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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的研讨

11月20日 编辑 fanwen51.com

[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抓手全面推动落实三项建设]今年,我有幸成为第一期全国县级公安局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落实三项建设”专题培训班425名学员之一。在为期十天的培训中,既有部委决策层的辅导,又有基层实践者的传授;既...+阅读

文章标题:关于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的研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新时期的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着力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对于强化公安职能作用、提升公安工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新时期做好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

公安工作

从根本上说就是群众工作,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重要依托和力量源泉。长期以来,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优势。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

(一)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为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而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其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要求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体到公安机关、落实到公安工作,就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始终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坚决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进一步强化群众意识和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同时,只有建立和谐警民关系,公安机关才能进一步打牢坚实的群众基础,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撑,从根本上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特征来看,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尤其是在运用法律政策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一方面,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实现警民和谐相处、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才能更好地推动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要求。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改革发展稳定是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站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更快更好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因此,必须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充分履行职责,不断创新公安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激发人民群众的创业热情和发展干劲,把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目标上来;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党群、干群、警民关系,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不断开创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有利于加强对敌斗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加强公安机关自身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社会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着严峻挑战。同时,与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相比,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的方面。因此,积极适应新形势的挑战,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驾驭社会治安局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大任务和迫切要求。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可以进一步打牢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可以更有效地发动、组织、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公安工作,更广泛地利用群众的力量和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新时期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新发展和具体体现,是坚持专群结合、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务实公安工作根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12全文查看的有效载体,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树立民警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无论是对加强公安机关"四个能力"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的现实战斗力,还是对促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提升法制建设水平乃至推动整个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准确把握和谐警民关系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互

助合作、和睦协调为特征的社会状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公安机关既是保卫者又是参与者和建设者,并须臾离不开贯彻群众路线和做好群众工作,因此,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织部分和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全部公安工作的基础。和谐的警民关系就是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与人民群众之间基于法律所形成的一种水乳交融、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互助合作、和睦协调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集中体现了公安决策与民意的一致性,人民群众享受民警创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民警工作处处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警民之间形成一种警爱民、民拥警、警为民、民助警的良性互动。公安民警作为和谐警民关系的主导者,必须对此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科学的理解。

(一)和谐警民关系在政治上是一种对等平衡的民主关系。

和谐社会要求构建平等友爱的社会人际环境,努力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人民警察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社会和人民民主专政这个共同的政治基础之上的。因此,和谐的警民关系不但具有一般人际关系属性的平等关系,更具有鲜明的政治和阶级特征的民主关系。人民警察必须摆正自己与人民的关系,始终牢记人民警察的权力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懂得如何运用人民交给的权力去履行职责,以良好的服务积极回报人民的需求。要正确看待权利与义务,坚决摒弃警察高于人民的特权思想,不得以管理者自居,盛气凌人,歧视人格。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注重人权保障,时刻接收群众的监督,在彼此之间建立互相尊重、理解、支持的鱼水关系。

(二)和谐警民关系在法律上是一种相互支持的合作关系。和谐社会要求各尽所能、各尽其责,只有每个人、每个社会组织和群体都能各得其所,分工合作,严格按照法律这个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杠杆履行好各自职责和义务,形成事实上的配合支持,才能使整个社会关系得到有效调节,社会秩序达到协调有序。警民关系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一种法定关系,两者有各自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即警察应严格执法、为民服务,人民有服从和支持警察执法的义务。警民关系要达到和谐,必须找准各自的法律定位,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相互支持,密切合作,一方面要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另一方面公民要自觉支持警察执法。在法律法规的适用过程中,人民警察往往处于强势。因此,人民警察必须在执行法律要求的过程中转变执法态度和手段,始终要善待群众,既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又要热情服务,做到对法律负责、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的统一,使人民群众既感受到人民警察的威严,又感受到警察的可亲、可敬、可爱。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坚决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通过警民双方的努力,最终达到在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得到有效提高,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同时广大群众发挥主人翁精神,为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三)和谐警民关系在感情上是一种理解包容的亲情关系。社会和谐的深层基础在于人与人之间充满善意、真诚、理解和信任,全社会之间有一种宽容的氛围和宽容的精神,在感情上拥有一种普遍认同。如果人与人之间没有一条感情的纽带,也就没有相互的理解,缺乏足够的信任,彼此之间就会产生冷漠、对立甚至矛盾冲突,必然会影响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反之,如果彼此之间有了深厚的感情,那么,就会站在对方的立场来考虑问题,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即使有了摩擦和矛盾,也能进行善意的化解,包容对方的过错,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和谐状态。和谐警民关系实际上就是建立在人民警察和人民群众之间深厚感情之上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人民警察产生于人民群众,职权

