

好;颈部甲状软骨上缘表面可触及一直径约1.5 cm大

小圆形包块,质软,扪之呈囊性感,界限清楚.与表面

组织无粘连,基部有一蒂,活动度尚可,包块随吞咽运

动而活动,无压痛,未闻及血管杂音。人院诊断:甲状

舌管囊肿。经过常规术前检查(肝功能、表面抗原、心

电图、线胸部透视、大小便常规、4项传染病检测及

出凝血时间)后,于3月12日进行“颈部包块切除

术”。手术暴露肿物,剪除与肿物相粘连的部分舌骨,

长约0.8 cm,完整摘除包块,术中出血50 ml,切除组织

呈竖长条形,色暗红,大小约3 cm×1 cm×1 cm,标本

送病检.切口甲级一期愈合。病理报告:异位甲状腺腺

瘤(囊性)。出院数月之后,患儿出现咳嗽,伴低热,对

症治疗效果不佳,继而出现乏力、嗜睡、畏寒、食欲不

振及面部皮肤水肿等症状。次年即术后13个月,患儿

在当地医院诊断为“甲状腺功能低下”。随后,其父母

陪同患儿来到医院复诊,以“甲状腺功能低下”收住

院。入院查体:面部轻度非凹陷性水肿,上下唇增厚,

颈粗短, 甲状软骨上方皮肤有一长约2.5 cm横行瘢

痕,甲状腺未触及,腹部及四肢皮肤干燥、发凉,唇红,

指端轻度发绀。查甲状腺功能:3&l;0.5 njml,4&l;20 n/

ml,sh&;68 mui,l。示:(1)甲状腺不显影;(2)未见

明显异位甲状腺影像。右碗部线片示:仅见三角骨、

小多角骨、头状骨、钩状骨、月骨共5块,提示:骨龄较

正常儿童发育迟缓。

住院期间经治医师擅自将病理切片借给患方到

外院会诊.原告得知切除正常甲状腺组织,而引发医

疗纠纷,起诉至医院(被告)所在地某市中级人民法

院,索赔金额达百万元之多。

二、鉴定及判决

(一)鉴定

1.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医院的申请.委托省级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专家分析认为:该患

儿诊断为异位甲状腺腺瘤。由于该病在临床上极为罕

见.故发生误诊误治的情况实属在所难免。但医院在

术后病检报告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完善相关

检查.并将术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如实告知患儿亲属。

【作者简介】张云宏(1970一),男,汉族,陕西澄城人,大学本科学历,副主任医师,医务部医疗科科长。】:+86-991-4992023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2期)

鉴定结论:未构成医疗事故,属严重差错。

2.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法医对患儿进行法医学鉴

定.被鉴定人的身体损害情况属四级伤残。

(二)两审终结

1.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被告在切除甲状腺腺

瘤时一并将甲状腺切除,出院时未将甲状腺切除的事

实及术后注意事项告知患方,致使患儿出现不良后果

而再次住院,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属于医疗差错,过

错行为与患儿目前的病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2)因患儿终生服药并接受治疗,故保留

今后诊疗及相关费用继续起诉的权利;(3)应当支付

患儿精神损失费,对其父母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

持;(4)残疾生活补助费按四级伤残计算给付。共计

19.8万元。

被告不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被告)

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无

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内容部分与现行法律、

法规不符,超审限审理,程序违法。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一审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后认为:(1)被告在诊治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检查和鉴

别诊断.从而造成诊断错误,误诊为“甲状舌管囊肿”,

并施行手术切除,被告应对误诊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2)原告终身替代治疗,按人均7o周

岁计算,给付继续治疗费;(3)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医疗

费(不含治[]疗原发疾病)、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

助费;(4)残疾生活补助费按四级伤残计算给付;(5)

应当支付患儿精神损失费;(6)驳回原告请求由被告

承担其因甲状腺切除后而产生的其他并发疾病的医

疗费,因经过几年的替代治疗,尚未发生其他重大并

发症,若今后发生,原告可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以上

有关赔

偿项目的费用共计18.8万元。原、被告接受了

此判决,就此了结这起长达5年之久的医疗纠纷。

三、讨论

(一)误诊和败诉的原因

1.异位甲状腺与甲状舌管囊肿均为颈部先天性异

常。异位甲状腺属于甲状腺胚胎发育异常或错构的甲

状腺组织,是甲状腺正中始于基部向尾端生长过程

中.甲状舌管下降障碍,形成部位不同、大小各异的甲

状腺.常常并有正常解剖部位甲状腺的缺如,少数为

正常解剖部位甲状腺与异位甲状腺并存,故后者又称

为副甲状腺。而甲状舌管囊肿源于甲状舌管的残留上

皮.病变常位于颈前正中部。【2】异位甲状腺在临床上较

· 89 ·

为少见,若再合并呈囊性变的腺瘤,则就更为罕见,更

难与甲状舌管囊肿鉴别,易造成误诊,此医疗纠纷发

生后经国内查新检索,尚未见报道。

2.医师经验不足.诊断思路局限,满足于术前经

验诊断._1】未进行颈部b超、放射性核素i131扫描、甲

状腺功能测定等必要的临床辅助检查,进行全面综合

分析。

3.术者先入为主.对术中见到肿物周围的血管和

肌性组织未引起注意,没有采取切取少许组织行快速

冰冻切片病理检查,或切口向下分离至甲状腺区,仔

细检查气管旁有无正常甲状腺侧叶等。

4.病检报告已明确诊断仍未引起重视,也未采取

积极的补救措施。而是一意孤行办理出院,错过了一

次补救时机,导致患儿严重甲状腺功能减退,给患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法院甚至社会造成一种医

