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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总结

11月04日 编辑 fanwen51.com

[2017年行政文秘年度工作总结]文秘是一份十分琐碎的工作,要求从事着需要十足的耐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2017年行政文秘年度工作总结范文,欢迎阅读! 2017年行政文秘年度工作总结【1】 一...+阅读

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巩固和扩大我市去年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成果,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增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能力,促进律师队伍和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

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市属各律师事务所中广泛开展了规范化建设活动,目前已按活动要求,基本完成此项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结合实际,认真部署,细致安排

为全面落实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我市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年建设活动。2005年4月1日,律师协会和律师公证管理处组织召开了市属律师事务所主任例会,对全市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做出全面部署。

一、确立了每月第一个周五召开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例会的制度,作为交流规范化建设经验和督促检查规范化建设活动开展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及详细的实施计划。要求各所在5月10前上报本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市律协在5月13日第二次主任例会时,对未上报或迟上报的律师事务所予以点名批评并责成其纠正。至5月16日,市属40家律师事务所,除正在改制的国法所和新成立的九德所外,其余38家均制定并上报了本所《规范年建设实施方案》和实施时间安排表。

二、为避免规范建设活动流于形式,我局结合乌鲁木齐市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规范年建设活动。目前,我市市属律师事务所共有40家,其中合伙所36家、国办所1家、北京等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所3家,合伙所占到了市属律师事务所总数的90。合伙律师事务所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存在人员少、规模小、效益差,硬件设施不完备的情况。在我市36家合伙所中,不足10人的小所有22家,占到了近三分之二。

2、个别合伙所存在登记合伙人与实有合伙人不符、合伙人变更后不及时备案或名为合伙,实为个人办所的情况。

3、部分合伙所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连最基本的规章制度也未建立。

4、有的合伙所合伙人管理意识、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收结案制度不严谨或落实不力。

5、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

6、有的合伙所党团活动不正常,党支部战斗力、凝聚力不强,有的甚至软弱涣散。针对上述问题,我局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基本规定,要求各所在规范建设活动中必须完成包括《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收结案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律师违纪查处制度》等十五项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工作,并及时将本所制度汇编报律师协会备案。

二、实地调研,查找问题,有的放矢

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7月28日,律师和公证管理处组织市属十五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参加规范建设年活动调研座谈会,当天到会的还有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任鸿祺、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金山等一行九人。到会人员汇报了本所规范建设活动的开展情况并提出了自身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难题:

第一,在内部管理方面:部分律师事务所在收费分配中不认真执行司法厅下发的有关规范,私自提高分配比例。个别律师事务所对聘用律师只收取一定费用后不对其管理;部分律师事务所不为律师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让律师自行投保;律师事务所管理机制较为普遍的是合伙人会议下设主任办公会议。但实践中合伙人会议未充分发挥作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只依赖于主任和个别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上只有聘用、转所和辞职制度,没有解聘制度,这不利于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及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由于对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实行属人管理,造成部分律师流动无序,加大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难度和无形损失。

第二,在律师业务合同执行方面:目前使用的律师业务合同为自治区律师协会推荐的文本。该业务合同内容较原则、笼统。民事、非诉讼等案件均使用同一合同,一些争议与投诉也因业务合同规定不明确而造成。

第三,在收费管理方面:部分律师事务所不认真执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采取低收费、竞相压价等不正当方式争揽案源,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

四、在制度建设与完善方面:大部律师事务所尚未建立内部矛盾处理机制;自治区及我市律师协会都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错案赔偿制度,但12全文查看对认定“错案”的标准,“错案”赔偿的额度均无明确规定。

第五,在业务培训方面:律师业务培训内容不够深入、形势较为单一,培训效果不好。

第六,在执业环境方面: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当事人难,涉黑及重大刑事案件尤为严重;民事及非诉讼案件调取工商档案难和律师到基层法院查阅案卷难问题依然存在

第七,在党建方面: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职责作用的认识模糊不清,直接影响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党支部人员少难以开展工作;党员律师与普通律师没有区别。

