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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对我市行政复议的影响

11月19日 编辑 fanwen51.com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概说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特点 1.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为。它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的以来,**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使这一法律制度的实施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的社会效果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与社会联系最密切、最广泛的法律制度之一,在我市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一)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已经成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行政复议法律作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性质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具有方便、快捷、不收费等特点。又与行政诉讼制度衔接,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经过几年来的宣传,社会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申请行政复议也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首选的行政救济途径。同时,通过积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取得了社会和老百姓的信任,行政复议案件逐年增多。同时,信访条例的实施也促进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信访条例》出台后,我市在行政机关开展了《信访条例》的培训工作,市信访办在组织培训过程中邀请了市政府法制办的同志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讲授,从而为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的衔接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通过信访转来的行政复议案件越来越多。行政复议已经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更是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二)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正逐渐成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层级监督制度,也是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最有效的监督手段,是实现行政领导和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机制。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都可以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途径,也是政府进行层级监督的主要方式。近几年来,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了大量违法和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在行政机关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现在,很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就与行政复议机构进行沟通,请求帮助对即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问题给予事先审查,确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通过几年来的行政复议工作,使我市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使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制度逐渐成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机制。

(三)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实施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以规则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体系。在社会转型期,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很多事务不完全按照社会法律规则办理,不同程度地受到社会潜规则的影响,无形中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极不利的影响。几年来,我市申请行政复议的经济主体越来越多,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了大量的涉及经济事务的矛盾和问题。通过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不难发现,现在大部分案件都直接或者间接的与经济问题有关联。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实施,使具体行政行为处于行政审查的监督之下,打破了社会潜规则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大大改善了经济发展的环境。使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都越来越规范。所以说,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为社会经济平稳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实施大大促进了社会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为社会创建了一个认知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环境,提供了一个对法律事物的是非好坏进行某种价值评判的机会,从而督促社会关注法律并期待法律的改革、进步和完善。每办理一起案件就是办案人和案件双方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的一个过程。比如说我市去年受理了一起因知识产权侵权而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该案件类型新颖,案情复杂,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众多。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本案办案人首先从掌握《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入手。其次,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对侵权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剖析并对两个商标的价值进行了比较,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必然要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最后,申请人基于对法律的认识而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自愿接受行政机关对它的处罚,并表示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一定要知法、守法。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实施使社会在稳定中得到了发展,使整个社会和谐向上,促进了社会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存在的问题

通过几年来行政复议工作的实践,我们感到,这项法律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影响着这项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

(一)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本身还有许多需要变革和完善之处。行政复议作为一项审查制度,其公正12全文查看、公正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要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应当最大可能避免个人意志的影响。现行的行政复议操作制度在设计上仍存在一些缺陷。一是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没有必要的保障,有的行政复议机构想受的就受,不想受的就不受,怕麻烦,怕当被告,怕得罪人的思想左右着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二是行政复议决定缺少集体意识的体现,个别区县政府和工作部门不依

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仍不同程度的存在。总的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效果同这个机关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决心有着必然的联系,使行政复议工作的成效随行政机关首长变更而改变,没有从事务的客观方面反映事务的应然状态。而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缺少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相关问题的有实际意义的必要规范,使这一制度的实施严重受到影响,其生命力受到质疑。目前,在越高层的机关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的越好,越到基层,效果越差。几年来,市政府积极受理、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的效果很好,但在基层实施的情况差别较大。有的区县领导重视,效果就好,有的领导不重视,效果就差。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优势很大,但从各地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案件总数与行政诉讼案件总数呈“倒置”问题还较为突出,这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也说明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应当做一下调整。

