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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浅析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如果说农村改革以来的20多年中国农民负担治理是治标阶段的话,那么到21世纪初叶,中国农民负担治理则是从治标向治本渐进的转型阶段。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是农村社会公共产品的分配,而且直接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涉及农村社
会稳定和安定的大局;不仅有其诸多表象原因,而且有着深刻的制度性背景。因此,对农民负担的界定、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源及对策等进行积极的探讨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民负担问题,为农民减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但由于农民负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现实工作中对农民负担内涵的理解认识不足,农民负担过重的界定不清,严重影响了实际减负的成效。本文对农民负担的内涵、负担过重的界定及其成因进行了系统的探讨,并提出了实施减负的对策建议。
一、农民负担的含义及农民负担过重的界定1.农民负担的广义和狭义。(1)农民负担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农民负担属农村财政学的范畴,指农民为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而承受的税费负担。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农村公共产品由于存在极端的外部性特征,其供给应由政府承担,农民作为纳税人承担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因此狭义的农民负担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农业税收。据测算,1997年主要农作物每亩实际税收负担率(税金/纯收益)为:稻谷8.63%,小麦11.88%,玉米10.61%,大豆8.5%。①这4种主要农产品的农业税实际负担与城市个体工商户5%的所得税相比,明显偏重。而按现行税费改革政策,改革后农业税加特产税两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仍达15%以上.②与市民的所得税义务相比,仍然十分沉重。(2)“三提五统”。“三提”是指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从理论上讲,它是当前虚置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在经济意义上的实现(地租)。在实践上,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对农业家庭经营,对农民利益并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使集体组织与农户处于对立地位,农民时刻担心土地承包权被剥夺。土地集体所有制除了引起土地资源的租值耗散,徒然增加农民负担
(三项提留)之外,在经济上并无实质性意义。因此,“三提留”是建立在不合理的土地产权制度之上的。“五统”是指乡镇政府向农民收取的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教育附加费、乡村道路建设费和优抚费。统筹款在性质上属于社会公共产品费用,理应由政府财政负担,由农民在税外负担是不合理的。这就是所谓农村公共产品的制度外供给体制。实际情况还要糟糕,统筹款几乎涵盖了乡财政所有的支出项目。(3)农民义务工。农村劳动力要承受义务工和累积工的劳务负担,一般每年少则十几个,多则二十几个。(4)“三乱”,即是指对农民的乱集资、乱收费和乱罚款。“三乱”名目繁多,数不胜数。据某省一项调查显示,农民全年负担达到100多项,其中,统筹收费20多项,如农村办学费、村干部报酬及保险金、国防教育费和优抚对象优抚费、计划生育补贴费及保险金、民兵训练费等;服务费用17项,如猪禽检疫防疫费、水利工程供水费、人身农房保险费等;管理费用29项,如市场管理费、土地及宅基管理费、水土保持费、林木砍伐费、中小学生杂费、公路建养费、各种牌证照费等;用工及其他费用11项,如植树、兴修水利、公路建设用工折款等;罚没款15项,如违反土地管理条例罚款、超生罚款、不按规定品种或技术程序种植罚款等;集资8项,如社会福利募捐、集资办电、集资建校、集资建桥、集资建农贸市场等。在“三乱”中,反映最强烈的是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乱集资。广义的农民负担包括税费负担,还包括农民的一些机会成本:(1)农民所承受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损失。长期以来,工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存在巨大差距,农户出售农产品,购买工业品时,必然会损失一部分收入,损失的这部分收入实际也是农民的一种负担。据测算,1979—1994年的16年间,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民手中提取的收入是同期农业税总额的8.5倍。前者是后者的8.5倍。只是由于税费负担是直接从农民手中攫取钱物,农民对税费的感受更直接、反映更强烈罢了。(3)地方政府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是农民的另一项负担,它使农民利益直接受到侵害。表现形式之一是在实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公司+农户”在地方政府手中变成了“公司+乡政府+农户”。由政府直接下达种植计划,稍有不从,就遭罚款。表现形式之二是频繁地收回土地承包权,造成农户对土地经营预期的短期化。(3)长期存在的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造成的农民负担。仅仅由于出生地的不同,农民生来就只能种地,改变命运的机会极少。由于存在就业障碍,12全文查看农民失去了争取高收入的机会;由于缺乏社会福利保障,农民的生命成本加大。这同样是农民的一种隐形负担。2.农民负担过重的界定。职能管理部门再三强调,要将农民负担的绝对额控制在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于是不少人将“5%”视为农民负担过重的界限。在农民负担标准还未统一,5%计提线尚未制定出完
