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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11月23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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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三个方面中,加强和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是一项大量的、经常性、成本最低、最具实效性的环节,笔者对此进行如下探讨。

一、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的内涵和原则

级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就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行政机关内部基于隶属关系和《组织法》规定而产生的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行政首长对工作人员的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是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有关制度建设在内的全方位监督,是贯穿于政府行为和行政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它包括: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监督以及对所属部门和本行政管辖区域内与其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对其内设机构及其直属、委托等单位的监督;行政机关对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的监督。

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处罚)主体和行政行为的监督两个方面。对行政执法(处罚)主体的监督,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编制部门下发的“三定”方案。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提请同级政府决定并以同级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处罚)主体资格及其权限。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即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含市、县(市)、直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驻地中省直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决定、规定、办法、通告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及其修改、废止、备案及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即对具有行政执法(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的监督,以及对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的监督。

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要遵循五个原则:一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依法行政原则和要求统领政府工作,坚持从严治政,依法决策,提高效率。二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自觉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制统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忠于职守。四是适应现代化城市管理需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五是维护人民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及人民群众等各项监督。

二、内部层级监督的形式和方法

内部层级监督的形式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就是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及业务领域的部门的日常管理,主要表现于日常工作所涉及到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件的制发和备案审查。专项监督主要就是本级政府对各部门及各部门对其基层单位采取的上述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检查监督,可以采取联合调查的方式,对单一的某个领域进行集中的审查。例如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方面的专项监督,可以采取调阅行政处罚卷宗、深入被处罚人单位了解情况及对被罚没的资金和财物进行追查等形式,必要的可与审计、财政、物价等专项监督机关进行联合检查。二是主动监督与受理举报投诉监督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的“走下去”,积极主动的对下级政府或下级部门的政务进行检查监督。同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受理群众举报和管理相对人的投诉进行监督,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监督通知书的形式进行处理。这项工作就要求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机关要加强有关法制宣传方面的工作,通过法律宣传在整个社会上形成一种合力,来督促、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明查就是公开的进行检查,可以半年和年终根据责任制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检查,也可以不定期的通知受检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可以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制度、找问题等方式开展。“暗访”更能增强检查的真实性性。通过上述“三个结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实行条块结合、双重层级监督,就能够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不断增加监督检查的频率,增强监督检查的实效。

三、内部层级监督机制的制度保证

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必须依靠制度保证。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机12全文查看关要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载体,将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通过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主体、检查考核并兑现奖惩等方式,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促进政府(部门)行为的法制化,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努力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把部门行政执法责任

制作为考评各级领导干部施政水平和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不断丰富和完善考核内容,加强和改进方式,充分发挥责任激励作用。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审核、备案及备案审查制度。制定年度计划,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发项目立项论证制度,完善制定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发调研、听证,通过调查、座谈、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坚持规范性文件制发在程序上必须经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进行审核,对违法或不当的文件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以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上报省政府备案,接受审查。同时,要与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及时修改和清理规范性文件,编撰合法适用的文件,剔除那些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不相符合的文件内容,以净化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一种层级监督形式。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办好行政复议案件,发挥复议监督职能,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错案追究和行政赔偿制度。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执法犯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除依法予以纠正外,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事实行为造成管理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行政赔偿。

(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按照《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要按规定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各行政机关在接到下级或相关单位报送的重大处罚案件后,要认真审查案件的事实、内容、依据、程序、文书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公开透明制度。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通过日报、政府网站、公示板、触摸屏等形式将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办事依据、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有关工作纪律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等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还要建立向社会及管理对象开展法制宣传的制度,建立宣传效果的评价制度。

(七)层级监督与专项监督联系会议制度。加大财政、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力度,通过层级监督与专项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沟通监督情况,总结监督经验,完善政府各监督部门的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对行政机关违反财政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对违法违纪的公务人员和执法人员,要坚决查办;对涉及人、财、物分配等权力较集中的重点管理领域和环节,要实行人员定期审计、轮岗等制度。