(二)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仍不适应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几年来,我市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得到了很大的加强,但与加强依法行政步伐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市一级法制机构建设情况较好,但县、区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机关人员很少,有的区、县政府法制部门只有1-2名法制工作人员,成立不了3人的行政复议合议组,进行调查取证的要求都落实不了,更谈不上正常开展工作了。在一些地方,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有些工作部门没有了以往审批、罚款职能,存在人浮于事的情况,但是对行政复议机构而言,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加强,几乎全部法制机构人力资源严重不足。没有一个很好的组织基础,根本保证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同时,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有些行政复议人员不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会制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有的在处理案件时缺少处理复杂问题的政治思维和工作艺术,使案件越办越复杂。个别行政机关将一些干不了其他事项的人员安排在行政复议机构从事这项专业性强,要求很高政治素质的工作,有的行政机关把复议机构当做安排干部中转站,使工作缺泛连续性。法制机构和队伍的不稳定性也使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严重影响。

(三)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的落后阻碍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实施效果。目前,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还很到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制度比较原则,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得不到解决,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更缺少必要的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受理范围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一些行政复议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不健全,使行政复议工作很不规范,导致工作开展无章可循,妨碍了复议工作的正常全面开展。

(四)对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宣传不够使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很难全面发挥。一些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还远远不够,还没有自觉树立起自觉履行职责的意识。有的地方领导观念滞后,认为行政复议案件多了麻烦也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同时,由于宣传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作的还不够,导致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不了解,多到处上访,而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决问题。

三、对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

针对目前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和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工作。

(一)从法律制度上加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要对行政复议制度实施在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切实解决如行政复议人为性给行政复议工作带来的制约,要在行政复议立案、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对法律问题的认定和行政复议审批程序等方面设计更有效的保障机制来确保制度实施的效果。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尚在完善过程中,在创设复议制度时完全解决实施过程出现的诸多问题是不客观的,在复议工作实践中完善复议制度应当是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经常的、不间断的去做。自行政复议法颁布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就曾多次以复函的方式对一些具体问题做出解释,有力地推动了复议法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复议法在制度上有所完善,但与工作实际需要和制度需要的程度还有相当的距离,这种距离已经对复议制度的运行甚至存在构成了一定的影响。为推动工作发展,应当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或办法的形式对复议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在内容上要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规范。目前,一些省部级行政机关已经根据自己复议工作的实践,以提请人大常委会颁布地方性法规或发布规章和文件的形式对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规范。但作为一个程序法律制度,没有国家的统一规定,依然无法满足各方面的要求。

(二)从机构和队伍建设上加强行政复议的实施主体。要加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区、县(市)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区、县(市)级政府一定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充实行政复议人员队伍,以推动复议工作快速发展。要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待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政复议队伍的稳定,使那些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工作人员走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要进行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加强交流,开阔视野。

(三)从配套制度建设上加强行政复议的可操作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行政复议法是对行政机关内部实行民主监督,自我纠正错误,保障行政相对人被侵犯的权益获得救济的法律制度,它对办案程序作了统一规范。实践已经证明,办理案件的过程不足以实现法制化,需要我们通过立规立制来保证统一规范的实现。目前不少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工作,其经验、作法和成果可以借鉴。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及错案追究,接受复议申请,审查复议申请,决定立案,法律文书送达,重大案件备案审查,审查案件,调取证据,案件研究,办案期限的遵守,疑难问题、争议问题请示报告,案件的终止和中止,复议决定的确定,案件卷宗的整理,有关情况的统计报告、评议考核的制度,使整个行政复议工作在规范的状态下运行。与此同时,还可建立行政复诡计案卷评审制度等,还可以探索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方式、决定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并进行改革及完善,以促进和保证高效、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把行政复议过程置于社会、群众的监督之下。