善的配套的核定、征收、监督措施的今天,不结合农民的实际情况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发展的前景及其他部门的经济发展,就将“5%”当做判断农民负担过重与否的标准未免有失合理性。农民负担隐含着三重含义: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农民的心理承受能力,农民所必须承受的法定负担限额。若超过了农民的心理承受能力,即使在其经济承受能力之内,也会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若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就直接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如果法定的农民负担限额接近或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则合法负担也会成为不合理的过重负担;另外,如果在5%的计提线之内超过了《农业法》所规定的“农民合理负担”,或者在其之内而超过了5%的限额,都应视为农民负担过重。3.农民负担的复杂性。我国有十二亿多人口,其中九亿多是农民。农民的收入、生活情况,与我国的经济建设、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关系密不可分。“三农”问题过去、现在和将来始终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首要问题。在我国现行分配制度下,农民负担的具体形式表现为: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提留统筹费和劳务;社会集资、摊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以工农产品剪刀差形式承担的隐性负担。在实践中,我国现阶段的农民负担,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既有合理合法的,也有不合理不合法的;既有合理不合法的,也有合法不合理的。总之,农民负担的现状表现出十分复杂的情形。国家对农业一直实行稳定的轻税赋政策,这体现了党和国家保护农民的利益,让农民休生养息的基本方针,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鼓励农民发展农村经济。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体现了国家与农民的正常分配关系,是合理合法的,广大农民对此也是认同并自觉履行应尽义务的。
二、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源及其他原因1.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源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因素多种多样,有机构庞大、冗员过多的原因;有管理混乱、贪污腐败的原因;有监督不力的原因;有政府行为不规范和行为短期化的原因;有分税制改革造成征税不足、地方财政困难的原因;有干部政绩考评制度的原因,等等。这些都是引起农民负担沉重的外部因素,但并不是问题的要害。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农民没有权利。农民只有遭受剥夺的权利,而无拒绝的权利,这才是问题的本质。农民没有权利的现实源自当前的政治体制是一种“压力型体制”。这种“压力型体制”通过将政府确立的经济发展的硬指标分解下达,从县、乡(镇)再到村,村再将每一项指标落实到每个农民身上。这样,县、乡两级首尾连贯的经济承包制演化为“政治承包制”,形成县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村支书(村长)连坐制。压力型体制从本质上反映的是中国农村建立起来的牢固的以行政关系为特征的管理体制。正是这种体制的存在,确保了对农村的控制,也排除了农民分享政治权利的任何可能性。显然,这种体制是由可靠的经济基础作后盾的,集体掌握着土地,又有行政权力,完全控制了农民的命根子(土地)。农民对集体组织进而对乡村政权存在经济依附关系。失去经济上的独立性,农民别无选择,只剩下服从的权利了。农民上交负担款,损失的只是部分钱财,而抵制负担款,就要遭受更大的惩罚。分散的农民不具有与有组织的政府机构抗衡的力量。农民能不能组织起来,采取“集体行动”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农民面临着巨大的组织成本。道理在于反对加重农民负担得到的收益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这些收益会平均分摊到农民身上,单个农民存在搭便车的动机。而反对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成本却由个人承担,收益与成本相比,农民便失去了参加“集体行动”的激励。简言之,农民(个人或集体)抵制负担款的边际成本要大于其边际收益。交出部分财产以消灾避祸,这反倒是农民的理性选择(以收入换取安全,除非农民的生存条件受到直接的威胁)。2.其他一般原因农民对其负担反映强烈的原因,既有负担项目的问题,也有负担水平标准的问题;既有负担的收取方式问题,也有负担的使用和管理上的问题;既有经济承受能力的问题,也有心理承受能力的问题。首先,在于各级政府对农村集体产权的独立性认识不足,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致使集体经济中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严重扭曲;同时,由于农村基层政府机构的效用目标不同于集体经济组织,导致其在财政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利用现行政策中的一些不规范的规定,通过行政手段向农民收费,加重农民负担。其次,农村公共分配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现行的农村公共分配制度,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撤社建乡时制定的。“三提五统”被乡政府统一采用,是以政府法规形式肯定的筹资方式。这样就形成了由国家预算内资金和乡镇自筹的预算外资金组成,规范分配与非规范分配、集中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散分级管理并存的农村公共分配制度。这种制度的基本特点是财权分散,管事的管钱,花钱的人管收钱,事权与财权高度统一,而对花钱又缺乏约束机制。这种制度虽然起过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这其中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农村现行的财税体制方面的因素。