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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11月24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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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詹某,男,60岁,农民,1975年5月被县计量所招用为区计量网点检修工,未办招工手续和转户粮关系。1997年,计量网点更名为市质监局技术监督站。30年来,詹某的工作由计量器具检修逐步发展为计量、技术、质量监督综合执法,核发有国家检定员证、行政执法证,穿戴质监人员制服,以单位名义履行职责。质监局一直对其进行领导、管理、考核,比照正式工工资和以承包经营方式给予劳动报酬。

2004年8月,詹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退休。x x 市质监局认为詹未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本人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仍为农民临时工身份,和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能办理退休。詹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补办两保。仲裁委审理认为,詹某和用人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因年龄原因,办理两保无法获得支持,裁决由用人单位给予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180元。詹不服,认为无法补办两保过错在单位,因而向法院起诉,请求补偿余命期(人均预期寿命之差)养老金 95000元。

詹某案件经法庭审理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詹某3万元,詹某撤回起诉。

本案在劳动仲裁和法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争议的焦点,是詹某与质监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使用詹某未办招工手续,需要就用,不需要就走,他是临工而非职工,和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其次是单位仅为其提供劳务创收的机会,他通过劳务行为取得报酬,干一天有一天,而并非向单位履行劳动义务。再次是单位明确告知其是临时工,无两保待遇,本人对此从未表示异议。因此,詹某和质临界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即劳务关系,他无权享受退休待遇。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但职工已履行了劳动义务,可视为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也就是通常所讲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可见,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詹某虽未与质监局订立劳动合同,但多年来一直受用人单位领导管理、考核、奖惩,工作内容都是用人单位的职能和业务,用人单位为其发放有资质证件,詹某以单位名义工作,单位以多种形式给予报酬。因此,詹某与质监局是典型的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应妥善解决其退休养老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经常发生混淆,如不正确区分,往往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正确区分两者性质,通常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事实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双方主体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平等,但同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领导、管理,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约束,双方存在职业上的从属性、隶属性,这是劳动关系最显著的特征。劳务关系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为了某种经济利益,通过合同联系在一起,一方提供某种形式的劳务,一方给付相应的报酬,互相不具有隶属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或者法定职能的组成部份。如:某男与商场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在商场从事商品销售工作;某女与美容院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美容院从事美发化妆工作;某防疫站未与某被辞退的医生订立劳动合同,但由其在防疫站从事卫生防疫工作,等等。这些人员与用人单位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劳务使用一方在业务和职能上有间接联系的事项上与提供劳务一方发生的利益关系。如:商场请人运送货物;宾馆请人装修;质监局请人维修仪器;酒类专卖局委托检验所检验某种白酒;等等。这些都是劳务合同关系。

三、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服务证、营业员证、甚至执法证等证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被视为该单位人员。劳务关系中劳务使用方一般不发放证件,劳务提供方以自己的名义工作,不视为对方的人员。

四、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以计时(按月)、计件、承包多劳多得等形式付给劳动者工资。劳务关系中一方通常以包工、点工、单项工作完成随时付酬方式付给报酬,不采用工资形式。

五、事实劳动关系中引发的纠纷适用《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引发的纠纷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来调整。

本律师认为,依照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詹某与质监局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995年《劳动法》施行时,詹某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订立无因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詹某退休时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养老待遇。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办理,有明显过错。詹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最多为12个月工资)的规定,而主张补偿养老金是合法的。本案最终以庭外和解方式结案,为法律所允许。但未能通过人民法院对这类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作出一个明析权威的判决,令人略感遗憾。当前,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逃避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法定义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能通过判决对类似案件作出处理,对教育、警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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