(四)从扩大宣传上加强行政复议的社会认知度。要充分实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必须要加大宣传力度,把维护老百姓权益的法,真正交到老百姓的手里,解决管理相对人不知道告、不会告的问题。加强行政复议等法律制度的宣传,扩大影响力,增加案源,使大量的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解决,是复议机关履行好层级监督职能的前提。行政争议如果游离于行政复议之外,将会使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虚化,不利于及时化解矛盾、保持稳定,要通过宣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使全社会运用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构建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12全文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的以来,**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使这一法律制度的实施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的社会效果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与社会联系最密切、最广泛的法律制度之一,在我市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一)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已经成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行政复议法律作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性质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具有方便、快捷、不收费等特点。又与行政诉讼制度衔接,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经过几年来的宣传,社会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申请行政复议也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首选的行政救济途径。同时,通过积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取得了社会和老百姓的信任,行政复议案件逐年增多。同时,信访条例的实施也促进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信访条例》出台后,我市在行政机关开展了《信访条例》的培训工作,市信访办在组织培训过程中邀请了市政府法制办的同志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讲授,从而为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的衔接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通过信访转来的行政复议案件越来越多。行政复议已经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更是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二)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正逐渐成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层级监督制度,也是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最有效的监督手段,是实现行政领导和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机制。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都可以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途径,也是政府进行层级监督的主要方式。近几年来,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了大量违法和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在行政机关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现在,很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就与行政复议机构进行沟通,请求帮助对即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问题给予事先审查,确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通过几年来的行政复议工作,使我市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使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制度逐渐成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机制。

(三)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实施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以规则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体系。在社会转型期,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很多事务不完全按照社会法律规则办理,不同程度地受到社会潜规则的影响,无形中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极不利的影响。几年来,我市申请行政复议的经济主体越来越多,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了大量的涉及经济事务的矛盾和问题。通过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不难发现,现在大部分案件都直接或者间接的与经济问题有关联。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实施,使具体行政行为处于行政审查的监督之下,打破了社会潜规则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大大改善了经济发展的环境。使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都越来越规范。所以说,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为社会经济平稳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实施大大促进了社会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为社会创建了一个认知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环境,提供了一个对法律事物的是非好坏进行某种价值评判的机会,从而督促社会关注法律并期待法律的改革、进步和完善。每办理一起案件就是办案人和案件双方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的一个过程。比如说我市去年受理了一起因知识产权侵权而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该案件类型新颖,案情复杂,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众多。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本案办案人首先从掌握《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入手。其次,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对侵权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剖析并对两个商标的价值进行了比较,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必然要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最后,申请人基于对法律的认识而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自愿接受行政机关对它的处罚,并表示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一定要知法、守法。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实施使社会在稳定中得到了发展,使整个社会和谐向上,促进了社会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存在的问题

通过几年来行政复议工作的实践,我们感到,这项法律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影响着这项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

(一)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本身还有许多需要变革和完善之处。行政复议作为一项审查制度,其公正[]、公正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要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应当最大可能避免个人意志的影响。现行的行政复议操作制度在设计上仍存在一些缺陷。一是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没有必要的保障,有的行政复议机构想受的就受,不想受的就不受,怕麻烦,怕当被告,怕得罪人的思想左右着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二是行政复议决定缺少集体意识的体现,个别区县政府和工作部门不依

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仍不同程度的存在。总的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效果同这个机关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决心有着必然的联系,使行政复议工作的成效随行政机关首长变更而改变,没有从事务的客观方面反映事务的应然状态。而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缺少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相关问题的有实际意义的必要规范,使这一制度的实施严重受到影响,其生命力受到质疑。目前,在越高层的机关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的越好,越到基层,效果越差。几年来,市政府积极受理、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的效果很好,但在基层实施的情况差别较大。有的区县领导重视,效果就好,有的领导不重视,效果就差。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优势很大,但从各地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案件总数与行政诉讼案件总数呈“倒置”问题还较为突出,这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也说明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应当做一下调整。

