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学发展观查找司法行政队伍建设问题调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在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稳定中发挥的作用是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尤其是改革...+阅读
农村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前沿阵地。基层司法所肩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帮教安置、基层依法治理等职能,其工作的基础性、群众性特点,使司法所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就农村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前景,从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农村乡镇基层司法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农村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中是任何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一环。
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营造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对于保持农村的稳定与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农村法治化进程,是农村基层组织政权管理农村事务的重要方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农村基层司法工作的普法、安置、防范和化解矛盾无一不是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农村这一块添砖加瓦。
(二)农村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好坏是党和政府取信于民重要法宝,是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最直接、最现实的表现;农村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化解矛盾,预防和减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有力手段。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了处理有关处置涉法信访和突发性群体事件,信访工作,正确引导上访群众依法上访,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直接为上访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引导群众法律程序依法解决。为信访部门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协助信访部门对无理纠访的人员进行法制宣讲教育,促使其息诉罢访。
(三)农村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中流砥柱,是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基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担负着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沿阵地,也是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
二、农村乡镇基层司法工作的困窘存在的困惑:
(一)农村乡镇基层司法工作的优劣分析:
a、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优势:
司法行政中的人民调解工作是乡镇基层司法行政的重头戏,人民调解长期以来,以简便、快捷的手段,承担了家庭、从邻里纠纷等社会矛盾的预防、化解工作,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防线”。与此同时,乡镇基层司法行政是最廉价的政法资源,他的工作内容几乎涵盖了农村(“三农”)之经济、意识、生活的各个方面军;这支乡镇基层司法行政队伍是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也是一支高效廉洁的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队伍。
b、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人民调解工作的劣势:(体制困惑)
1、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只能靠经验、靠领导的重视程度来推动,工作缺乏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束缚了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的步伐。
2、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项工作,努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发挥了重要信用,但是由于人员、资金等诸多因素,这些还是真正难以落实到实处。
3、工作缺乏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随即性大。
c、现实的必然和无耐选择:(现实无耐和困惑)
1、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生产力低下、人口众多且分散、交通落后,诉讼资源及诉讼成本的制约。
2、人们法制观念的淡薄,各类纠纷数不胜数,使人们不得走依赖基层司法的这条路,加之有“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要来”的误导。
3、传统的人民政府是管理型的人民政府,历史上“青天情”在意识上根深蒂固,人们对政府是怀着一种矛盾的心态,普遍存在一种惧怕和依赖的心理,现代法理思想还远离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同胞。对公检法的普遍不信任,对律师的误解,这都是群众远离诉讼的理由。
(二)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
1、司法所警力比较分散,干警分布也不平衡。个别地方还是临时工。
2、办公用房被挤占。甚至个别司法所和其他3个部门挤在一间办公室办公。
3、经费十分奇缺。大多数乡镇普法经费未能纳入财政预算,不能保障日常工作的开展。司法所的办公、通讯等方面的开支得不到很好解决,办公条件简陋,通讯交通设施滞后,司法所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不强。
4、部分干警业务能力亟待提高。个别人员专业素质相对偏低,业务能力不强,基层工作经验少,不能胜任工作、另一方面这个岗位的尴尬处境导致不能留住人才。
5、体制困惑,双重管理下,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无所适从,纵向与横向,几乎是无法处理。体制双重管理乡镇一级政府,指东你不能往西,基层司法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
6、当事人不履行经司法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能不负任何责任,司法所确实是有颇感为难。
三、农村乡镇基层司法工作的努力方向和前景
(一)希望通过各级领导,更主要是处在基层的工作的同志共同努力,抓住机遇谋发展,提高待遇,改善基础设施,是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基础。加强了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解决了办公用房,改善了办公条件,增加了通讯设施。并通过努力工作,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为农村乡镇基层司法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平台和生存环境。
(二)加快立法必要尽快制定《人民调解法》,并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对下列几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扩大和规范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建立人民调解的自身监督和错误纠正的机制。明确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规程。明确人民调解员的任职资格和培训制度。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的权利,如调查取证权。明确人民调解指导和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三)注意农村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程序和制度的衔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整合农村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资源,建立有机衔接的机制,特别是人民调解工作方面,以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功能优势,实现功能互补是十分必要的。
