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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积极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与价格行政管理相关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独特作用,努力构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现结合全省物价系统工作实际,就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稳定。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和群众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种矛盾纠纷需要多层次化解。价格是调节利益关系最直接、最灵敏的杠杆,价格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决定了价格工作必然牵涉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矛盾,价格问题容易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全省物价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相关要求,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价格行政争议为重点,针对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行政资源多、调解范围广的优势,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协调各方面价格利益关系,确保不同社会群体的价格利益得到兼顾,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价格行政调解组织体系。省物价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价格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物价系统价格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指导督促、考核问责。各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的价格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的价格行政调解员队伍,负责本辖区内价格行政调解及信息报送工作。同时,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基层价格监督网络和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及时把价格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全省各级价格行政调解组织要在同级“大调解”工作领导部门的领导下,按照“逐级调解、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明确范围,把握原则。价格行政调解的范围是物价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价格行政争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价格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各级物价部门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要积极研究探索调解价格民事纠纷的新方法,不断提高价格行政调解的成功率,力争做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一般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重大纠纷不出市(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重复越级上访和不稳定因素,防止因价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同时,价格行政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处理价格行政争议和化解价格民事纠纷的全过程,引导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力争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对不愿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价格行政调解意识,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价格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价格工作职能以及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规范调解程序,对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环节明确具体要求。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系统的调解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建立典型案件和普遍性问题的通报制度。要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按照“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原则,构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要把价格行政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消极应付调解,导致重大矛盾纠纷发生的,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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