(二)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仍不适应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几年来,我市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得到了很大的加强,但与加强依法行政步伐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市一级法制机构建设情况较好,但县、区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机关人员很少,有的区、县政府法制部门只有1-2名法制工作人员,成立不了3人的行政复议合议组,进行调查取证的要求都落实不了,更谈不上正常开展工作了。在一些地方,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有些工作部门没有了以往审批、罚款职能,存在人浮于事的情况,但是对行政复议机构而言,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加强,几乎全部法制机构人力资源严重不足。没有一个很好的组织基础,根本保证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同时,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有些行政复议人员不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会制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有的在处理案件时缺少处理复杂问题的政治思维和工作艺术,使案件越办越复杂。个别行政机关将一些干不了其他事项的人员安排在行政复议机构从事这项专业性强,要求很高政治素质的工作,有的行政机关把复议机构当做安排干部中转站,使工作缺泛连续性。法制机构和队伍的不稳定性也使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严重影响。

(三)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的落后阻碍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实施效果。目前,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还很到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制度比较原则,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得不到解决,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更缺少必要的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受理范围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一些行政复议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不健全,使行政复议工作很不规范,导致工作开展无章可循,妨碍了复议工作的正常全面开展。

(四)对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宣传不够使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很难全面发挥。一些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还远远不够,还没有自觉树立起自觉履行职责的意识。有的地方领导观念滞后,认为行政复议案件多了麻烦也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同时,由于宣传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作的还不够,导致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不了解,多到处上访,而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决问题。

三、对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

针对目前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和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工作。

(一)从法律制度上加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要对行政复议制度实施在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切实解决如行政复议人为性给行政复议工作带来的制约,要在行政复议立案、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对法律问题的认定和行政复议审批程序等方面设计更有效的保障机制来确保制度实施的效果。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尚在完善过程中,在创设复议制度时完全解决实施过程出现的诸多问题是不客观的,在复议工作实践中完善复议制度应当是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经常的、不间断的去做。自行政复议法颁布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就曾多次以复函的方式对一些具体问题做出解释,有力地推动了复议法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复议法在制度上有所完善,但与工作实际需要和制度需要的程度还有相当的距离,这种距离已经对复议制度的运行甚至存在构成了一定的影响。为推动工作发展,应当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或办法的形式对复议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在内容上要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规范。目前,一些省部级行政机关已经根据自己复议工作的实践,以提请人大常委会颁布地方性法规或发布规章和文件的形式对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规范。但作为一个程序法律制度,没有国家的统一规定,依然无法满足各方面的要求。

(二)从机构和队伍建设上加强行政复议的实施主体。要加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区、县(市)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区、县(市)级政府一定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充实行政复议人员队伍,以推动复议工作快速发展。要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待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政复议队伍的稳定,使那些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工作人员走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要进行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加强交流,开阔视野。

(三)从配套制度建设上加强行政复议的可操作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行政复议法是对行政机关内部实行民主监督,自我纠正错误,保障行政相对人被侵犯的权益获得救济的法律制度,它对办案程序作了统一规范。实践已经证明,办理案件的过程不足以实现法制化,需要我们通过立规立制来保证统一规范的实现。目前不少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工作,其经验、作法和成果可以借鉴。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及错案追究,接受复议申请,审查复议申请,决定立案,法律文书送达,重大案件备案审查,审查案件,调取证据,案件研究,办案期限的遵守,疑难问题、争议问题请示报告,案件的终止和中止,复议决定的确定,案件卷宗的整理,有关情况的统计报告、评议考核的制度,使整个行政复议工作在规范的状态下运行。与此同时,还可建立行政复诡计案卷评审制度等,还可以探索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方式、决定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并进行改革及完善,以促进和保证高效、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把行政复议过程置于社会、群众的监督之下。

(四)从扩大宣传上加强行政复议的社会认知度。要充分实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必须要加大宣传力度,把维护老百姓权益的法,真正交到老百姓的手里,解决管理相对人不知道告、不会告的问题。加强行政复议等法律制度的宣传,扩大影响力,增加案源,使大量的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解决,是复议机关履行好层级监督职能的前提。行政争议如果游离于行政复议之外,将会使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虚化,不利于及时化解矛盾、保持稳定,要通过宣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使全社会运用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构建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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