首先,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不够清晰明确,而且事权与财权不统一,尤其是乡政府,包括村民委员会,往往有决定某项公益事业的权力,如道路交通、邮电通信、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等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但又不能筹措足够的资金,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又非常有限,所以不足的部分只好通过向农民摊派、集资来解决。其次,政府收入被分成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这种分割造成政府职能弱化。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这种分散的财政格局使地方财政沦为“吃饭财政”。预算内收入只能维持政府和机构的正常运转,这样提供农村公共品所需的资金只能从不规范的制度外收入来获取。再次,农业税税赋偏低也是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个原因。农业税在税制改革以后,税赋从11%降到5%左右,地方税种成为以农业为主的县市财政开支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开征新税种,使得地方政府资金不能随农业和农村各项公益事业的需要而增加,从而不能满足农村公共品支出的需要。(2)农村行政体制方面的原因。首先,县市、乡镇各级干部由上级层层任命,这样对各级干部“政绩”的评价,取决于他们对上级所下达的各种任务的完成情况。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各级干部则片面追求政绩,如提前“普九”达标,村级干部公路建设达标等,大大加重了农民负担。其次,对于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一些涉及农民的税种,如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不按税收法律、法规据实征收,而是扭曲为田亩、人头进行平摊,实际是一项变相收费。某些基层干部行为失范,有的将从农民手中集资的钱挪作他用等。对于乡村干部的这些行为,县、乡人大的监督制约往往是形式上的多,大部分是在有关干部的问题揭露以后,人大才被动的行使自己的罢免等权力。其结果对干部监督不利而造成的损失最终由农民来承担。(3)农民隐性负担不容忽视。据笔者调查了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效益”意识和“算账”观念也随之加强,对居家务农的“投入产出”情况十分清楚。通过近几年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的努力,使各种明显超重的交款、缴费、提留、摊派等不合理负担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各种隐性负担仍不同程度存在,制约了农户对生产的投入,压抑了农民在家务农的积极性。这种隐性负担大致表现为:①农业生产资料涨价,生产成本“水涨船高”。这严重地加重了农民负担。虽然粮油等农产品价格有较大提高,但从整个物价水平来看,工业品价格明显高于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还在拉大。②借故增加义务工,强行以资代劳,加重农民负担。发展乡村公路,修建铁路,种植防护林,修建护坡等,让农民出力。农民有的出工,而不出工的则以资代劳。通过调查发现,以资代劳取得的资金,用于雇请劳力代工的仅占35.38%,而被挪作他用或上交到县乡镇的则占18.91%。③通过向孩子伸手,加重家长负担。有的乡村财政拮据,难以支付教育费用和修建校舍,便要每位学生每学期多交费用20~100元不等。一些学校经常向学生收取考卷费、补课费、资料费等。④提高上报人均纯收入基数,加重农民负担。一些乡政府人员为提高“政绩”,而在统计农民人均纯收入上注入“水分”报出的数据大于农民实际收入,这种现象无疑加重了农民负担。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在不违背条例的情况下多提农民负担,满足乡村集体组织不断增长的支出;另一方面多提人均纯收入指标可掩盖农民负担比例的真实性,又可得到因虚报的成绩而带来的奖励,侵占农民和集体利益。⑤农村金融部门借机加重农民负担。在农村金融部门向农业银行转轨过程中,政策允许贷款利息有一定的伸缩幅度。而信用社贷款是只伸不缩,普遍取最高限额,有的信用社放款时即扣除利息和提高风险金。
三、减轻农民负担对策探讨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必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标本兼治,必须采取全面系统的综合性措施。1.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千方百计的增加农民收入,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发展才是硬道理,一切矛盾归根到底都必须依靠发展来解决。从总体而言,农民负担反映强烈、矛盾比较突出的是低收入农民。就地区而言,经济落后地区特别是中部农业省区农民负担相对较重。这些地区第
二、三产业不发达,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加大农民负担来调节社区经济分配关系。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政府的运作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公共产品的成本通常主要有乡镇企业和集体经济来支付,农民的直接负担相对较轻。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的分配关系,必须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壮大集体经济,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对负担在经济上的承受能力。2.改革税费制度,理顺财政体制,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基本前提。我国农业长期处于“低税赋,高负担”的状况,因此,必须改革农村税费制度。在认真清理整顿现行各种收费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将税收、规费、使用费等综合考虑,依不同的资金性质、特点,使其各行其道,从而规范政府资金的分配,合理有效地使用和管理各种资金,理顺财政体制和相关分配关系。完善农业税收政策,加大征管力度,加强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提供农业所需公共物品和调节农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税外规费征收制度,加大征管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推广农村集体提留的预决算制度、负担卡监督制度和定向审计制度。