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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措并举构建劳动和谐

02月25日 编辑 fanwen51.com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作用]文章标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阅读

六措并举构建劳动和谐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河北省委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扩大就业,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劳动和保障系统认真践行“三个代表”,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稳定器”,社会矛盾的“减震

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不处理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社会保障、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救、困有所济、育有所助、和谐社会也会出现不和谐音符。当前,企业改制和非公制经济的崛起,使劳动和社会保障存在很多不适应的问题。我认为,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和解决:

一、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均衡,使劳动的弱势地位难以改变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存在不对等性。县以下国有、集体企业绝大部分改制,取而代之的是民营企业,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随便找借口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却不支付违约补偿。而劳动者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否则扣罚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有着向背性。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被确立,在员工的进出、工资分配、职工福利保险等方面,经营者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企业、劳动者开始形成各自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这两个主体既存在一致的一面,又存在着向背的一面,表现在企业在千方百计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在相对降低劳动报酬,减少福利保险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投入,甚至恶意欠薪,向背性导致对立性。

三是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利益难以保障。部分企业改制后,私有业主和经营者大幅度裁减本企业老职工,重新雇佣劳动者,使得越来越多被裁减的老职工转向非正规企业就业或失业。部分企业工资福利分配缺少制约、监督制度,不少企业在一些关系到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按民主程序办事,不尊重职工代表的意见和职工的民主权利,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取消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不订立劳动合同,随意企业经营不善,没有积累,甚至负债累累,改制后职工经济补偿或各种保险无法兑现,职工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四是劳动力相对过剩和劳动者技能相对较低。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甚至以“你不愿干,有的是人干”相要挟,使劳资双方在不和谐的劳动环境中渡过。

二、劳动保障立法薄弱,配套法规滞后

一是《劳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个别条款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如关于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关于企业合并分立引发的问题,关于试用期提前的问题,关于职工最低工资问题,弱势群体劳动关系的举证问题,加强法律执行的刚性问题等等。

二是法律法规赋予执法者的权力不足。在处理企业拖欠工资福利案件方面,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执法部门许多调查、检查措施,但是对少数企业拒不改正的行为,《条例》却只是规定处以罚款,而没有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过硬的强制措施,既无权查封其财产,也无权划拨其存款。只能凭一张嘴、一双腿去说服教育,特别是面对企业主携款逃匿、转移存款来逃避支付职工工资责任时显得无可奈何。

三是行政处理程序时间过长。如根据现行规定,在对企业拒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限期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理有三个月的起诉期,到期企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的,劳动部门才可向法院申诉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从提起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等到可以执行可能拖上两年之久,这可能给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三、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力度不足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仍然较为普通。尽管每年开展劳动保障法规督察检查活动,但部分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及管理者,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意识淡薄,对执法不支持、不配合、不执行,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不够规范。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法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比,相关的劳动保障制度,执法程序及相应的规定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一些地方在强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同程度存在忽视权益保护的情况,有的甚至将维护职工权益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执法监察机构存有畏难情绪,有的视而不见,绕道而走,有的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是劳动保障监察力量配备不足。地方监察机构的经费无保障,受编制限制,人手不足,不能适应目前劳动监察的维权任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备很不齐全,全靠“一支笔、一张纸”,很难适应查案需要。在一些专项行动中,与公安、工商、建设、工会等相关部门协调不够,效果有时不尽人意。

四是劳动争议仲裁形同虚设。地方劳动部门虽然建立了劳动仲裁机构,但存在着人员编制不足,专业素质不高,“一调一裁”至“两审”周期长等问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 12全文查看到及时保护,集体上访和恶性事情时有发生。

四、政府角色存在错位

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经济,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发展社会事业。但有些地方政府不能正确认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牺牲劳动者利益,“低劳动力成本”招商引资;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更甚者,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干涉执法工作,不允许到企业检查《劳动法》执法情况。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缺少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近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

五、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作用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传统产业的职工大幅度减少,而新兴产业的青年职工对工会的向心力不强。一些非公有制组织对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漠不关心,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与此同时,庞大的进城务工人员也因流动性大,不易被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雇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工会在维权方面很难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劳动者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一些劳动纠纷和争议不能及时解决在企业内部,导致劳动纠纷的扩大化、显性化和复杂化。

针对以上存在的主要不和谐问题,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

就业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再就业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是构建劳动和谐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而且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务必要将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走出一条既充分促进就业,又能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路子。

一是加强领导,强化政府推动就业的责任,下大力发展经济,拓展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加大劳务输出。

二是坚持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利用政府系统各个服务窗口、各个环节,各种工作手段扩大宣传,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手中,下大力解决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小额贷款发放和公益型岗位开发等系列问题,力求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三是坚持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实施免费职业指导、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求职、免费创业培训、免费高技能人才培训等再就业培训工程。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工作督办制度,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

