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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及各位合议庭成员:
我受安徽百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方卫的辩护人。在此,首先对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含山县人民法院刑庭的各位检察官、法官在我履行律师职务时给予的支持和配合表示诚挚的感谢。
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和今天的庭审,尤其是控、辩双方在证据质证、法庭辩论后,我发表辩护意见,谈谈我对本案的认识,即:在本案中,控方没有证据证明方卫犯有刑讯逼供罪,更谈不上援引该罪法条中致人死亡的条款,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该规定,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在主观上要看其有无逼取口供的故意,客观上要看其有无实行暴力或者实施非肉刑折磨的行为。我们就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审查被告人的主、客观行为的证据
一、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刑讯逼供的主观故意。
二、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客观上有肉刑或变相肉刑的行为。
在本案中,控方能够出示的所谓证明被告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据及点评如下:
(三)12月17日潘世讨被逼供。控方的证据没有,而指控人潘世讨全盘否认指控,认为该指控是被检方侦查人员威逼胁迫而作。此外,当天潘世讨出入所体检表也可证明。
最后,需要指出:李政在其盗窃案一审判决后,以其受到刑讯逼供为由上诉,黄山中院发回重审后再次被判决构成犯罪,李政再次上述后二审裁决维持一审判决。在重审判决及二审裁定中,李政、潘世讨的口供及辨认现场的笔录均被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恰恰证明了被告人在对熊军一伙盗窃犯罪的侦查活动中没有违法。
综上,控方没有指控被告犯有刑讯逼供的直接证据。所谓的间接证据支离破碎,未形成证据链条,更经不起推敲。
所以,在本案中,控方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犯有刑讯逼供罪。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宣告被告人方卫无罪。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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