为更深入了解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8月8日至8月11日,律管处长和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又带着上述问题,利用四天时间,陪同自治区律师协会的两个调研组,走访了市属近20家律师事务所,向各所合伙人及聘用律师全面了解情况。除上述由各所主任反映的问题以外,部分合伙所还存在下述几项问题:

第一,未给聘用律师办理社保或虽办理社保但单位不按规定比例承担缴费义务。

第二,有超比例提成或费用包干等违规行为。

第三,收费后不提供正规收费票据。

第四,缺乏实习律师帮带制度,新律师培养制度不健全,导致新老律师间贫富差距加大。

第五,结案率普遍偏低,平均在40左右,个别所甚至为零。

第六,自动化办公程度较低,近40的律师不会使用电脑,35的律师仅能使用电脑打字,只有近25的律师能够使用电脑完成自动化办公工作。

通过座谈和实地调研活动的开展,使我局律管干部充分了解到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采取了相应对策,切实作到了有的放矢。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将规范建设年活动与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强化党员律师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党员律师的积极性,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开展文明律师事务所评选活动,将所的硬件建设、网络建设、归档率和人员培训工作情况作为重要的评分标准,以此来引导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

第三,加大对收费不开票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发现此类问题的律师事务所一律予以通报批评,且该所及所主任三年内不得参加先进和优秀的评选活动。

第四,年检注册时,各所必须提供已为聘用律师办理并缴纳社保的凭证,否则不予注册公告。

第五,着手制定《乌鲁木齐市律师利益冲突处理规则》,实现指导各所建立内部矛盾调处机制。

三、虚心学习,充分交流,取长补短

为充分开展交流和学习,更好地完成合伙律师事务所建设活动,市律师协会采取外派学习和内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各合伙所主任交流经验,探讨如何完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一,8月23日至8与31日,由市律师协会会长郭国峰同志带队,率市属十二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赴北京参加《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研讨交流会》,学习北京、上海等地的先进管理理念。回来后,市律师协会又组织参加学习人员进行讨论,探讨内地先进经验本土化的方式,以结合实际,合理借鉴,避免不顾实际盲目模仿的现象发生。

第二,9月9日召开四届六次理事会议暨规范化建设研讨交流会,将市属各律师事务所按规模大、中、小三个层次进行分类,选出各层次中管理规范,具代表性的几家所介绍经验,使已经在本土得以施行有效的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推广。

四、诚信在规范,规范保诚信

配合局机关开展的“诚信在岗位、诚信在行业”活动,律师和公证管理处与律师协会加强了律师行业诚信管理体系的建设,要求各所在规范建设活动中将诚信制度建设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所须制定诚信档案的建立、管理制度和诚信活动实施方案,将诚信建设融入到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去。为此,特将9月1日至11月25日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的总结提高阶段同时定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月。此次诚信活动共分:

(一)工作准备(9月1日——9月10日);

(二)宣传动员(9月11日——9月20日);

(三)梳理对照(9月21日—11月10日);

(四)总结提高(11月10日——11月25日)四个阶段。以期借此将诚信制度切实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诚信制度成为规范化办所的必需条件,从而打造律师行业的诚信新形象。

五、对照检查,整改提高

按照《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律师协会将通过座谈和调研所了解到的问题归纳整理后,下发各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求各所对照检查。凡在本所存在有同类问题的,要求积极提出整改方案,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对于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也不采取措施改正的所,将给予严厉处分。

截止目前,市属40家律师事务所除一家国办所刚改制完成、一家合伙所正处于筹备阶段外,其余35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和3家北京律师事务所分所均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提交了整改报告,将所内部管理制度上报备案,并采取了相关措施处理解决了发现的多数问题,各所的内部管理水平较规范建设活动开展前均有大幅提高。

通过此次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的开展,我市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规章得以健全,合伙人的管理行为得以规范,各所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得到加强,其应对市场变化的业务开拓和业务协作活动能力有了显著提高。但我们还应清醒的认识到,同内地发达地区相比较,我市无论在律师业发展状况上,还是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体制建设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规范建设年虽然已将结束,但规范建设的路还很长,我们将继续加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工作,以全力打造新疆首府律师的诚信新形象。

