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免责承诺书]股权转让免责承诺书【1】 转让股权单位(自然人) , 单位性质(性别) ,住所 ,证件号(身份证) , 接受出让股权单位(自然人) , 单位性质(性别) ,住所 ,证件号(身份证) , 在 ,承诺保证如下:...+阅读
导语:试点工作是指正式或全面进行某项工作之前,在一些部门或地方先做试验,以取得经验。因此,试点工作也可以认为是实验性工作。下面小编为您推荐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感谢阅读!
广东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
粤金〔2015〕4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2015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我省互联网股权众筹创新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的
1.促进行业跨越发展。主动承担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先行引领使命,率先开展试点工作,抢占市场先机,推动各路资本积极投身股权众筹蓝海,推动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2.支持大众创业创新。利用股权众筹拓宽创业者融资渠道,改善创业环境和创业氛围,构建创新创业的良性循环生态,提高大众创业创新的成功率。
3.汇聚创业投资资源。通过开展试点,营造有利于互联网股权众筹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各类资本和创新创业企业向广东聚集,把广东打造成为创业投资的新高地。
4.助力产业转型升级。为科技企业和创业项目提供投资、募资、孵化、运营等综合服务,支持高科技企业成长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助力。
(二)基本原则
1.自主申报。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省内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以及有意筹建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企业(以下统称股权众筹平台)制定试点方案,自主申报试点。
2.择优试点。加强统筹规划,有序开展试点,通过市场竞争、公开遴选的方式,择优选择有一定资质和公信力的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试点平台。
3.规范经营。各试点平台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合规经营,规范发展。严禁开展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和资金池、自融等活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大胆创新。鼓励各试点平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管理机制、运营模式等方面大胆创新,为行业发展探索经验。
二、工作目标和试点安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带动一批新的平台发展,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经营模式,树立一批规范发展的优秀典型,扶持一批创业创新的优质项目,构建覆盖全省、辐射全国、线上线下相结合、以股权众筹平台为中心的创业创新生态圈,把我省建设成国内互联网股权众筹发展的新高地。2015年底全省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达50家,挂网创业创新项目5000个,成功筹资的创业创新项目400个,完成众筹融资额5亿元。
(二)试点安排
1.确定试点平台(2015年7月-8月):印发《试点工作方案》,启动试点工作;各市组织发动股权众筹平台申报试点;申报试点的股权众筹平台制定试点方案(内容提纲附后),于8月15日前将试点方案报送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或所在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统称省、市互联网金融协会)。
在省、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组建股权众筹专业委员会,对试点方案进行评审,于8月底前确定首批试点平台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2.开展试点(2015年9月-2016年3月):各试点平台按照试点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省金融办等有关单位及省、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和扶持,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碰到的问题;省、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每月统计汇总试点进度情况并报告省金融办。
对在试点期间提出参与试点的股权众筹平台,由省、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依照程序组织评审,符合要求的可加入试点。
3.总结推广(2016年4月-2016年6月):省、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各试点平台总结试点情况及试点经验,于2016年4月10日前汇总报告省金融办;省金融办汇总试点工作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同时,结合国家政策研究部署在全省推广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工作。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鼓励开展的模式
1.科技众筹模式。以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和项目为主要对象,对接高新区、工业园、转移产业园、创意产业园,为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项目提供项目展示、路演、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众筹融资、业务拓展等全方位服务,打造以股权众筹平台为中心的创业创新生态圈。
2.纯互联网运营模式。突破传统的线上+线下的方式,完全依托互联网技术完成投融信息交互,将项目判断、风控交由网络上的投资人,通过众人智慧汇集产生投资决策,完成股权众筹。
3.一站式创业综合服务模式。股权众筹平台在为创业项目进行股权融资的同时,利用专业优势,为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投前、投中、投后系列综合服务,如对创业者投前进行融资指导、创业规划,投中进行项目对接、宣传,投后进行项目营销、资源匹配;对投资者投前进行项目推荐、第三方评价,投中进行项目对接、尽职调查,投后进行项目管理、股权退出等。
4. 互联网众筹交易中心模式。作为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不设物理网点和柜台,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股权众筹平台和投资者提供资金监管、准入、估值、尽调等服务,并通过登记确权实现非标权益流转、损益认定、收益兑付、税费缴纳等平台功能,以此汇聚大量金融投资资源,为各类创业创新项目、个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和孵化加速。
5.专注新三板股权投资模式。聚焦成长期的股权投资项目,与券商、PE/VC机构合作选择优质项目,帮助项目迅速融得资金,并登陆新三板。
6.依托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股权众筹综合服务模式。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作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牵头搭建股权众筹平台,利用其资金、信息、管理等优势,为股权众筹平台及创业项目提供投前投后信息管理、股权登记托管和交易转让、配套引导基金等综合服务。
7.与公益众筹相结合模式。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扩大影响,汇聚人气,传播公益理念,探索公益众筹实践。建立一套量化体系,对参与者根据其参与的具体表现,给予相应的积分等回报,兑换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优惠,将公益和众筹结合起来,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培育公众公益观念。
8.综合金融服务模式。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大型金融集团等向股权众筹领域延伸,突破传统单一业务发展模式,与其他金融业务板块形成联动,为股权众筹项目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9.其他创新模式。鼓励各试点平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和自身特点,探索新的运营模式。
(二)禁止从事的行为
