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历史学习过程的规律]中学生掌握历史适应的认识规律,应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从感性到理性感性,指外界事物作用于人物的感觉器官而产生的感知和表象等直观形式的认识。就历史课而言,感性主要指感知具体...+阅读
执业中药师学习规律
时间规划大多数考生需要在两年内四门考试,对于执业中药师来说,考试的内容有: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其中,中药专业知识
(一)又包括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6:4),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又包括中药鉴定学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6:4),所以复习的时候要根据其内容所占的比重分配不同的时间,优先把时间用在所占分值较大的科目中。 下面是一些关于如何安排时间的建议:对于时间充分的考生来说,掌握的越多,就能增加一分胜算,所以这部分人的时间计划应该如下:4月:收集学习资料,好是大纲指定的课本,也可以选择各辅导机构编写的教材,通读全书,初步建立每一门课的知识结构。②5月-7月(轮复习):全面学习,从重点到次重点,再到非重点,逐一进行学习,尽可能多的掌握大纲要的内容,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选择参加基础培训班,全面、系统地进行学习。 ⑤8月-9月(第二轮复习):有侧重点的复习,根据历年的试题以及模拟试题,总结和归纳出常考的知识点,并加以巩固。⑥10月(第三轮复习):查漏补缺,这一阶段可以少做一点题,将开始时划出的重点反复浏览几遍,能记住的就记住,实在记不住的就留个印象,至少能提高蒙对的几率。 总之,对于时间充裕的考生来说,尽可能多的掌握知识,是的不二法门。而大部分人的时间相对较少,这些人的学习计划又需要做一些调整。4月:收集学习资料,可以考虑使用辅导机构出版的教材,因为辅导教材一般都滤掉了非重点的内容,学习量有所减轻,而且有的辅导讲义还突出了重点内容,节省了自行寻找重点的时间。 另外,如果有需要,可以选择参加培训班,一来可以直接使用培训班准备好的资料,二来能够起到督促的作用。5月-7月(轮复习):通读全书,建立知识框架,先全面复习重点内容,以大纲要的重点为主,通读其余内容。8月-9月:根据不同内容在卷子中所占的比重调整复习时间,根据试题和模拟题,针对容易出现的考点和难点进行巩固。 此外,一定要留出时间了解书中的其他内容,因为执业药师考试并不是60分万岁,而是有一定的率的,掌握的知识越多,的可能性越大。10月:再次通读全书,查漏补缺,检查对重点内容的掌握程度,总的来说,对于时间紧张的考生来说,全面复习是不大可能的,只能在重点掌握考试内容的基础上不断扩展学习范围,才能在短时间内达到较好的效果,当然,这种方式的学习任务依然很大,考生们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复习方法因人而异,不能一概而论,以上仅为一些建议,各位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方法没有好,只有有效。
培训心得总结怎么写
在学习中成长,在成长中实践。人生中就是这样,每一次的学习就是一次实践的机会。每一次的实践就是一次挑战,我们能害怕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能!” 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不能,不会,也不可以害怕挑战。我们之所以培训,目的就是增强我们挑战的信心。我不知道别人通过培训学到了多少,感受到了多少,了解到了多少。只知道通过培训自己感悟颇深。首先要说明的一点就是通过这次培训我学到了很多,见过的听过的,没见过的没听过的统统包含在内。宋老师讲的创新与实践虽说我不知道内容是什么,不过通过各位干部的发言,我知道那是对我们以后产生影响的一次培训。总结会上各位干部积极发言,这说明什么?说明这一次培训是成功的。还有一点是我们需要这样的机会,这样一个提高自己,完善自己,充实自己的机会。
回想起这段时间的培训,相信大家都学到了很多,可我有一种新的感觉:“学到的越多,不知道的就越多”。为什么这样说呢?在以前的学习中自己并没有注重某一方面的学习,只是知道老师教什么,自己就学什么,从来不管对与错,也从来不管为什么,只是盲目的走路,学习。上大学以后感觉就变了很多,原因很简单:“这里的学习不再是片面的,是一种以具体事情具体分析的方式进行的。”只从这一点上说,这就要比以前的学习系统化,毕竟涉及到专业知识。在这里学习越多,感觉以前了解的东西越少,然后就会努力的或者是刻意的去找这方面的书籍,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可是越学,感觉自己知道的越少,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有一颗想充实自己的心,有一颗想要学习的心,同时也有一颗向前的心。