12全文查看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巩固和扩大我市去年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成果,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增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能力,促进律师队伍和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

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市属各律师事务所中广泛开展了规范化建设活动,目前已按活动要求,基本完成此项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结合实际,认真部署,细致安排为全面落实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我市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年建设活动。2005年4月1日,律师协会和律师公证管理处组织召开了市属律师事务所主任例会,对全市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做出全面部署。第

一、确立了每月第一个周五召开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例会的制度,作为交流规范化建设经验和督促检查规范化建设活动开展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及详细的实施计划。要求各所在5月10前上报本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市律协在5月13日第二次主任例会时,对未上报或迟上报的律师事务所予以点名批评并责成其纠正。至5月16日,市属40家律师事务所,除正在改制的国法所和新成立的九德所外,其余38家均制定并上报了本所《规范年建设实施方案》和实施时间安排表。第

二、为避免规范建设活动流于形式,我局结合乌鲁木齐市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规范年建设活动。目前,我市市属律师事务所共有40家,其中合伙所36家、国办所1家、北京等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所3家,合伙所占到了市属律师事务所总数的90。合伙律师事务所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存在人员少、规模小、效益差,硬件设施不完备的情况。在我市36家合伙所中,不足10人的小所有22家,占到了近三分之二。

2、个别合伙所存在登记合伙人与实有合伙人不符、合伙人变更后不及时备案或名为合伙,实为个人办所的情况。

3、部分合伙所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连最基本的规章制度也未建立。

4、有的合伙所合伙人管理意识、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收结案制度不严谨或落实不力。

5、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

6、有的合伙所党团活动不正常,党支部战斗力、凝聚力不强,有的甚至软弱涣散。针对上述问题,我局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基本规定,要求各所在规范建设活动中必须完成包括《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收结案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律师违纪查处制度》等十五项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工作,并及时将本所制度汇编报律师协会备案。

二、实地调研,查找问题,有的放矢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7月28日,律师和公证管理处组织市属十五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参加规范建设年活动调研座谈会,当天到会的还有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任鸿祺、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金山等一行九人。到会人员汇报了本所规范建设活动的开展情况并提出了自身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难题:第一,在内部管理方面:部分律师事务所在收费分配中不认真执行司法厅下发的有关规范,私自提高分配比例。个别律师事务所对聘用律师只收取一定费用后不对其管理;部分律师事务所不为律师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让律师自行投保;律师事务所管理机制较为普遍的是合伙人会议下设主任办公会议。但实践中合伙人会议未充分发挥作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只依赖于主任和个别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上只有聘用、转所和辞职制度,没有解聘制度,这不利于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及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由于对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实行属人管理,造成部分律师流动无序,加大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难度和无形损失。第二,在律师业务合同执行方面:目前使用的律师业务合同为自治区律师协会推荐的文本。该业务合同内容较原则、笼统。民事、非诉讼等案件均使用同一合同,一些争议与投诉也因业务合同规定不明确而造成。第三,在收费管理方面:部分律师事务所不认真执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采取低收费、竞相压价等不正当方式争揽案源,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第

四、在制度建设与完善方面:大部律师事务所尚未建立内部矛盾处理机制;自治区及我市律师协会都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错案赔偿制度,但[]对认定“错案”的标准,“错案”赔偿的额度均无明确规定。第五,在业务培训方面:律师业务培训内容不够深入、形势较为单一,培训效果不好。第六,在执业环境方面: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当事人难,涉黑及重大刑事案件尤为严重;民事及非诉讼案件调取工商档案难和律师到基层法院查阅案卷难问题依然存在

