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系列劳动关系建立与解除]关于建立劳动关系何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阅读
作为《劳动合同法》重要配套法规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日前由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它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梳理,并对新法表述上存在的一些容易产生不解和歧义的条款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解释和完善,从而大大提高了新法的可操作性,也必将促进《劳动合同法》更好地贯彻落实。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xx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个备受关注的《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了。
作为一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增强了依法用工的意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社会保险的覆盖率明显上升。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存在模糊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使新法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成了众所期盼的热点。国务院对制定《实施条例》高度重视。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修改草案,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对草案的意见,经反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这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让模糊的问题清晰了、分歧的问题明确了、刚性的条款具体了、不足的条款完善了,《劳动合同法》由此更具操作性了。反映:模糊问题清晰了谈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郭军表示,《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解释,尽管有些条款还值得商榷,但是瑕不掩瑜。
《实施条例》中关于连续工作满10年期的计算扩延;公益岗不受连续工龄和合同次数限制;现阶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终止;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等等成为《实施条例》最大的亮点,体现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副处长周国良在对《实施条例》进行了了解后表示,《实施条例》的出台总体上是一大利好,最主要体现在对《劳动合同法》中有歧义的条款进行了明确、对新法中缺失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这两个方面。
周国良说:“《实施条例》明确了许多原来不明确的条款,更便于我们这类执法部门操作、使用《劳动合同法》,例如原先对于事实劳动关系该怎么解除、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工资标准怎么确定、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怎么给等实际操作的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说法,但在新法实施后,这些问题都通过现实情况暴露出来了,而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现在《实施条例》给了明确的答案,应该说,更好地平衡了劳动关系,给我们执法定了明确的方向。
”中国律师协会劳动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副主任、著名劳动法律师梁智认为,这部条例是众多企业翘首期盼的,也是广大劳动者一直关心的。这次正式公布的《实施条例》相对于征求意见时的草案是有改进的,相对于《劳动合同法》而言,是一个补充和解释说明。
首先应该肯定它这样一个听民声、纳民意的民主过程,它的出台对各个方面都是有益的,为我们律师对案件的判断和法律的准确适用提供了很好的操作法则。
人力资源高级主管屈辉说:“原本《劳动合同法》中有些条款一直存在争议,《实施条例》很好地起到了补充、补救的作用,对企业而言,《实施条例》为HR落实《劳动合同法》给出了一个更加明确的方向,像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可兼得这样的规定,就使原来大家各持己见的问题有了说法。应该说,《实施条例》确实对企业在实质操作上起到了指导性作用,但是我也相信,随着问题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以后各地也会陆续出台一些更为细化的规则,这是十分必要的。
”回顾:反复沟通多次修改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等待配套的实施细则成了社会各界在讨论如何执行、贯彻好新法时必定会说到的话题。《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社会有关方面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也产生了分歧,国务院经过广泛调查研究以后,感到要消除误解、澄清问题,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制定实施条例。
在而后的几个月里,国务院对制定实施条例高度重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劳动保障部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实施条例指示精神,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实施条例。在此过程中,先后三次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意见。终于,实施条例草案形成,2008年5月8日至5月20日,通过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这次公布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共收到反馈意见82236条。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反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2008年9月18日,温xx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这个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制订过程中受重视和受关注的程度以及公开民主的程度,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期望:仍有细节待明确虽然《实施条例》的出台受到了一片赞扬声,但在具体研究后,不少人也提出了一些值得商榷和希望得到改进的地方。一名职工在看到《实施条例》全文后就打来电话询问:“我的情况和华为员工的情况有些类似,中间被迫中断了工龄,但时间不长,《实施条例》里有没有写清楚什么叫连续工作,像我这样短期中断过的能算连续工作吗?我看了两遍《实施条例》还是不知道答案。
如果不对‘连续’做解释,一些不法企业很可能在此做文章,让职工工龄不能‘连续’至满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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