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总结]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巩固和扩大我市去年律师队伍集...+阅读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第十条 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
第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第十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
第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
第十九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后,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如何规范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体制
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目前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的工作流程怎么工作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 接待 第三条 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 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 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 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 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 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六条 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七条 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接受被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开展下列工作:
(一)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
(二)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四)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五)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在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并提交法院。
(六)开庭前承办律师一般应当进行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七)收集证据应当客观求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八) 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九) 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按规定讨论和报告。
(十)撰写代理(辩护)词。
(十一)对委托人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十二)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十三)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章 出庭纪律 第十九条 律师应遵守以下出庭纪律:
(一)应当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期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规定。
(二)出庭应当穿律师袍,律师袍应当洁净、平整、不破损。
(三)庭审发言用词文明、得体、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
(四)承办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依法依纪接触司法工作人员。
(五)律师应当制作出庭笔录。 第六章 案卷归档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归档办案卷宗:
(一)在接到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后一个月内建立卷宗并归档;
(二)卷宗材料应当齐全;
(三)卷内不得装订证据原件;
(四)承办律师卷宗装订后要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章 办案流程中的几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
我市律师事务所如何走向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目前我市律师事务所存在着规模小、规范程度不够和没有形成专业化的问题,这样就无法抗衡来自国内外规模律师事务所的冲击,所以为了我市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要走向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可是如何才能使我市的律师事务所达到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呢?我认为,一个律师事务所要想完成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必须结合当地的自然因素,如地方经济状况、人口数量、城市规模、企业的发展情况、平均生活水平等。结合我市,要完成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首先应当确定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但是在完成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过程中必须有所侧重,即要进一步阐述三者的关系,从发展的角度看,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与规范化是专业化的前提和基础,专业化是规模化和规范化的一种结果和体现。同时,专业化又为规模化和规范化创造了发展的条件,但是真正的实现目的却又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资金分配机制贯穿着发展的始终。首先,规模化的含义就是要求律师事务所必须使从业人员、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抗击能力达到一定的规模或标准,也就是说首先要解决从业人员和资产的数量化,这是前提条件。如果从业人员和资产偏少则无法实现规模化,那么如何解决人员和资产的问题呢?我想要运用好管理机制和资金分配机制。目前我市中小城市,要想发展规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公司化管理,即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去管理,那么,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可设置如下: 合伙人大会 1律师研讨委员会 2、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部组织机构改革 所务会(执行和经营管理机构 3、刑事部 4、民事部 监事会或监事(监督机构) 5、非诉讼部 6、…… 以上合伙人的大会相当于公司的股东会,是非常设机构,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有全体合伙人组成,讨论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所务会由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副主任,由合伙人大会选举产生,对内执行单位业务,对外代表单位属于常设机构,负责招集合伙人大会,执行合伙人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律师所的经营计划和具体管理方案。所务会下社律师研讨会及各部门,律师研讨会相当于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由所务会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定期召开,研究讨论各部门负责人上报的疑难案件,为承办案件的律师把关和提出可行性建议。监事会(也可设一至两名监事)负责对单位的财务、政务及律师违法办案进行监督,同时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要相应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上述组织机构设置体现了规范化。另外为了能充分实现规模化则要吸收从业人员和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资金积累,那么就必然考虑到资金分配制度。目前我市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分配体制单一不利于执业机构的规模化发展。我认为在规模化发展的初级阶段,可以允许各种分配机制并存,具体如:
(1)按营业额比例提成;
(2)按月完成定额任务,余额为个人所有;
(3)基本工资制度,即保证基本工资,当然是由律师事务所给这类从业人员分配案件,由专业人员去完成,律师事务所从收取的代理费中提取高比例的数额归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从中获取低比例的提成以保证自己的基本工资。多劳多得,这中分配方案特别适合没有案源的年轻律师的心愿,是广聚年轻律师的一个很好途径。上述分配方案中每一类都很适合其存在的人群,按照从业人员的意愿选择自己的分配制度,这样可将更多的从业人员聚到一个律师事务所,同时,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情况提取公积金,来扩大资金积累,最后完成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在实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规范化的过程中,逐渐尝试着进行专业化分类,分类时先粗化逐渐细化,不能绝对的专业化,只是有目的的相对侧重专业化,如专业性强的案件尽可能由专业部门律师承办或协助。同时,要进行专业方面的人员培训,最终逐渐完成专业化的目的。总之,使我市的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是必然趋势,但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决不是一促而就的,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结合好三者的相互关系,运用正确的方法和有力的手段,最终使我市律师事务所顺利走向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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