三、努力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

当前,我们的警民关系和党群关系、军民关系一样,有着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但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社会管理模式从静态封闵型向动态开放型转变,警民关系一定程度尚表现出不太适应,有的地方、有的时候甚至出现失调和冲突。比如,执法环境恶化,袭警事件频发。据公安部目前公布的数据表明,2005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伤亡4548人,其中,因抓捕犯罪嫌疑人导致伤亡的达1959人,其中牺牲27人,负伤1932人,共占伤亡民警总数的431。令人深思的是,袭警案除了是穷凶极恶的不法之徒所为,很多的是法律素质不高的普通群众所为。究其原因,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的因素,既有社会方面的客观原因,又有公安机关自身的主观原因。从社会方面看,影响警民关系的和谐因素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一是从法律的角度上说,执法者与被执法者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处于相对的两方,执法者因执法而存在,被执法者往往与执法者产生冲突。二是从不同的利益角度上说,公安机关与群众的利益冲突,从某种程度上是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与少数群众个体利益的冲突。三是从工作角度说,警民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党群、干群关系的延伸。当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之间出现矛盾时,公安机关介入其中处于尴尬地位,难免会影响警民关系。但是,无论从警民关系的内涵还是外延来看,警察都处于警民关系的主导地位。从公安机关自身来检查,警民关系不和谐与我们有些民警理念滞后,执法不公正,民警素质参差不齐也有很大关系。一些基层执法管理不适应,防范工作不到位,该破的案破不了,群众缺乏安全感;确有少数民警公仆意识淡薄,侵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以管人者自居,对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令群众十分反感。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为弥补办公经费不足,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在执法中以罚代法,甚至为了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而循私枉法,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极少数害群之马为警不廉、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甚至发展到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严重败坏了民警整体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

在深刻认识当前影响警民关系诸多不利因素的同时,我们更要看到新形势下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存在着许多有利条件。一是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这既是公安机关的奋斗目标,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愿望,这二者的统一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最大有利条件;二是我们国家目前政局稳定、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深入人心、进展顺利;三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民主与法治意识正日益增强,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四是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公安民警的努力下,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力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不断改善,正越来越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与支持,等等。我们应该坚定信J心,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积极采取措施,从自身抓起,逐步改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努力建立起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和谐警民关系,为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深厚的群众基础和源源不断的动力。

(一)进一步树立"民本化"的警务意识。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千方百计地强化民警的为民服务意识。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安机关和民警都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要教育民警摆正自身位置,定位在"公仆"和"勤务员"的角色上,怀有一颗"民本之心"、"爱民之心",不能把人民群众赋予的特殊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更不能站在人民的对立面随意侵害群众的利益。要从涉及群众利益的窗口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从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入手,真抓实干,竭诚为民服务,从而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同时,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学会并善于做群众工作,深入调研,集思广益,创新思路,不断提高群众工作的艺术水平。

(二)充分履行好保一方平安的职能。安全需求是人的最基本需求,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与满意,主要来自于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得到强有力的遏制与打击、自身的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所以,建立和谐警民关系的关键,是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履行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保障一方平安。要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流氓团伙犯罪,杀人、绑架、爆炸等暴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想尽一切办法提高破案率。要以少发案为目标,实施"积极治安,超前防控",进一步完善治安防控体系,织牢织密防控网络,理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的时间和空间。要建立人民群众最广泛参与治安的警民结合机制,激发各阶层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发动和组织各种群防群治组织,以之作为密切警民关系的重要纽带。

(三)全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人民警察执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是公安执法的灵魂。人民警察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者和化身,必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是当前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主根本保证。广大公安民警要坚持依法办案办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该打击的要坚决依法打击,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要科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必须相当,同样情形必须同样处理,确保公平。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公安执法的内外监督,把执法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要牢固树立人性化执法观念,做到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要坚持有所为斗;有所不为的原则,明晰公安事权,淡化权力观念,逐步退出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行政管理工作,使公安机关处于相对超脱的位置,居中调节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减少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直接矛盾冲突。

