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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审民事判决书之改革

11月26日 编辑 fanwen51.com

文章标题:浅谈一审民事判决书之改革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人们的司法理念的更新,我们的民事判决书虽有一定的改革和进步。但是,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很有必要进行一次总结,以适应人们新的司法思想和理念。

笔者认为,我们现行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不足之处,是职权主义思想还没有完全从历史的舞台上退下来,现代司法

理念没有在判决书中得到充分体现,当事人主义思想表现的还不够明显。其具体表现在:

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的表述过于简单和概括性了,有的甚至力求越简单越好;

二、证据的例举和分析论证过于简单和形式化了;

三、内容结构不够严谨和制作样式不够统一。

上述这些问题,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判决书结构安排和写作方法问题。但是,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其实质上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思想,既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思想。也就是说我们在制作判决书时,是贯彻执行职权主义思想,还是贯彻执行当事人主义思想。同时,也反映了我们司法机关的审判思想是否统一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我们的判决书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职权主义思想在部分法官思想中还有一定的地位,当事人主义思想还没有深入到我们每个法官的脑海中。一般来讲,职权主义主张法院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着重突出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法院的判决意见,以及法院认定的证据的例举和分析。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处于次要地位,以从简表述为最佳。而当事人主义,一般主张法院判决书的事实部分要着重体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司法改革的思想和精神,特别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定和实施,笔者认为我们现在的民事判决书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应该要向现代化司法思想和理念发展。也就是说我们的判决书必须充分体现当事人主义和法官居中裁判的思想,使我们的当事人和社会能在判决书中充分感觉和体会到法院的当事人主义和居中裁判的思想气息。

根据上述思想和理念,笔者对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提出以下改革建议,以求我们在思想上达到最大限度的统一和提高:

目前,我们的民事判决书的样式主要是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笔者认为,除保留首部、判决结果和尾部不变外,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大改特改。并且应当将原判决书样式中的“事实部分”和“理由部分”分别改称为“当事人诉争部分”和“法院审理部分”。

(一)关于当事人诉争部分的制作。

笔者认为,当事人诉争部分应当着重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和争议的焦点。而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则不再在这里进行表述了。其具体如下:

1、原告诉称。既原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2、原告证据。既原告提出的证明事实的根据(包括向法院申请调查的证据);

3、被告辩称和反诉。既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辩解,以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被告证据。既被告提出的证明事实的根据(包括向法院申请调查的证据);

5、第三人的述称。既第三人对案件的意见;

6、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意见;

7、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意见;

8、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的例举,应当全面、客观、准确的进行叙述。特别是对于证据的例举,更应当逐一进行编号,并一一加以全面、客观、准确的表述。要力克传统的职权主义简单的、概括性的表述方式,要大力弘扬当事人主义思想,使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这里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同时,也要使社会能在这里感觉到法院审判的公开、公正的真实性,以及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必须具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

(二)关于法院审理部分的制作。

法院审理部分,也就是法院认为部分。它主要应当写明法院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定性的看法。具体如下:

1、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2、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分析定性,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解决纠纷的看法;

笔者认为,该部分的制作应当着重突出简明扼要、精辟准确八个字。切忌冗长和不必要的重复,要防止言多必失。要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事实的认定,向当事人和社会传递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同时向当事人和社会表明法院的判决是在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居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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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人们的司法理念的更新,我们的民事判决书虽有一定的改革和进步。但是,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很有必要进行一次总结,以适应人们新的司法思想和理念。

笔者认为,我们现行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不足之处,是职权主义思想还没有完全从历史的舞台上退下来,现代司法

理念没有在判决书中得到充分体现,当事人主义思想表现的还不够明显。其具体表现在:

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的表述过于简单和概括性了,有的甚至力求越简单越好;

二、证据的例举和分析论证过于简单和形式化了;

三、内容结构不够严谨和制作样式不够统一。上述这些问题,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判决书结构安排和写作方法问题。但是,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其实质上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思想,既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思想。也就是说我们在制作判决书时,是贯彻执行职权主义思想,还是贯彻执行当事人主义思想。同时,也反映了我们司法机关的审判思想是否统一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们的判决书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职权主义思想在部分法官思想中还有一定的地位,当事人主义思想还没有深入到我们每个法官的脑海中。一般来讲,职权主义主张法院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着重突出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法院的判决意见,以及法院认定的证据的例举和分析。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处于次要地位,以从简表述为最佳。而当事人主义,一般主张法院判决书的事实部分要着重体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司法改革的思想和精神,特别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定和实施,笔者认为我们现在的民事判决书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应该要向现代化司法思想和理念发展。也就是说我们的判决书必须充分体现当事人主义和法官居中裁判的思想,使我们的当事人和社会能在判决书中充分感觉和体会到法院的当事人主义和居中裁判的思想气息。根据上述思想和理念,笔者对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提出以下改革建议,以求我们在思想上达到最大限度的统一和提高:目前,我们的民事判决书的样式主要是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笔者认为,除保留首部、判决结果和尾部不变外,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大改特改。并且应当将原判决书样式中的“事实部分”和“理由部分”分别改称为“当事人诉争部分”和“法院审理部分”。

(一)关于当事人诉争部分的制作。笔者认为,当事人诉争部分应当着重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和争议的焦点。而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则不再在这里进行表述了。其具体如下:

1、原告诉称。既原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2、原告证据。既原告提出的证明事实的根据(包括向法院申请调查的证据);

3、被告辩称和反诉。既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辩解,以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被告证据。既被告提出的证明事实的根据(包括向法院申请调查的证据);

5、第三人的述称。既第三人对案件的意见;

6、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意见;

7、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意见;

8、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的例举,应当全面、客观、准确的进行叙述。特别是对于证据的例举,更应当逐一进行编号,并一一加以全面、客观、准确的表述。要力克传统的职权主义简单的、概括性的表述方式,要大力弘扬当事人主义思想,使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这里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同时,也要使社会能在这里感觉到法院审判的公开、公正的真实性,以及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必须具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

(二)关于法院审理部分的制作。法院审理部分,也就是法院认为部分。它主要应当写明法院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定性的看法。具体如下:

1、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2、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分析定性,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解决纠纷的看法;笔者认为,该部分的制作应当着重突出简明扼要、精辟准确八个字。切忌冗长和不必要的重复,要防止言多必失。要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事实的认定,向当事人和社会传递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同时向当事人和社会表明法院的判决是在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居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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