(八)建立监督举报电话及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监督举报案件及行政执法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徇私枉法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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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三个方面中,加强和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是一项大量的、经常性、成本最低、最具实效性的环节,笔者对此进行如下探讨。

一、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的内涵和原则

级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就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行政机关内部基于隶属关系和《组织法》规定而产生的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行政首长对工作人员的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是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有关制度建设在内的全方位监督,是贯穿于政府行为和行政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它包括: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监督以及对所属部门和本行政管辖区域内与其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对其内设机构及其直属、委托等单位的监督;行政机关对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的监督。

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处罚)主体和行政行为的监督两个方面。对行政执法(处罚)主体的监督,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编制部门下发的“三定”方案。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提请同级政府决定并以同级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处罚)主体资格及其权限。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即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含市、县(市)、直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驻地中省直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决定、规定、办法、通告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及其修改、废止、备案及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即对具有行政执法(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的监督,以及对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的监督。

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要遵循五个原则:一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依法行政原则和要求统领政府工作,坚持从严治政,依法决策,提高效率。二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自觉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制统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忠于职守。四是适应现代化城市管理需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五是维护人民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及人民群众等各项监督。

二、内部层级监督的形式和方法

内部层级监督的形式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就是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及业务领域的部门的日常管理,主要表现于日常工作所涉及到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件的制发和备案审查。专项监督主要就是本级政府对各部门及各部门对其基层单位采取的上述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检查监督,可以采取联合调查的方式,对单一的某个领域进行集中的审查。例如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方面的专项监督,可以采取调阅行政处罚卷宗、深入被处罚人单位了解情况及对被罚没的资金和财物进行追查等形式,必要的可与审计、财政、物价等专项监督机关进行联合检查。二是主动监督与受理举报投诉监督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的“走下去”,积极主动的对下级政府或下级部门的政务进行检查监督。同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受理群众举报和管理相对人的投诉进行监督,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监督通知书的形式进行处理。这项工作就要求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机关要加强有关法制宣传方面的工作,通过法律宣传在整个社会上形成一种合力,来督促、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明查就是公开的进行检查,可以半年和年终根据责任制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检查,也可以不定期的通知受检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可以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制度、找问题等方式开展。“暗访”更能增强检查的真实性性。通过上述“三个结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实行条块结合、双重层级监督,就能够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不断增加监督检查的频率,增强监督检查的实效。

三、内部层级监督机制的制度保证

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必须依靠制度保证。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载体,将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通过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主体、检查考核并兑现奖惩等方式,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促进政府(部门)行为的法制化,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努力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把部门行政执法责任

制作为考评各级领导干部施政水平和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不断丰富和完善考核内容,加强和改进方式,充分发挥责任激励作用。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审核、备案及备案审查制度。制定年度计划,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发项目立项论证制度,完善制定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发调研、听证,通过调查、座谈、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坚持规范性文件制发在程序上必须经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进行审核,对违法或不当的文件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以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上报省政府备案,接受审查。同时,要与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及时修改和清理规范性文件,编撰合法适用的文件,剔除那些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不相符合的文件内容,以净化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一种层级监督形式。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办好行政复议案件,发挥复议监督职能,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错案追究和行政赔偿制度。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执法犯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除依法予以纠正外,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事实行为造成管理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行政赔偿。

(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按照《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要按规定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各行政机关在接到下级或相关单位报送的重大处罚案件后,要认真审查案件的事实、内容、依据、程序、文书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公开透明制度。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通过日报、政府网站、公示板、触摸屏等形式将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办事依据、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有关工作纪律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等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还要建立向社会及管理对象开展法制宣传的制度,建立宣传效果的评价制度。

(七)层级监督与专项监督联系会议制度。加大财政、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力度,通过层级监督与专项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沟通监督情况,总结监督经验,完善政府各监督部门的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对行政机关违反财政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对违法违纪的公务人员和执法人员,要坚决查办;对涉及人、财、物分配等权力较集中的重点管理领域和环节,要实行人员定期审计、轮岗等制度。

(八)建立监督举报电话及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监督举报案件及行政执法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徇私枉法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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