(四)多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从方式方法看,既要继承发扬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更要结合新形势下警民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新特点对其进行发展、创新。要针对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社会心态、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与社会不同层次人员交往的能力;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群众心声,了解群众真实想法,做群众的贴心人;要尽快建立健全与群众的有效沟通机制,变单向沟通为双向沟通,并使其经常化和制度化;要把公安信访问题作为"民心工程"切实抓好,真心实意解决信访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此外,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坚决克服"冷硬横推"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尽力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出发,兴利除弊,不断推出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安民新举措,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优质高效为民服务。

(五)切实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建立以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核心的警察公共关系,努力在警察与群众之间架起一座彼此沟通、互相理解的桥梁,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迫切需要。公安机关要大力实行警务公开,不断增强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和亲和度,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认同感。要把警务公开作为公安机关改善和加强警民关系的重要环节来抓,做到警务公开和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公开的范围逐步由公开办事制度、结果向执法运作过程延伸,使公开的效果由促进纪律作风建设向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扩展,把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真正转化为推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动力,要深入实施社区警务,推行以社区民警姓名命名社区警务室,促进警民之间的密切联系;积极开展爱民实践、警民共建、警营开放日等社会活动,建立和完善民警向群众定期述职制度,让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从而增进信任与合作,避免误会和磨擦。要进一步完善公安听证、复议和诉讼等各种制度化的沟通机制,利用听证、复议和诉讼等形式,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倾听群众和当事人的意见,化解纠纷,解决矛盾。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群众、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所取得的重大成效,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扩大和提高公安机关的社会影响、社会声誉。

(六)努力构建和谐警营。增强队伍的内聚力,在警营上下营造和谐的内部环境,能为公安机关主动有效地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所以,要深刻研究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的新情况,积极致力于创建和谐警营。一是要建设和谐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之间要同心同德、团结和谐,既讲党性原则,也讲感情友谊,互相成为政治上志同道合的同志、思想上肝胆相照的知已、工作上密切配合的同事、生活上互相关心的挚友。二是要搭建和谐的励警平台。公安民警特别是基层民警身心压力大,在强调从严治警的同时,要更多地给予信任、理解、支持、保护和关心,积极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多做得警心、暖警心、稳警心的好事实事。如科学合理使用警力,切实加强民警执法权益的保护,建立谈心制度,关注民警的身心健康,及时解决实际困难。三是要建设和谐的警营文化。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章、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设,在警营中积极开展各种积极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民警业余生活,陶冶民警思想道德情操,塑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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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新时期的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着力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对于强化公安职能作用、提升公安工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新时期做好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

公安工作

从根本上说就是群众工作,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重要依托和力量源泉。长期以来,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优势。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

(一)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为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而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其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要求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体到公安机关、落实到公安工作,就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始终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坚决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进一步强化群众意识和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同时,只有建立和谐警民关系,公安机关才能进一步打牢坚实的群众基础,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撑,从根本上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特征来看,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尤其是在运用法律政策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一方面,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实现警民和谐相处、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才能更好地推动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要求。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改革发展稳定是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站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更快更好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因此,必须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充分履行职责,不断创新公安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激发人民群众的创业热情和发展干劲,把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目标上来;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党群、干群、警民关系,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不断开创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有利于加强对敌斗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加强公安机关自身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社会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着严峻挑战。同时,与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相比,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的方面。因此,积极适应新形势的挑战,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驾驭社会治安局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大任务和迫切要求。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可以进一步打牢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可以更有效地发动、组织、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公安工作,更广泛地利用群众的力量和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新时期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新发展和具体体现,是坚持专群结合、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务实公安工作根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有效载体,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树立民警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无论是对加强公安机关"四个能力"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的现实战斗力,还是对促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提升法制建设水平乃至推动整个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准确把握和谐警民关系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互

助合作、和睦协调为特征的社会状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公安机关既是保卫者又是参与者和建设者,并须臾离不开贯彻群众路线和做好群众工作,因此,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织部分和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全部公安工作的基础。和谐的警民关系就是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与人民群众之间基于法律所形成的一种水乳交融、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互助合作、和睦协调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集中体现了公安决策与民意的一致性,人民群众享受民警创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民警工作处处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警民之间形成一种警爱民、民拥警、警为民、民助警的良性互动。公安民警作为和谐警民关系的主导者,必须对此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科学的理解。

(一)和谐警民关系在政治上是一种对等平衡的民主关系。

和谐社会要求构建平等友爱的社会人际环境,努力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人民警察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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