1、程序衔接,当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途径,以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2、效力衔接,对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规定存在缺陷,当事人不履行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负任何责任。这种规定显然不合理。应当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引入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理念,给予行政调解有效的法律效力保障。
3、救济途径衔接,要设立行政机关在调处纠纷中的正当程序的底线,对于调解结果设立司法审查制度,并遵循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四)加快体制(制度)和工作方法的创新。
由于行政调解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制约,导致行政调解在现实生活中作用无法充分发挥。为克服这一局面,使行政机关在调处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尝试借助人民调解这个平台来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体制(制度)和工作方法。
1、通过警民联调新模式实现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要在实践中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警民联手调处民间纠纷引发伤害案件的情况大致有以下两种:一对于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派出所接处警在现场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激化,开展调解、取证工作,其后确定矛盾性质。如果必须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乃致刑事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调委会调解的,派出所委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案件时,需要派出所帮助调查取证的,派出所积极予以配合。取证完毕后,司法所、派出所、市委会联手进行调处。对于调处成功的案件,由乡(镇)调委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公安民警协助市委会通过回访制度,监督协议的执行,并把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书交送派出所留档一份,这一模式使调处成功率高、协议履行率高;再犯率低、解决成本低;减少了“民转刑”案件的发案率和立案数量。
2、乡镇基层司法工作是在与各村居委会共同携手之后才能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这更需要创新工作方法,如果按照旧的模式,工作势必停滞不前。本人在处理各村居委会群众要求处理的各类纠葛中,制定了各种制度,如轻伤和轻微伤、山林权属纠纷,各人民调委会处理的办法和意见等。本人还探讨村镇组成小纠纷仲裁模式,收效很好。
(五)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是农村乡镇基层司法工作得以生存的根本。
1、建好班子带队伍,增强素质,树好形象,是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关键所在。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双争”活动和业务素质培训;抓住契机,进一步拓展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职能;立足本职做贡献,求得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是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重要思想因素。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项工作,努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首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养。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要把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警头脑。要大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的司法所”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先进,激励斗志,教育广大干警树立敬业勤政、锐意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精神风貌。其次,加强专业素质教育。要结合队伍整体素质的实际,按照“干什么学会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按计划对干警进行各种业务培训。鼓励干警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使学历教育有一个突破性的提高。努力培养一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基层司法行政干警队伍。选准配强司法所长。
6、完善规章制度,加大队伍管理力度,激发内部活力。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是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提高绩效和服务质量的根本措施。当前,为实现有效管理,必须进一步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完善目标管理机制。根据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普法教育工作特点,从实际出发,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把目标量化到所,责任分解到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定目标”的岗位目标责任,把软任务变为硬指标;二是强化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干警,要给予奖励,对那些能力平庸又不思进取的干警要待岗培训,努力营造一种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良好氛围,严格奖惩,最大限度地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健全约束机制。各所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司法局基层干警考勤制度,确保干警在岗;建立完善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干警素质;建立执行例会制度,加强交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信息畅通;建立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从而逐步使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六)突出工作重点,不要舍本逐末,多务实少务虚。
a、 “五个重点”:一是要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二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三是要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四是扎实有效地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五是要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进一步海中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b、加固这“第一防线”首先要积极预防,将调解工作前移,宁可“跑断腿,说破嘴”,也昼不让矛盾纠纷“过夜”。其次要探索新的调解理念。推行“三结合”和“旁听式调解法”,即调解与普法相结合、依法与依理相结合、刚性与柔性相结合,在调解矛盾纠纷时,把矛盾周围的群众召集起来“旁听”,这种方法对调解家庭、婚姻、损害赔偿纠纷等特别见效。第三,就是司法所与派出所开展联防联调,这一创新举措对解决土地、山林、水利等纠纷尤其是突发事件十分有利。
c、“三个服务”: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强化司法行政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党员先进性教育,强化“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意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
(七)加快人事制度的改革,力争政府多一份在人、财、物方面的投入。
1、坚持严把“入口”。中央6号文件规定政法机关进入必须严格按照条件,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
2、规范所长的选拔任免工作。司法所长的选拔配备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面向全社会进行选配。
3、由于工作性质和其它各方面原因,对基层实行收编管理还是很有必要。这样有利于突出工作的主次,强化协调处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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