各试点平台应当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1.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2.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3.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4.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5.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6.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7.兼营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8.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9.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其他要求
1.规范引导投资。各试点平台应当采取领投+跟投或其他可行的方式,科学选择股权众筹项目,规范引导投资者进行投资,降低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和信息不对称。
2.合理确定投资门槛。各试点平台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模式特点和风险控制需要,合理确定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单个股权众筹项目的人数及金额限制等。众筹项目的发起人、推荐人、领投人应当为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或合格投资人。
3.提供创业辅导。各试点平台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尽可能为众筹项目提供投前、投中、投后的综合服务,提高创业创新的成功率。
4.资金第三方监管。各试点平台应当在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开立资金托管账户,不参与资金运作,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5.充分披露信息。各试点平台应当对众筹项目等基本信息进行充分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透明性。
6.充分揭示风险。各试点平台应当履行风险告知责任和义务,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试,签订《风险告知书》,充分揭示众筹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
7.及时报送工作。各试点平台要按照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和省、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试点工作情况。
8.其他鼓励行为。鼓励试点平台引入资产评估等第三方机构,对股权众筹项目进行评估,科学确定项目价值。鼓励试点平台通过保荐人制度、领投人持续督导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适当的制度安排,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四、政策支持
(一)便利工商登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改革,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放宽住所登记,为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及众筹项目的工商登记提供便利。
(二)便利办理ICP认证。为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提供便利,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核进度。协助各试点平台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
(三)支持股权众筹项目权益流转。支持符合条件的众筹项目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鼓励省内各股权交易中心开发适应众筹权益的产品和服务,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众筹项目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挂牌与转让。
(四)提供资金第三方监管渠道。协调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开立资金托管账户,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五)促进投融资项目对接。优先支持各试点平台及其众筹项目参加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中国高新科技企业投融资巡回路演.广东站等各类活动,定期组织各试点平台开展交流互动,促进投融资信息对接。
(六)优化融资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各试点平台及其众筹项目的融资支持,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七)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组织开展股权众筹知识教育,普及股权众筹知识,加强投资者教育,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股权众筹投资。对试点工作和试点平台组织专题宣传,提升知名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建立激励机制。对于试点表现突出的股权众筹平台,由省金融办等有关单位及省、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给予激励,并作为重点对象推荐参加金融创新奖等评比。
(九)逐步完善政策。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以及试点工作需要,逐步完善扶持的政策措施,建立对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扶持政策体系。如研究平台参照创新企业孵化器给予扶持的政策、建立众筹平台及领投人落户支持激励机制、科技项目股权众筹补助和风险补偿机制、制定股权众筹平台购(建、租)办公用房补贴政策、设立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专项基金、股权众筹跟投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科技股权众筹风险准备金池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工商局、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组成的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专家评审和确定试点名单等各环节的督促指导,研究制定对试点平台的扶持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全力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扶持,为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市金融局(办)要积极统筹试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股权众筹行业加快发展。
(三)推进行业自律。发挥省、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引导股权众筹平台加强自律管理,主动接受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四)强化投资者保护。在省、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下成立投资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建立投诉纠纷协调解决机制,为投资者提供维权服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制度建设和投资者教育,完善市场规则和风险揭示,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提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
(五)切实防范风险。各相关市金融局(办)要加强对各试点平台的跟踪监控,督促平台依法依规经营;对股权众筹平台从事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行为的,要及时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六)推进专业人才建设。研究制定对互联网股权众筹专业人才培养、引进的办法和措施,为精英人才的集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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