院在隐瞒甲状腺被切除的印象,也是此起医疗纠纷被

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

(二)教训

1.医院医务工作者自我保护意识淡漠。由于熟人

介绍术前检查程序简化,考虑为患者节约经费,凭借

仅有的工作经验,草率实施手术,未考虑到人体的特

异性和复杂性。_3】

2.术后随诊复查制度流于形式。在出院医嘱中未明

确患儿出院后应注意的事项.且无相关医疗文书记载,

也不对患儿实施系统随访,无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

3.违反国家卫生部和军队颁发的规章制度。患儿

再次住院后已与院方产生矛盾,科室领导及主管医师

未引起高度重视,未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和军队颁发

的《病理科工作制度》执行,擅自将病理切片借出外院

会诊,得出与医院不同的诊断结论,激化了矛盾。

4.举证不能处于不利地位。根据疾病的发生、发

展及转归的演变过程,无论异位甲状腺腺瘤是否切

除,都有甲状腺功能低下或癌变的病理因素,这一医

学事实的存在. 由于术前未对患儿实施相关检查.医

院无法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

关系,最后不得不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l】张云宏,贾氢,张春霞,等.处理一件医疗诉讼案的几点思-~[j1.中

华医院管理杂志.2001.17:492

[2】李晓红,田京发.貌似甲状舌管囊肿的异位甲状腺[j1.中国耳鼻咽喉

颅底外科杂志.2001.7(3):199

[3】唐月华,王笃权,孙立平.一起罕见异位结节性甲状腺肿误切后的

医疗纠纷思考[j1_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11(4):24_4~245

[4】邢传平,贺冠宪.浅谈临床病理学诊断与医疗纠纷[j1_西北国防医学

杂志.2003.24(5):398~399

【关键词】异位甲状腺;误诊;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o6)02—0088—02

本文报告1例罕见的异位甲状腺腺瘤术前诊断

为甲状舌管囊肿,手术切除后病理组织确诊为异位甲

状腺腺瘤,1年后由于患儿甲状腺功能低下.从而引发

达5年之久的医疗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患儿,女,7岁。于1998年3月9日因颈前区无痛

性包块半月余收入院。人院查体:发育正常,营养良

好;颈部甲状软骨上缘表面可触及一直径约1.5 cm大

小圆形包块,质软,扪之呈囊性感,界限清楚.与表面

组织无粘连,基部有一蒂,活动度尚可,包块随吞咽运

动而活动,无压痛,未闻及血管杂音。人院诊断:甲状

舌管囊肿。经过常规术前检查(肝功能、表面抗原、心

电图、x线胸部透视、大小便常规、4项传染病检测及

出凝血时间)后,于3月12日进行“颈部包块切除

术”。手术暴露肿物,剪除与肿物相粘连的部分舌骨,

长约0.8 cm,完整摘除包块,术中出血50 ml,切除组织

呈竖长条形,色暗红,大小约3 cm×1 cm×1 cm,标本

送病检.切口甲级一期愈合。病理报告:异位甲状腺腺

瘤(囊性)。出院数月之后,患儿出现咳嗽,伴低热,对

症治疗效果不佳,继而出现乏力、嗜睡、畏寒、食欲不

振及面部皮肤水肿等症状。次年即术后13个月,患儿

在当地医院诊断为“甲状腺功能低下”。随后,其父母

陪同患儿来到医院复诊,以“甲状腺功能低下”收住

院。入院查体:面部轻度非凹陷性水肿,上下唇增厚,

颈粗短, 甲状软骨上方皮肤有一长约2.5 cm横行瘢

痕,甲状腺未触及,腹部及四肢皮肤干燥、发凉,唇红,

指端轻度发绀。查甲状腺功能:t3<0.5 ngjml,t4<20 ng/

ml,tsh>68 mui,l。eet示:(1)甲状腺不显影;(2)未见

明显异位甲状腺影像。右碗部x线片示:仅见三角骨、

小多角骨、头状骨、钩状骨、月骨共5块,提示:骨龄较

正常儿童发育迟缓。

住院期间经治医师擅自将病理切片借给患方到

外院会诊.原告得知切除正常甲状腺组织,而引发医

疗纠纷,起诉至医院(被告)所在地某市中级人民法

院,索赔金额达百万元之多。

二、鉴定及判决

(一)鉴定

1.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医院的申请.委托省级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专家分析认为:该患

儿诊断为异位甲状腺腺瘤。由于该病在临床上极为罕

见.故发生误诊误治的情况实属在所难免。但医院在

术后病检报告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完善相关

检查.并将术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如实告知患儿亲属。

【作者简介】张云宏(1970一),男,汉族,陕西澄城人,大学本科学历,副主任医师,医务部医疗科科长。te】:+86-991-4992023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2期)

鉴定结论:未构成医疗事故,属严重差错。

2.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法医对患儿进行法医学鉴

定.被鉴定人的身体损害情况属四级伤残。

(二)两审终结

1.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被告在切除甲状腺腺

瘤时一并将甲状腺切除,出院时未将甲状腺切除的事

实及术后注意事项告知患方,致使患儿出现不良后果

而再次住院,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属于医疗差错,过

错行为与患儿目前的病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2)因患儿终生服药并接受治疗,故保留

今后诊疗及相关费用继续起诉的权利;(3)应当支付

患儿精神损失费,对其父母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

持;(4)残疾生活补助费按四级伤残计算给付。共计

19.8万元。

被告不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被告)

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无

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内容部分与现行法律、

法规不符,超审限审理,程序违法。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一审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后认为:(1)被告在诊治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检查和鉴

别诊断.从而造成诊断错误,误诊为“甲状舌管囊肿”,

并施行手术切除,被告应对误诊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2)原告终身替代治疗,按人均7o周

岁计算,给付继续治疗费;(3)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医疗

费(不含治 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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