四是统筹城乡就业,不断壮大劳务输出产业。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和谐的社会。

首先在企业内部建立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一是树立合同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发挥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作用,大力推广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二是树立诚信意识,建立严谨的劳动管理制度。劳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制培训,创建守法诚信企业,签订劳动诚信合同等形式,提高管理者的守法意识。三是树立民主意识,构建顺畅的沟通渠道。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协调作用,妥善处理各类劳资纠纷。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寻找劳资双方利益共同点,形成既维护双方利益、又相互依赖合作的关系格局,使劳动关系趋于和谐稳定。

第二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劳工标准基本接轨的劳动保障标准体系,根据认证体系对劳动保障情况进行评价(或年审)。让劳动保障标准成为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主要依据,从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外协调机制有机结合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把好内部协调机制的“第一道防线”,把劳动争议解决在“隐形状态”。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协调机制和包括企业、监察、仲裁、法院等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相关的各部门组成的多方协调机制,坚守“第二道防线”,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三、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仲裁工作的整体功能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肩负着推动劳动保障中心任务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争议仲裁对依法保护双方利益,化解双方矛盾起到积极作用。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地位。随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特别是《条例》的颁布实施,劳动监察的职能和地位进一步明确,今后要通过不断完善告知制度、听证制度、文书制度、情况报告制度等基本程序制度,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硬件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整体功能,在现有编制内,挑选精兵强将,充实队伍。争取财政支持,充实经费,整合资源,配备监察检查工具,为及时准确查处案件,提高办事效率创造良好条件。

三是加大工作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政府在劳动保障执法中的调控力度。配备专人定期到企业了解劳动用工情况,及时发现企业随意延长试用期,随意加大劳动强度,随意辞退工人等不法行为,及时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歧视和侵犯。

四是提高仲裁效率,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自我调节的同时,积极探索基层仲裁院建设,在方法上和法规上实现突破,缩短劳动争议处理时间,减少双方的讼累,把因劳动争议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

劳动者素质和技能直接影响劳动就业,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技能,是实现城镇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措施。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履行好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职责,统筹做好职业培训的总体规划,对开展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积极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强培训就业一体化。

二是整合资源,形成职业培训的整体合力。要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和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的牵头作用,统筹规划和管理民办培训实体,引导民办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规模,更好地开展培训。

三是实行培训与就业一体化。通过培训与市场主动接轨,引导培训实体与用工单位实行培训用人互动,促进就业和用工。

四是大力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素质和技能,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

五、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目前“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为一体的社会保障框架体系基本建立,进一步扩大社保覆盖面已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课题。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将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作为强制条款列入劳动法律法规。

二是积极探索扩大保险覆盖面的有效途径,增加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群参与到社保中来。

三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监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

四是要积极为农民工倾心编织“安全网”,解决普通农民、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制定和完善适应农民特点的养老保障制度,让农民以小投入解决大问题。

六、加快立法,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要根据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需要,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修改完善《劳动法》。研究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尽快出台配套地方法规,增强其刚性和可操作性,以适应在新形势下更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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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河北省委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扩大就业,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劳动和保障系统认真践行“三个代表”,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稳定器”,社会矛盾的“减震

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不处理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社会保障、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救、困有所济、育有所助、和谐社会也会出现不和谐音符。当前,企业改制和非公制经济的崛起,使劳动和社会保障存在很多不适应的问题。我认为,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和解决:

一、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均衡,使劳动的弱势地位难以改变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存在不对等性。县以下国有、集体企业绝大部分改制,取而代之的是民营企业,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随便找借口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却不支付违约补偿。而劳动者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否则扣罚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有着向背性。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被确立,在员工的进出、工资分配、职工福利保险等方面,经营者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企业、劳动者开始形成各自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这两个主体既存在一致的一面,又存在着向背的一面,表现在企业在千方百计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在相对降低劳动报酬,减少福利保险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投入,甚至恶意欠薪,向背性导致对立性。

三是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利益难以保障。部分企业改制后,私有业主和经营者大幅度裁减本企业老职工,重新雇佣劳动者,使得越来越多被裁减的老职工转向非正规企业就业或失业。部分企业工资福利分配缺少制约、监督制度,不少企业在一些关系到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按民主程序办事,不尊重职工代表的意见和职工的民主权利,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取消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不订立劳动合同,随意企业经营不善,没有积累,甚至负债累累,改制后职工经济补偿或各种保险无法兑现,职工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四是劳动力相对过剩和劳动者技能相对较低。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甚至以“你不愿干,有的是人干”相要挟,使劳资双方在不和谐的劳动环境中渡过。

二、劳动保障立法薄弱,配套法规滞后

一是《劳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个别条款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如关于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关于企业合并分立引发的问题,关于试用期提前的问题,关于职工最低工资问题,弱势群体劳动关系的举证问题,加强法律执行的刚性问题等等。

二是法律法规赋予执法者的权力不足。在处理企业拖欠工资福利案件方面,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执法部门许多调查、检查措施,但是对少数企业拒不改正的行为,《条例》却只是规定处以罚款,而没有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过硬的强制措施,既无权查封其财产,也无权划拨其存款。只能凭一张嘴、一双腿去说服教育,特别是面对企业主携款逃匿、转移存款来逃避支付职工工资责任时显得无可奈何。