这就不得不要我们自己要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把所学的用到工作中。其次在我们的电教理论培训中,于丹教授讲的一段话让我受益良多:“盘古在天地之间‘一日九变’,像一个新生的婴儿,每天都在微妙地变化着。这种变化最终达到了一个境界,叫做“神于天,圣于地”。这六个字其实是中国人的人格理想:既有一片理想主义的天空,可以自由翱翔,而不妥协于现实世界上很多的规则与障碍;又有脚踏实地的能力,能够在这个大地上去进行他行为的拓展。只有理想而没有土地的人,是梦想主义者不是理想主义者;只有土地而没有天空的人,是务实主义者不是现实主义者。”这句话虽然不能说完全体会但至少也回味很多次。他要我们要干什么?脚踏实地!不管从哪一方面说,我们都要脚踏实地。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工作中,学习中积极的表现自己。也是有这样,我们才能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不足,从而积极的改正。“百善孝为先”这是我在于丹教授讲座中记得最清楚的一句话。它不单单注重那个“孝”字,同样也注重那个“先”字。“孝”字讲的是孝敬长辈,提倡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先”字,确是讲的第一,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学习工作中往往所缺乏的也正是这种精神,这难道不应该值得我们去注意吗?再次,在金正昆教授讲的礼仪中,主要是从“互动、沟通、形象”三个关键词入手,完整的讲解了我们在生活中,学习中所应该注意的事项。以及在交往过程中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原则和技巧,以生动的事例,深入浅出地说明了接待礼仪、办公礼仪、公关礼仪的基本行为规范。
同时也说明,了解现代礼仪是我们21世纪大学生素质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掌握的利益规范,熟悉和掌握现代礼仪文化,既是职业特殊性和工作严肃性的内在要,也是新时期建设新型学生干部良好形象的目标要。随着现代信息社会飞速发展的传播,沟通技术和手段日益改变着人们传统的交往观念和交往行为。尤其是人们交往的范围已逐步从人际沟通扩展为大范围的公众沟通,从面对面的近距离沟通发展到了不见面的远程沟通,从慢节奏、低频率的沟通变为快节奏、高频率的沟通。这种现代信息社会的人际沟通的变化给人类社交礼仪的内容和方式均提出了更高的要。如何在这种沟通的条件下,实现有礼节的交往,去实现创造“人和”的境界,这是学习礼仪的意义。也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学习礼仪的重要原因。
所以我们要认识到学习礼仪的重要性,从而完善自己这方面的不足。总的来说,这次培训是一种以理论形式的全面培训,也是我们学生干部组建以来第一次综合的培训。在这次培训结束以后,我对自己的要很简单:“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把每次的培训都能很好的吸收,是自己的能力以及学习,工作都有一次质的飞跃。”
一篇检察官论的读书心得
检察官论》是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林钰雄教授于1999年完成的一部关于检察制度研究的专著,后于由法律出版社在大陆地区出版发行。林钰雄教授在德国留学多年,师从著名刑事法学大师罗克辛,对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检察学均有深入研究。《检察官论》围绕检察官和检察制度的形成历史、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的合法性义务与客观性义务、检察官介于行政官和司法官的双重定位、检察一体制对检察官和检察权的监督制衡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问题都做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了自己创造性、建设性的意见和观点。而这些问题正是我国当前检察理论研究亟须深入研究的课题,其阅读价值不言而喻。当下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种观点和学说众多,特别是关于检察改革在法学界发生了比较大的争议。