。第七,在党建方面: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职责作用的认识模糊不清,直接影响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党支部人员少难以开展工作;党员律师与普通律师没有区别。为更深入了解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8月8日至8月11日,律管处长和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又带着上述问题,利用四天时间,陪同自治区律师协会的两个调研组,走访了市属近20家律师事务所,向各所合伙人及聘用律师全面了解情况。除上述由各所主任反映的问题以外,部分合伙所还存在下述几项问题:第一,未给聘用律师办理社保或虽办理社保但单位不按规定比例承担缴费义务。第二,有超比例提成或费用包干等违规行为。第三,收费后不提供正规收费票据。第四,缺乏实习律师帮带制度,新律师培养制度不健全,导致新老律师间贫富差距加大。第五,结案率普遍偏低,平均在40左右,个别所甚至为零。第六,自动化办公程度较低,近40的律师不会使用电脑,35的律师仅能使用电脑打字,只有近25的律师能够使用电脑完成自动化办公工作。通过座谈和实地调研活动的开展,使我局律管干部充分了解到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采取了相应对策,切实作到了有的放矢。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将规范建设年活动与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强化党员律师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党员律师的积极性,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二,开展文明律师事务所评选活动,将所的硬件建设、网络建设、归档率和人员培训工作情况作为重要的评分标准,以此来引导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第三,加大对收费不开票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发现此类问题的律师事务所一律予以通报批评,且该所及所主任三年内不得参加先进和优秀的评选活动。第四,年检注册时,各所必须提供已为聘用律师办理并缴纳社保的凭证,否则不予注册公告。第五,着手制定《乌鲁木齐市律师利益冲突处理规则》,实现指导各所建立内部矛盾调处机制。

三、虚心学习,充分交流,取长补短为充分开展交流和学习,更好地完成合伙律师事务所建设活动,市律师协会采取外派学习和内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各合伙所主任交流经验,探讨如何完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第一,8月23日至8与31日,由市律师协会会长郭国峰同志带队,率市属十二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赴北京参加《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研讨交流会》,学习北京、上海等地的先进管理理念。回来后,市律师协会又组织参加学习人员进行讨论,探讨内地先进经验本土化的方式,以结合实际,合理借鉴,避免不顾实际盲目模仿的现象发生。第二,9月9日召开四届六次理事会议暨规范化建设研讨交流会,将市属各律师事务所按规模大、中、小三个层次进行分类,选出各层次中管理规范,具代表性的几家所介绍经验,使已经在本土得以施行有效的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推广。

四、诚信在规范,规范保诚信配合局机关开展的“诚信在岗位、诚信在行业”活动,律师和公证管理处与律师协会加强了律师行业诚信管理体系的建设,要求各所在规范建设活动中将诚信制度建设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所须制定诚信档案的建立、管理制度和诚信活动实施方案,将诚信建设融入到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去。为此,特将9月1日至11月25日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的总结提高阶段同时定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月。此次诚信活动共分:

(一)工作准备(9月1日——9月10日);

(二)宣传动员(9月11日——9月20日);

(三)梳理对照(9月21日—11月10日);

(四)总结提高(11月10日——11月25日)四个阶段。以期借此将诚信制度切实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诚信制度成为规范化办所的必需条件,从而打造律师行业的诚信新形象。

五、对照检查,整改提高按照《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律师协会将通过座谈和调研所了解到的问题归纳整理后,下发各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求各所对照检查。凡在本所存在有同类问题的,要求积极提出整改方案,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对于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也不采取措施改正的所,将给予严厉处分。截止目前,市属40家律师事务所除一家国办所刚改制完成、一家合伙所正处于筹备阶段外,其余35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和3家北京律师事务所分所均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提交了整改报告,将所内部管理制度上报备案,并采取了相关措施处理解决了发现的多数问题,各所的内部管理水平较规范建设活动开展前均有大幅提高。通过此次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的开展,我市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规章得以健全,合伙人的管理行为得以规范,各所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得到加强,其应对市场变化的业务开拓和业务协作活动能力有了显著提高。但我们还应清醒的认识到,同内地发达地区相比较,我市无论在律师业发展状况上,还是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体制建设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规范建设年虽然已将结束,但规范建设的路还很长,我们将继续加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工作,以全力打造新疆首府律师的诚信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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