对统筹提留实行“费改税”,可采用收取农业税附加的办法来筹集农村公益事业费和集体提留资金,规范乡村两级的政府行为。这项改革与农业税制改革配合起来,可切实减轻低收入农户的负担,从而达到经济有效。实行“费改税”后,使农村公益事业费和集体提留同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和范围性,有利于缓解干群关系,降低收费成本。3.改革政府机构,规范政府行为,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关键。必须精简机构,裁减超编人员,压缩经费,从根本上控制“需求”。同时要规范政府行为,做到权力与部门利益彻底分离。要加强对乡镇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实行“源头控制”,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立项权管理。统一票据管理,使乡镇预算外资金的源头管理规范有序。要健全和统一乡镇财务制度,科学、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4.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保证。必须提高认识,严格贯彻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法规、法令和政策,严禁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严禁要农民额外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对于执行减负法规、法令和政策不得力,不能确保一方平安的负责人,要做必要的组织调整;对于随意加重农民负担,造成严重结果的负责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把减负的各项法规法令和政策落到实处。有人提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应该从同级政府的农业部门中分离出来,建立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制,实行条条管理,从而保证其切实履行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能。5.加强宣传,提高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由于农民的整体文化政治素质较低,对政策了解较少,对国家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还缺乏自觉性和足够的勇气。因此要加强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农民负担卡的发放工作,让农民知道哪些是合理的负担及合理负担项目、金额、比例。同时,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宣传工具要大力宣传、报道那些坚持原则、敢于同违反负担政策行为作斗争,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以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监督勇气,自觉抵制不合理负担。6.廉洁高效的政府机构可以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来讲,所谓廉洁,就是干部在涉农服务中,不吃、拿、卡、要,不图名不图利,该给农民的钱和物,不折不扣的给农民,该给农民办的事应尽快尽力的办好。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用于公款吃喝的花费达几千亿元,如用于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上,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必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此外,市、乡、村都要按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加大力度精减机构,分离富余人员。7.农民要自觉学习农业科学技术,合理配置农业资源。农民由于缺乏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在选种、耕作、施肥、使用农药等方面要么重复投资,要么投资不到位,造成投入产出比少,收益低,增加了农民负担。可以具体组织村级开办图书馆,让农民多读科技书籍,还可以组织送科技下乡活动,让科学种田的方法通过有效的途径传给农民。同时,对农民自身来说,应该自觉学习现代的农业科学技术,杜绝和减少浪费,以达到自我减负的目的。8.推进农村民主化进程。这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第一,通过推行村民自治,建立村民议事制度,使农民通过投票表决自主决定本村内公共产品的供给与需求。这种民主决策程序,既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减少决策失误,又可提高村民参与乡镇公益事业的积极性。第二,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议事机构,可以在教育、领导农民履行法定税费缴纳义务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又能成为农民抵制三乱收费的组织依托,从而使减轻农民负担真正落到实处。第三,实行村民民主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制度,村委会干部的任免和奖惩权掌握在本村农民手中,使得村干部能够真正以本村农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对农民负责,受农民监督。这样,当前在农村中积极推进的“村务公开,财政公开,民主理财”的活动才能真正扎下根,见实效。以保证本村公共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杜绝贪污浪费现象。9.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积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培训农民经济组织及专业技术协作组织,实现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同时拓展农村市场,是扩大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需要。