三是行政处理程序时间过长。如根据现行规定,在对企业拒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限期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理有三个月的起诉期,到期企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的,劳动部门才可向法院申诉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从提起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等到可以执行可能拖上两年之久,这可能给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三、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力度不足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仍然较为普通。尽管每年开展劳动保障法规督察检查活动,但部分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及管理者,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意识淡薄,对执法不支持、不配合、不执行,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不够规范。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法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比,相关的劳动保障制度,执法程序及相应的规定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一些地方在强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同程度存在忽视权益保护的情况,有的甚至将维护职工权益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执法监察机构存有畏难情绪,有的视而不见,绕道而走,有的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是劳动保障监察力量配备不足。地方监察机构的经费无保障,受编制限制,人手不足,不能适应目前劳动监察的维权任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备很不齐全,全靠“一支笔、一张纸”,很难适应查案需要。在一些专项行动中,与公安、工商、建设、工会等相关部门协调不够,效果有时不尽人意。

四是劳动争议仲裁形同虚设。地方劳动部门虽然建立了劳动仲裁机构,但存在着人员编制不足,专业素质不高,“一调一裁”至“两审”周期长等问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集体上访和恶性事情时有发生。

四、政府角色存在错位

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经济,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发展社会事业。但有些地方政府不能正确认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牺牲劳动者利益,“低劳动力成本”招商引资;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更甚者,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干涉执法工作,不允许到企业检查《劳动法》执法情况。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缺少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近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

五、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作用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传统产业的职工大幅度减少,而新兴产业的青年职工对工会的向心力不强。一些非公有制组织对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漠不关心,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与此同时,庞大的进城务工人员也因流动性大,不易被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雇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工会在维权方面很难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劳动者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一些劳动纠纷和争议不能及时解决在企业内部,导致劳动纠纷的扩大化、显性化和复杂化。

针对以上存在的主要不和谐问题,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

就业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再就业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是构建劳动和谐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而且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务必要将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走出一条既充分促进就业,又能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路子。

一是加强领导,强化政府推动就业的责任,下大力发展经济,拓展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加大劳务输出。

二是坚持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利用政府系统各个服务窗口、各个环节,各种工作手段扩大宣传,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手中,下大力解决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小额贷款发放和公益型岗位开发等系列问题,力求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三是坚持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实施免费职业指导、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求职、免费创业培训、免费高技能人才培训等再就业培训工程。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工作督办制度,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

四是统筹城乡就业,不断壮大劳务输出产业。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和谐的社会。

首先在企业内部建立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一是树立合同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发挥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作用,大力推广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二是树立诚信意识,建立严谨的劳动管理制度。劳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制培训,创建守法诚信企业,签订劳动诚信合同等形式,提高管理者的守法意识。三是树立民主意识,构建顺畅的沟通渠道。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协调作用,妥善处理各类劳资纠纷。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寻找劳资双方利益共同点,形成既维护双方利益、又相互依赖合作的关系格局,使劳动关系趋于和谐稳定。

第二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劳工标准基本接轨的劳动保障标准体系,根据认证体系对劳动保障情况进行评价(或年审)。让劳动保障标准成为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主要依据,从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外协调机制有机结合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把好内部协调机制的“第一道防线”,把劳动争议解决在“隐形状态”。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协调机制和包括企业、监察、仲裁、法院等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相关的各部门组成的多方协调机制,坚守“第二道防线”,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三、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仲裁工作的整体功能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肩负着推动劳动保障中心任务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争议仲裁对依法保护双方利益,化解双方矛盾起到积极作用。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地位。随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特别是《条例》的颁布实施,劳动监察的职能和地位进一步明确,今后要通过不断完善告知制度、听证制度、文书制度、情况报告制度等基本程序制度,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硬件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整体功能,在现有编制内,挑选精兵强将,充实队伍。争取财政支持,充实经费,整合资源,配备监察检查工具,为及时准确查处案件,提高办事效率创造良好条件。

三是加大工作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政府在劳动保障执法中的调控力度。配备专人定期到企业了解劳动用工情况,及时发现企业随意延长试用期,随意加大劳动强度,随意辞退工人等不法行为,及时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歧视和侵犯。

四是提高仲裁效率,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自我调节的同时,积极探索基层仲裁院建设,在方法上和法规上实现突破,缩短劳动争议处理时间,减少双方的讼累,把因劳动争议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

劳动者素质和技能直接影响劳动就业,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技能,是实现城镇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措施。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履行好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职责,统筹做好职业培训的总体规划,对开展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积极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强培训就业一体化。

二是整合资源,形成职业培训的整体合力。要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和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的牵头作用,统筹规划和管理民办培训实体,引导民办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规模,更好地开展培训。

三是实行培训与就业一体化。通过培训与市场主动接轨,引导培训实体与用工单位实行培训用人互动,促进就业和用工。

四是大力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素质和技能,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

五、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目前“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为一体的社会保障框架体系基本建立,进一步扩大社保覆盖面已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课题。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将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作为强制条款列入劳动法律法规。

二是积极探索扩大保险覆盖面的有效途径,增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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