学术性的批判本身不是目的,批判的目的是为了寻和达成共识,并最终解决问题。学术研究中解决争论时,学者往往喜欢“回归原点”来重新审视和讨论。关于检察制度的讨论,不妨也让我们回归原点,以检察制度的创设为坐标原点,澄清检察制度研究的基本立场,而《检察官论》正是一部回答“我是谁、我在哪儿”的书。现代检察制度,乃“革命之子”、“启蒙的遗产”,诞生于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正式奠立于18“拿破仑治罪法典”。客观的说,检察官制度乃是人类司法史上的一个伟大构想。但自检察官制度创建以来,检察官处于法官与警察两大山谷的“谷间带”,在“两大旗帜鲜明集团的夹杀之下,摸索自我的定位”,此命题暗喻了检察官在国家权力上定位问题的解决方向,而罗克辛更是直言检察机关“是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
创立检察官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主导侦查程序。从检察官形成的历史来看,欧陆刑事诉讼程序引入检察官制度是为了废除当时盛行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立原则。破除由纠问法官一手包办刑事追诉与审判工作,由检察官担任控方,“无控方之起诉,即无法官之裁判”,自此,法官被局限于被动消极的角色,但也因此保持了其作为裁判官不可或缺的客观性,以检察官与法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第二,守护法律。作为大革命时代的产物,检察官是“一剑两刃的客观官署”,不单单要打击犯罪,更要注意搜集有利被告的事证,并切实保障被告诉讼上应有的程序权利。正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大师史密特所言“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
作为“法治国之栋梁”,检察官制度的创设,“乃催生法治国并克服警察之国明显指针”。作为受到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约束的检察官为守护法律,应监督控制警察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如此一来,“才能在人民眼中获得最好的支持”。第三,控制司法入口。就司法启动程序而言,检察官乃“刑事程序进展中决定性的过滤器”,具有“筛漏”功能,将不可能为有罪判决的案件先行滤筛,负责第一线的把关工作,控制法官裁判的入口。在诉讼分权原则下,检察官扮演着把关者的角色,有罪判决需要以检察官与法官达成共识为前提,须经两道门槛,足见“取程序之慎重”。诉讼程序一方面赋予检察官控制入口的大任,另一方面又赋予法官最终裁决本案的权力,各有所司,是诉讼功能分配的一大范例。
检察官是忠实的“法律守护人”,理应严格遵守合法性及客观性义务,“贯彻毋枉毋纵,追实体真实与实体正义”。刑事诉讼关于检察官义务的规定,是检察官执行职务时的最高准则,更是检察一体化不可逾越的界限。具体来说,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的义务包括以下两大方面:第一,合法性义务。检察官合法性义务也被称为法定义务,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检察官实施侦查、起诉决定权,但为防范检察官的恣意,原则上并不承认检察官有“裁量权”。因而,法定主义包括侦查法定主义和起诉、不起诉法定主义。从立法意图上我们也不难发现法定主义严格控制检察官处分行为的用意相当明显:行政人员也有“依法行政”的义务,但其违背职务时,除了贪污、贿赂、渎职等刑事可罚行为外,多为行政惩戒。
而检察官滥用职权起诉或不起诉时,该行为本身就已单独构成犯罪。这样严格的义务,仅有法官枉法裁判才可以与之相比。“检察官所从事者,乃法之贯彻与实现”,行政人员只负一般合法性义务,而检察官却负有严格法定主义的义务,这也点明了检察官与行政人员的区别。第二,客观性义务。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并非“一造当事人”,因为“一造当事人”立场与对方对立,并无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义务。而检察官则对所有有利与不利被告的证据都要注意,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更要回避。因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追诉处罚犯罪并保护被告利益,以实现实体真实与正义”,据此,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最能显现检察官客观性的表征为何?审判程序主张被告无罪也。
……在与客观性义务并列观察下,如果检察官依审理期日所得出之心证,认为被告无罪,则检察官应请法院为无罪判决,不受起诉见解之拘束,这才是一个客观的法律守护人应有之作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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