目前,要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的指示精神,借助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搞好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性调整,在保证粮食总产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加快保护蔬菜、花卉、林果、中药材、茶叶和其他特色种植业的发展,加快畜牧业的优良品种的推广。促使肉、奶、蛋等优质低成本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搞好农产品深加工,最终以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达到减负目的。10.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农村市场经营队伍。目前,农产品的市场信息体系不完善,农民没办法迅速全面地得到完整准确的市场信息,农业结构调整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为此,农村要发展农村人自己的经营队伍,所谓的"猪贩子"、"羊贩子"不大好听,实际上是经纪人,农村需要大批的农村市场经纪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村的信息化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搞好农业科技推广,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最终要靠科技;二是要及时发布国际国内市场信息,搞好社会化服务。11.千方百计促进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由于我国农村人均耕地少得可怜,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只要少数人种地就可以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需要走出去。2000年我国农村劳动力总量已达47962万人,占全国从业人员的46.1,而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份额仅为15.9,劳动生产率只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1/3。有限耕地上农业劳动力总量居高不下,是造成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民收入难以增加的又一原因。目前,解决这一困难的办法是农民向
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的进程要加快,提高城市化率和城镇人口的比重。因为不这样做,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受到了很多制约,目前,不少大中城市还有许多限制农民进城的政策,但并没能限制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只不过使农村的转移就业提高了成本,减少了其收入。当然,近些年来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乡镇企业面临着重组、改制或被淘汰的考验,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明显变弱。为此,必须大力拓宽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方法和途径,进行全而的多层次的转移,但根本途径还是发展农村的
二、三产业和坚持城镇化方向。
《浅析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及对策》12全文查看文章标题:浅析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如果说农村改革以来的20多年中国农民负担治理是治标阶段的话,那么到21世纪初叶,中国农民负担治理则是从治标向治本渐进的转型阶段。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是农村社会公共产品的分配,而且直接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涉及农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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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负担的含义及农民负担过重的界定1.农民负担的广义和狭义。(1)农民负担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农民负担属农村财政学的范畴,指农民为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而承受的税费负担。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农村公共产品由于存在极端的外部性特征,其供给应由政府承担,农民作为纳税人承担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因此狭义的农民负担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农业税收。据测算,1997年主要农作物每亩实际税收负担率(税金/纯收益)为:稻谷8.63%,小麦11.88%,玉米10.61%,大豆8.5%。①这4种主要农产品的农业税实际负担与城市个体工商户5%的所得税相比,明显偏重。而按现行税费改革政策,改革后农业税加特产税两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仍达15%以上.②与市民的所得税义务相比,仍然十分沉重。(2)“三提五统”。“三提”是指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从理论上讲,它是当前虚置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在经济意义上的实现(地租)。在实践上,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对农业家庭经营,对农民利益并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使集体组织与农户处于对立地位,农民时刻担心土地承包权被剥夺。土地集体所有制除了引起土地资源的租值耗散,徒然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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